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商品“保质期”法津必须破除!
根据
商品的价格=本钱+利润

本钱是商家垫付的,从价格中扣回,而利润对应商品的“效用”代价,与商品的“利用期”应完备相等,这样,商品买卖成交后,才是真正的“等价交流”!
而现行消费法律规定上,对“保质期”普遍小于“利用期”,例如:规定房地产保质期2年,那么,两年后涌现问题,就可不管了,而买方花上百万买的屋子,是70年利用期,表明价格中已付了70年效用担保。这样,根据2年保质期,开拓商生产低质量楼房,2年后坏了,坑害买者丢失达几十万、上百万!
如果2年后楼塌了,也不卖力赔偿丢失,如果法办工程卖力人等,则根据“2年保质期”规定,也不合法了。
此外,电子产品,法律规定一年保质期,但利用期不是一年,还有小汽车等保质期均存在这个问题。当然,因人为破坏,可不保质。
而履行“保质期”=“利用期”规定,也就直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了,进而全面实现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