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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2024年3月14日,我局司法职员依法对某培植工地进行检讨,现场创造该项目钢构造厂房利用的玻璃棉卷毡合格证标注某生产厂家,实行标准:GB/T13350-2017,规格型号分为12kg-120050mm13600mm、12kg-120075mm17000mm两种,生产日期:2024年01月27日,(480卷),(365卷),施工单位现场供应了上述两种规格玻璃棉卷毡随货考验检报告两份(报告编号:玻纤质检(WSW)字第(23040470)号、玻纤质检(WSW)字 第(23040470)号),我局司法职员对上述玻璃棉卷毡现场进行抽样。2024年4月2日,经国家玻璃纤维产品质量考验检测中央检测,12kg-120050mm规格玻璃棉毡厚度、密度、憎水率项目不符合GB/T 13350-2017标准规定哀求,考验结论为不合格,12kg-120075mm规格玻璃棉毡厚度、密度项目不符GB/T13350-2017标准规定哀求,考验结论为不合格,而且随货两份考验报告经国家玻璃纤维产品质量考验检测中央鉴定均为修改后的报告。 我局司法职员分别于2024年4月7日、4月9日向项目施工单位和玻璃棉毡供应商盐城乾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投递了考验报告和鉴定报告,均未提出异议,2024年4月9日,经分管卖力人批准,对当事人盐城乾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备案调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干系证明材料,司法职员环绕当事人涉嫌发卖以不合格产品伪装合格产品的违法进行讯问调查,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4月10日案件调查闭幕。 经查,上述玻璃棉毡是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从某公司购进玻璃棉后再进行贴铝箔加工成型直接发卖发货至工程项目施工现场,12kg-120050mm规格玻璃棉毡的数量为3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