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监控设施管理办法
1 是指对在线监控设施进行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2 采取的原因是为了确保在线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监控,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保障公共安全。
3 的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监控设施管理机构,制定监控设施的安装、维护和使用规范,明确监控设施的权限和使用范围,建立监控设施的数据存储和保护机制,加强对监控设施的巡查和维护,以及规定违反管理办法的处罚措施等。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管理在线监控设施,提高社会治安水平和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规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于2007年12月29日由广电总局公布,并被宣布从2008年1月31日起实施。该规定的第八条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做出了严格限制。
依《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15年8月28日修订。

规定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幼儿园监控视频能保留多久
园内监控保存时间不少于30日,园门口等重点部位保存时间不少于90日,无故不得中断。规范家长查看幼儿园视频监控的制度和流程,不得随意泄露幼儿园视频监控录像。
完善幼儿入(离)园接送交接制度,实施分时段入(离)园,明确每名幼儿固定接送人员,如有变更,家长需提前与班主任沟通。幼儿离园时,教师应通过接送证件、人脸识别等方式确认来人身份后方可交接幼儿。幼儿在非正常入园、离园时间段入园、离园的,应由教师与家长进行幼儿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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