因一方当事人在杭州无法参加庭审,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的赞许后,二道江区法院决定进行网络开庭。
庭审中被告认为本案李某的职业非系特殊条款约定的职业(即被保险人李某不符合被告公司的承保范围)不符合理赔条件,谢绝理赔。二道江区法院认为,保单和保险条款均系被告方供应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该当就免除保险任务的条款作出提示息争释,否则该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因此,二道江区法院讯断:李某在被告处投保的人身保险条约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条约履行保险责任。
宣判后,法官进一步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度事情,原告对法官的讯断表示感谢,被告也表示会积极履行讯断,尽快支付赔偿款。案件得以圆满办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刘振国 通讯员高彦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