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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公民共和国出口货品原产地证书签证治理办法,证书查询网。

福州有家装饰工程通讯 2024-09-0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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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270号公布 自2024年9月1日起履行)

第一章 总则

中华公民共和国出口货品原产地证书签证治理办法 中华公民共和国出口货品原产地证书签证治理办法 人工智能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公民共和国出口货色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事情,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公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考验法》及实在行条例、《中华公民共和国进出口货色原产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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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事情。

第三条海关总署卖力全国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事情。

海关和中国贸匆匆会及其地方贸匆匆机构(以下统称签证机构)卖力原产地证书签证事情。

第二章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审核和签发

第四条出口货色发货人、生产商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签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

出口货色发货人、生产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该向签证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申请原产地证书的出口货色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商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该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原产地证书申请信息,提交出口货色商业发票等证明货色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的材料。

申请人首次申请原产地证书时,还应该供应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英文名称等基本信息。
上述信息发生变革时,申请人应该及时更新。

申请人对申请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全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任务。

第六条申请人应该在出口货色装运前或者装运时向签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

根据生产商申请,其住所地签证机构可以预先核实出口货色的原产地情形。

第七条签证机构收到原产地证书申请后,应该于2个事情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信息和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该一次性奉告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信息和材料符合规定且出口货色符合相应原产地规则的,予以签发原产地证书;

(三)出口货色不符合干系原产地规则的,不予签发原产地证书,并向申请人解释情由。

第八条签证机构可以利用电子署名和电子印章签发原产地证书。

第九条签证机构应该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以纸质或者电子办法保存原产地证书副本和申请材料。

第十条出口货色发货人、生产商应该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以纸质或者电子办法保存证明出口货色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的干系材料。

第三章 原产地证书的补发、重发和变动

第十一条申请人可以自出口货色装运之日起1年内向签证机构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同时提交提单等货运单据。

签证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审核合格的,予以补发原产地证书并加注补发字样。

对付退运货色或者无法核实原产地的货色,签证机构不予补发原产地证书。

第十二条原产地证书正本遗失落或者损毁的,申请人可以在原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原证书的经认证的真实副本。
签证机构审核后予以签发,加看重发字样并注明原证书作废。

第十三条原产地证书须要变动的,申请人应该在原证书有效期内向原签证机构提出申请。
签证机构可以哀求申请人供应佐证材料,并按照不同环境进行处理:

(一)申请签发新的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应该交回原证书正本,签证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审核合格后予以签发。
原证书无法交回的,签证机构同时在新证书上注明原证书作废;

(二)申请在原证书上变动的,签证机构审核后在原证书上变动,在变动处署名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

第十四条签证机构应该自收到补发、重发或者变动原产地证书申请之日起2个事情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五条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补发原产地证书自出口货色装运之日起1年内有效。

重发、变动的原产地证书,其有效期与原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四章 原产地核查

第十六条签证机构在预先核实原产地、签证审核以及履行后续监管时,可以通过以下办法进行原产地核查:

(一)哀求申请人补充提交证明出口货色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的干系信息和材料;

(二)查阅、复制条约、发票、账簿、生产加工记录以及其他干系材料;

(三)实地核查出口货色的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以及出口货色解释书、包装、牌号、唛头和原产地标记等涉及原产地确定的干系信息。

原产地核查韶光不计入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时限内。

第十七条签证机构依法开展原产地核查时,申请人应该予以合营。

第十八条货色入口国(地区)主管机构提出原产地核查要求的,签证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核查结果由海关总署对外备案的联结点统一反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海关总署对原产地证书签证事情进行监督和检讨。

第二十条海关总署卖力签证机构及其印章、签证职员、联结点等信息的对外备案,开展原产地电子信息对外交换。

第二十一条签证机构卖力本机构空缺原产地证书、签证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海关总署卖力全国原产地证书签证统计。

签证机构卖力本机构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统计。

中国贸匆匆会卖力汇总贸匆匆系统原产地证书签证统计数据,定期报送海关总署。

第二十三条海关总署和签证机构的事情职员对签证事情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该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中国贸匆匆会及其地方贸匆匆机构创造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该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海关,并合营做好调查事情。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干系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指适用于履行最惠国报酬、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方法、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定、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方法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中为确定出口货色原产于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所签发的证明文件。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指为我国出口货色享受普遍优惠制给惠国关税减让报酬确定出口货色原产于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的证明文件。

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指为我国出口货色享受其他缔约方在自由贸易协定或者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关税减让报酬确定出口货色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转口证书、加工装置证书、为特定产品出具的烟草真实性证书、输欧盟非优惠入口特殊安排项下产品原产地证书等专用证书的签证管理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十八条中华公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对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有分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卖力阐明。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9年6月1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考验检疫总局令第114号公布、根据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考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的《中华公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同时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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