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有权查看拘留所监控吗
有权查看,但是必须去派出所申请,经过批准之后,才可以查看与当事人有关的视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受害人应该有权利查看拘留所监控,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受害人权利,提高拘留所的透明度!防止受害人遭遇不公平的惩罚,我是这样认为的,也不知道是不是符合法律法规,希望大家能够理解,也希望大家能够把你的想法分享给我。感恩关注!谢谢大家!

只有一个监控录像,用为孤证是很难认定一个人有罪的。要想证实一个有罪,需要多个证据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才可以。
监控视频属于证据类型中的视听材料,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真实和合法的视听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才行
您好,法律并没有这个问题的严格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警方是不能向受害人透露案情的,也许警方判断让您看了监控视频会暴露过多的案件细节,对案件的侦查会产生不利因素,而且除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个人确实无权查看他人的监控,这属于个人权利,您可以和对方好好商量,让他同意,但是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您擅自查看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对方可以起诉您要求,建议您最好不要这么做。
如果不是特别重大、影响也不大的案件,我认为您可以认真的拜托对方,但是给不给您看是对方的权利,希望能帮助到您。
原则上是可以的。但要结合具体的情形,首先,要看被害人的伤情是否严重,严重到犯罪的可以报警处理,警察局对于查看监控享有法定权利,没有问题,如果伤情不严重的话,就要看监控管理方了,处于种种原因也会存着拒绝的情形。
但就商场等公众场所受伤的,其负有法定的保护场所安全的义务,在公共场所受伤要求查看监控的,管理方应当予以查看,不同意的可以通过投诉,诉讼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服刑人员监舍装摄像头侵犯服刑人员隐私权吗
不构成
一、监舍是特殊区域,服刑人员的隐私权受到相应的限制。 这就好比明星被狗仔队天天跟拍,又或者政治人物被记者盯着一举一动,在法律上,都不能认定为构成侵犯隐私权。
二、是否侵犯隐私,判断的标准是录音录像的用途。 如果为了安全的目的,只是作为安全监控的一种手段,不构成; 如果对录像中有关个人隐私的部分,有意或无意中泄露,影响或损害了服刑人员的声誉,则构成侵犯隐私权。实践中,对录音录像的管理应当严谨,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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