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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山东法院十大年夜常识产权案例:“腾讯”、“古贝春”等被侵权,法官遴选面试题。

装饰工程通讯 2024-09-2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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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腾讯”牌号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

2020年山东法院十大年夜常识产权案例:“腾讯”、“古贝春”等被侵权 2020年山东法院十大年夜常识产权案例:“腾讯”、“古贝春”等被侵权 人工智能

被告:深圳市小飞鱼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飞鱼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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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案情择要】腾讯公司系

牌号权人,核定利用商品为电话机等。
小飞鱼公司在其发卖的无线耳机商品上突出利用

标识,在商品上标注腾讯公司企业名称以及在宣扬中利用“腾讯”字样。
腾讯公司认为小飞鱼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牌号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法院判令小飞鱼公司停滞侵权并赔偿丢失20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飞鱼公司在无线耳机商品上、广告宣扬中突出标注

标识、利用“腾讯Qbuds无线耳机”字样的行为,易使干系公众年夜众产生误认,构成牌号侵权。
小飞鱼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上标注版权商为腾讯公司、在商品宣扬中大量利用含有“腾讯”字样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有名企业商誉的主不雅观意图,会使干系"大众年夜众产生稠浊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赔偿数额,虽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小飞鱼公司详细的侵权获利,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以及小飞鱼公司的自认,可以印证小飞鱼公司侵权情节严重,侵权获利已经超过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且小飞鱼公司拒不提交完全财务账簿,故全额支持了腾讯公司的诉讼要求。

【范例意义】本案系一起贯彻严格保护法律政策、加大危害赔偿力度的范例案件。
本案没有准确证据证明权利人实际丢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及侵权人的发卖情形,可以确定其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
故法院在打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确有证据支持的根本上,根据案情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赔偿诉求,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本案的裁判,表示了对具有较高有名度的牌号和企业字号给予较高水平保护的法律导向,对付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树立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具有范例意义。

一审法院审判职员:法官刘军生、法官李现光、法官李玉,布告员张亚雪。

二审法院审判职员:法官于军波、法官柳维敏、法官张金柱,法官助理马强,布告员邢晓宇。

2.“GXG”牌号侵权案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哲公司)

被告:张闽霞

【案情择要】中哲公司系“GXG”牌号权人,该牌号曾被认定为驰名牌号。
中哲公司认为张闽霞在其淘宝店铺发卖的皮带上利用“GXG”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其牌号权,要求法院判令张闽霞停滞侵权行为并赔偿丢失及合理开支。
经查,张闽霞淘宝店铺显示了被诉侵权商品的匆匆销价格、评价次数和捐献次数,支付页面上显示“成交后卖家将捐赠0.02元给公益宝贝操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闽霞未经中哲公司容许,擅自在其发卖的被诉侵权商品上利用涉案牌号,构成牌号侵权。
张闽霞虽主见发卖量、评价数和捐赠数均为虚假,但并未提出相反证据,法院将被诉侵权商品的捐赠数认定为最低发卖量,并根据张闽霞主见的进货价以及淘宝匆匆销价打算被诉侵权单个商品利润。
据此,法院确定被诉侵权商品获利至少在30万元以上,再考虑到中哲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用度,法院讯断张闽霞停滞侵权并赔偿经济丢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

【范例意义】本案系一起精确利用第三方平台数据确定赔偿数额的范例案件。
在涉及网络平台发卖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经营者不能一方面通过平台显示的销量、评价和捐赠得到良好的荣誉并吸引流量得到关注,售卖更多商品,另一方面在法律过程中主见上述数额虚假而躲避任务。
发卖商如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其在第三方商业平台上的数据不真实,法院可以将该数据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本案的裁判,有力制止和惩处了违反诚信原则,攀附有名品牌,恶意履行侵权行为牟取造孽利益的侵权行为,确保了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充分救援。

一审法院审判职员:法官翟雪利、法官郭鹏、公民陪审员邹玉凤,布告员王婧。

二审法院审判职员:法官张金柱、法官于军波、法官柳维敏,法官助理张琼,布告员邢晓宇。

3.“古贝春”牌号侵权案

原告: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古贝春公司)

被告:黄长春

【案情择要】古贝春公司的“古贝春”牌号具有较高的市场有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牌号。
黄长春等人未经容许,在同一种商品上利用与该注册牌号相同的牌号,被生效刑事讯断书认定构成假冒注册牌号罪。
古贝春公司认为黄长春灌装带有“古贝春”标识的白酒侵害了其牌号权,要求赔偿经济丢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长春侵害了古贝春公司的牌号权。
黄长春等三人明知“古贝春”牌号为驰名牌号,仍履行侵权行为,存在陵犯牌号专用权的恶意,且数量巨大,情节严重,应按照造孽获利119500元的三倍确定赔偿数额358500元。
考虑到黄长春等三人共同侵权,别的二人已经作出了赔偿,古贝春公司仅起诉了黄长春,故讯断黄长春赔偿经济丢失119500元。

【范例意义】本案系一起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范例案件。
法院剖析、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量成分和打算方法,推进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法律实践中的落地见效。
本案侵权人明知涉案牌号具有较高有名度仍履行假冒行为,侵权主不雅观恶意明显;假冒的白酒商品对消费者的身体康健造成潜在威胁,且数量巨大,侵权性子恶劣,情节严重,故此,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造孽获利三倍的赔偿数额。
本案的裁判,既细化了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也彰显了对民营企业有名品牌有效保护的光鲜态度。

一审法院审判职员:法官刘玉福、法官高晓敏、法官张忠星,法官助理尚敏,布告员苗丽萍。

4.“气体透过率测试仪”技能秘密侵权案

原告:济南思克测试技能有限公司(简称思克公司)

被告:济南兰光机电技能有限公司(简称兰光公司)

【案情择要】兰光公司系“一种气体阻隔性检测设备实验腔的夹紧构造”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曾申请法院对思克公司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采纳证据保全方法。
法院根据其申请,对案外人向思克公司购买的GTR-7001气体透过率测试仪采纳了拆解、拍照的证据保全方法。
思克公司认为兰光公司利用证据保全程序获取了该技能秘密,并利用在相同的智能模式检测仪器上,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思克公司为实现保密目的所采纳的保密方法,须要达到能够对抗不特定第三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其技能秘密的强度。
思克公司所主见的“对内保密方法”,因分开涉案技能秘密的载体,与其主见的技能秘密不具有对应性;所主见的“对外保密方法”,或仅具有约束条约相对人的效力,或未表示出思克公司的保密意愿,均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相应保密方法”。
法院讯断驳回思克公司的诉讼要求。

【范例意义】本案系一起涉及技能秘密保密方法要件认定的范例案件。
技能秘密权利人所采纳的保密方法,不应是抽象、宽泛,可以分开技能秘密及其载体而存在的,而应该是详细、特定的、与技能秘密及其载体存在对应性的保密方法。
技能秘密以市场流利产品为载体的,权利人在产品上贴附标签,对技能秘密作出单方宣示并禁止不负有约定保密责任的第三人拆解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密方法。
本案的裁判,对技能秘密保密方法的认定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审法院审判职员:法官刘军生、法官李现光、法官吴峰,布告员刘玲玲。

二审法院审判职员:法官岑宏宇、法官何鹏、法官陈瑞子、法官助理李易忱,布告员郑帅。

5.“IT之家”商业诋毁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等

被告:青岛软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软媒公司)

【案情择要】软媒公司在其注册运营的“IT之家”揭橥了《做社交,腾讯逼的》文章,对微信作出干系评论。
文章利用了“垄断”“差异对待”“地下组织”“腾讯逼的”“封杀”“躲避竞争”等词语。
腾讯公司认为该文章构成商业诋毁,要求法院判令软媒公司停滞侵权、肃清影响并赔偿经济丢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不得谢绝别人评论,这是辞吐自由的应有之义。
评论方也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危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荣誉,这也是辞吐自由的应有边界。
软媒公司揭橥的评论既未编造虚假信息,也未编造者误导性信息,仅是针对腾讯公司的经营行为作出了正当性评论,虽然用语有些过于锐利,但仍属于评论的范围,不会误导"大众年夜众,没有危害腾讯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荣誉,不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讯断驳回腾讯公司的诉讼要求。

【范例意义】本案系一起准确把握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精确认定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范例案件。
行为人揭橥的评论即利用语锐利,但只要没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不会误导"大众年夜众,仍属于评论的范围,不应认定构成商业诋毁。
本案的裁判,微不雅观上明确了商业诋毁和正当性评论的界线,有助于勾引互联网从业者规范自己的行为;宏不雅观上通过发挥案件社会代价指引功能,有利于促进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化、法治化发展。

一审法院审判职员:法官纪晓昕、法官徐友仁、公民陪审员于素燕,法官助理彭蕴琪,布告员殷圣芳。

二审法院审判职员:法官张金柱、法官于军波、法官柳维敏,法官助理张琼,布告员闫旭冉。

6.“康庄”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菏泽市康庄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康庄公司)

被告:菏泽康城世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康城公司)

被告:菏泽市亿联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亿联公司)

【案情择要】康庄公司系菏泽市康庄服装市场的运营管理公司。
经由多年经营,菏泽市康庄服装市场先后得到多项名誉称号。
康城公司、亿联公司在菏泽市康庄服装市场附近开拓培植“新康庄服装城”项目,并在宣扬中利用“新康庄服装城”“新康庄”字样。
康庄公司认为康城公司、亿联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法院判令康城公司、亿联公司停滞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丢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康庄虽为菏泽市一个村落落地名,但经康庄公司对“康庄服装市场”多年持续不断的经营宣扬,“康庄服装市场”的有名度在菏泽市已经远高于其作为地名的有名度,并与康庄公司之间产生了稳定联系,“康庄”在当地服装市场领域已产生了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应作为康庄公司有一定有名度的企业字号予以保护。
康城公司、亿联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相同地区开拓的服装城项目中利用“新康庄”“新康庄服装城”字样,明显具有攀附康庄公司有名度和商誉的主不雅观恶意,随意马虎导致干系"大众产生稠浊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讯断康城公司、亿联公司停滞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康庄公司经济丢失及合理用度共计260万元。

【范例意义】本案系一起对来源于地名的企业名称保护的范例案件。
本案中,原为行政地域的村落落名称经权利人作为企业字号持续宣扬、利用后在相应地域、领域具有一定有名度,其他经营者在相同地域、领域利用该地名时应尽到谨慎把稳责任,依法正当利用地名,防止发生权利冲突,造成消费者稠浊误认。
本案的裁判,厘清了地名及企业名称等权利的边界,有效地保护了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权。

一审法院审判职员:法官王华栋、法官潘宜英、公民陪审员卢桂云,布告员刘福营。

二审法院审判职员:法官柳维敏、法官于军波、法官张金柱,法官助理赵有芹,布告员张甜。

7.“海宁皮革城”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株式会社(简称海宁公司)

被告:日照凌云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凌云公司)、黄作乐

【案情择要】海宁公司自2009年开始在市场上利用“海宁中国皮革城”名称,先后得到多项名誉称号。
黄作乐租赁凌云公司园地,发卖皮草类服装,并以“三楼海宁皮草城”“日照海宁皮草城”等名称对外宣扬。
海宁公司要求法院判令凌云公司、黄作乐停滞侵害其有名做事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丢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凌云公司、黄作乐利用“海宁皮草城”的行为随意马虎导致干系消费者稠浊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滞侵权行为。
关于赔偿数额,考虑到涉案市场经营期间遭遇疫情导致经营受到影响的实际情形,并结合涉案市场的实际经营情形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用度情形等成分,讯断凌云公司、黄作乐赔偿海宁公司经济丢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

【范例意义】本案是一起精确适用比例折衷确定赔偿数额的范例案件。
比例折衷哀求在严格保护的政策取向下,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权利状况的繁芜实际,根据侵权行为的详细情形差异对待。
本案侵权人经营期间遭遇疫情,海宁公司在诉讼中也将赔偿数额从161万元变更为61万元,法院也综合考虑因新冠疫情导致较永劫光无法正常业务等成分,合理确定了赔偿数额。
本案的裁判,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柄,又使侵权人的侵权代价与其主不雅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适应,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审法院审判职员:法官王蓉、公民陪审员吕象民、公民陪审员卜薇,法官助理张闰婷,布告员逄洁。

8.“启动子”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简称CJ株式会社)

被告:诸城东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东晓公司)

【案情择要】CJ株式会社系“启动子核酸、表达盒和载体、宿主细胞和利用该细胞表达基因的方法” 发明专利权人,其认为东晓公司生产的“L-赖氨酸盐酸盐 98赖氨酸”“L-赖氨酸硫酸盐 70赖氨酸”产品侵害了其专利权,要求法院判令东晓公司停滞侵权并赔偿经济丢失。
一审法院依据CJ株式会社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鉴定,并向鉴定机构供应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方法作为参考,但未鉴定出权利哀求1中哀求的全部“启动子”序列。
二审中,鉴定机构出具补充解释,其认为采取新的方法,鉴定出涉案专利权利哀求的第一、二个技能特色。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合法有效,该鉴定机构二审出具的补充解释并非依据一审法院委托,亦未见原法律鉴定人署名,且改变了原鉴定结果,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补充鉴定或补正鉴定,不具有合法性。
根据鉴定机构一审出具的鉴定报告,不能证明东晓公司在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过程中利用了涉案专利权利哀求1所限定的“启动子”。
法院讯断驳回CJ株式会社的诉讼要求。

【范例意义】本案系一起精确处理鉴定机构在不同诉讼阶段出具相反鉴定见地的范例案件。
在专利案件鉴定程序中,鉴定机构仅能依据委托人的哀求进行补充鉴定,并由原法律鉴定人进行,而不能由鉴定机构自行进行补充鉴定。
一审讯定机构在未接到法院委托的情形下,在二审中自行作出的、与一审讯定结论完备相反的解释,既非鉴定程序中的补充鉴定,亦非补正鉴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的裁判,表示了法律程序的公道,有利于规范鉴定机构鉴定业务的开展。

一审法院审判职员:法官纪晓昕、法官徐友仁、公民陪审员王惠玲,法官助理彭蕴琪,布告员殷圣芳。

二审法院审判职员:法官岑宏宇、法官何鹏、法官陈瑞子,法官助理李易忱,布告员郑帅。

9.博远公司打算机软件开拓条约轇轕案

原告:浪潮世科(山东)信息技能有限公司(简称世科公司)

被告:山东博远重工有限公司(简称博远公司)

【案情择要】2018年12月份,博远公司委托世科公司研发“博远集团基建在线互联网平台项目”。
条约约定世科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完成整体系统安装调试并提交博远公司测试验收,系统验收合格后10 个事情日内交付,条约总额为50万元,详细付款办法为:首付款为15万元,初验通过之后付款20万元,终验后付款15万元。
条约签订后,博远公司仅支付首期款项15万元。
世科公司要求法院判令博远公司支付剩余款项。
博远公司认为世科公司存在延期交付软件,且软件尚未达到条约约定的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由于涉案软件包含迭代一期、二期、三期项目,而迭代三期项目需求在2019年1月17日才经双方确认,故涉案条约履行期限已实际变更,世科公司交付期限相应顺延。
2019年3月15日,世科公司将开拓完成的软件代码提交博远公司验收,应视为定期交付。
其次,双方未约定初验哀求,应该考虑涉案软件是否能够实现条约目的、存在问题是否属于软件基本毛病以及干系商业老例等成分。
根据博远公司反馈见地,仅有PC端微信支付功能无法实现属于软件毛病,且已修复,其他问题均为软件功能或界面优化功能,不影响软件利用,故世科公司交付的软件符合初验标准。
法院讯断博远公司向世科公司支付初验款20万元。

【范例意义】本案系一起涉及精确认定打算机软件开拓条约软件功能需求的范例案件。
根据打算机软件开拓事情的特点,软件的功能需求可能在签订条约时通过条约文本或附件明确,也可能在条约履行中随着双方互换、委托事情的阶段性完成而逐渐明晰,对软件开拓的内容和功能进行调度。
如果双方在条约文本中约定了软件名称和软件实现的目的,而在条约履行中对功能需求进行磋商、沟通的,经双方确认的功能需求是对条约内容的补充,构成软件开拓条约的内容。
本案的裁判,对打算机软件开拓条约中软件功能需求的确定作出了精确指引,促进了软件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一审法院审判职员:法官李宏军、法官庄辛晓、法官李新岩,布告员郑圆圆。

二审法院审判职员:法官岑宏宇、法官佘朝阳、法官陈瑞子,法官助理诸方卉,布告员郑帅。

10.王某某陵犯著作权罪

公诉机关:山东省高青县公民审查院

被告人:王某江

【案情择要】王某江于2007年在互联网上注册建立了个人网站“标准文献网”(域名www.bzwxw.com),并将其搜集到的各种国家标准上传到网站上供人下载。
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江通过其“标准文献网”等平台造孽发卖海内标准10558条,国外标准704条,陵犯了涉及国内外20余家标准类出版社或标准组织的出版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江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容许, 复制发行其笔墨作品,共计11262份,有其他特殊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陵犯著作权罪。
被告人王某江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系坦白,志愿认罪并接管惩罚,已预缴罚金,可从轻惩罚。
法院讯断被告人王某江犯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惩罚金公民币四十万元。

【范例意义】本案系一起通过信息网络陵犯国内外出版机构著作权的刑事案件。
未经著作权人容许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年夜众传播他人作品,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柄、康健的网络生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毁坏,同时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案的裁判,综合利用多种刑罚方法,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惩处和威慑浸染,有效地打击了网络著作权犯罪行为,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掩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供应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审法院审判职员:法官于卫东、法官张桂林、公民陪审员樊丽丽,法官助理赵新鑫,布告员经霞。

闪电新闻 冯尚尚 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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