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商务的发达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淘宝、拼多多和京东等电商平台发卖平台,作为自己的创业首选。我国的电商模式已经高达发达,经营模式五花八门,数不胜数,有的是自建仓库和物流体系,对外供应产品发卖和做事;有的则是自己作为从上游批发商拿货,然后再零售给详细消费者;还有的则是充当了中介角色,也便是仅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发布待售货色信息,但仅是供应卖货做事或者说售货渠道,自己则并不存货,也不进货,所有的商品均是消费者在其电商店铺消费后,再由其在其它的电子商务店铺下单,直接由第三方电商做事商将货色发送给消费者。
由于随着电商观点的持续火爆,居民热衷电商消费,有鉴于此,很多没有任何法律储备、没有任何经营履历的电商小白也一头扎进了电子商务行业,希望借此能够图个温饱,补贴家用。很大一部分小卖家在做电子商务过程中,自己不存货,仅做宣扬和推广,待有消费者在其店铺下单时,其就用消费者名义和收货地址,在其他店铺进行同类产品下单,赚取差价。这种模式理论上是没有问题的,属于轻资产经营,免去了进货和库存压力,投入少,存心经营也能赚取基本生活费,但同时也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很多店铺经营者,特殊是淘宝和拼多多个体工商户店铺经营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溘然间就收到了某地区法院投递的起诉状,哀求其承担停滞侵权(牌号、专利或者版权侵权),赔偿丢失,承担全部诉讼用度、公证费和状师费。
毋庸置疑,这类小卖家可能存在涉嫌陵犯他人合法权柄(牌号权、版权或者专利权)的环境,但更多的是这一类商家在可能并非明显“恶意”的情形下遭遇了权利人的“职业打假”。也便是说,在关照你下架案涉商品之始,权利人就已经进行了公证取证,竭尽所能做了发起侵权诉讼的准备,通过法律手段索要赔偿。

这类案件本状师无论是作为权利人代理人,还是侵权方代理状师,都参与了不少案件的起诉,庭审和实行阶段,现本人结合自己的切身经历谈一谈权利人“职业打假”的个人感悟。
首先,牌号权,是指牌号所有人对其牌号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我国由于牌号权的取得实施注册原则,因此,牌号权实际上是因牌号所有人申请、经国家牌号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牌号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牌号权人当然享有法定权利,任何人未做生意标权人赞许读不能擅自复制其牌号,在法定类别的商品中进行利用,否则便是牌号侵权。
但是,针对不同的牌号侵权行为,本状师有不同的意见,在好几起案件中,侵权人每每都并非恶意侵权,而是轻信“一件代发”的商业模式。所谓“一件代发”,便是指牌号、专利或者版权侵权人在某一电商平台开设自己的店铺,进行宣扬、推广活动,详细消费者在其电商平台下单后,再由其联系供货商,由供货商直接向该特定消费者寄送商品的行为。这类商业模式的上风在于,前期投入少,门槛低,没有积货、压货压力。但缺陷也显而易见,店铺实际经营人由于不实际节制货源,一定对货色的来源、货色的质量不能把控,从而随意马虎导致假冒伪劣产品、造孽来源产品或者陵犯版权的产品成为其日常对外发卖的货色,从而存在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
那么“一件代发”经营人在遭遇该类职业打假之时,应该如何办理该类涉及牌号侵权、版权侵权的知识产权轇轕呢?
首先,接到牌号侵权,版权侵权状师函、传票或者其他起诉材料后,首先想到的应该是“合法来源抗辩”,即对作为发卖商,应该对自身的合法来源抗辩进行详细的梳理,供应包括但不限于(1)商品是由正规、合法渠道取得,并表露商品的供应者信息;(2)通过牌号的有名度、发卖商的认知能力、商品的进货价格和进货渠道、商品本身的属性及外部反响的信息(生产厂家、质量合格证、是否为三无产品等)证明其确实不知道自己发卖的是侵害他人牌号权的商品。
简而言之,在这一层首先要供应自己的进货渠道、商品上游供应商、如果有发票出具发票,自己的购买订单,价格公道合理,并非是明显低价,以此证明自己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也能够证明虽然可能存在侵权事实,但是是善意的,并且恶意侵权。
其次,侵权产品除了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不雅观要件之外,还须要侵权产品发卖者具有善意这一主不雅观要件。关于主不雅观要件,主不雅观上“不知道”难以直接判断。实践中法院常日是采取综合考虑多种客不雅观成分的方法,对是否“不知道”进行合理推断,比如涉案牌号的有名度、商品发卖价格、发卖商的认知能力、是否尽到合理必要的审查把稳责任等。
第三,善用统领权异议权限。本状师一向提倡不滥用权力,不恶意拖延诉讼时限,但是一定要学会善用,会用,知识产权侵权统领权比较繁芜,就拿最常见的牌号侵权而言,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牌号民事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六条规定,因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履行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公民法院统领。而在牌号侵权案件中,原告为了便于处理,常常在原告收货地、发货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进行备案起诉。这时,作为被告就要审查案件受理法院是否具备统领权,若能够有合理情由认定受案法院不具有统领权,应该将案件移送具有统领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有鉴于此,在类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但凡以收货地法院、发货地法院(与被告住所不一致)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为受案法院的,在统领权方面首先须要考虑的是收货地是否属于侵权行为的履行地,发货地是否是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关于收货地是否是侵权行为的履行地的问题,陈状师认为关于统领的各项规定均以增强案件统领的确定性为紧张原则,而将网络购物发货地、收货地直接作为统领贯串衔接点,将会导致统领贯串衔接点的泛化,不利于统领的确定性,除非网购产品的发货地属于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否则产品的发货地仅仅是涉嫌侵权产品所在地的中间环节,法院不应以侵权产品在哪里,就认为哪里便是发卖行为结果地,这样对侵权产品在流利的任何环节均有可能被认定为统领地。因此,在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对付统领法院的认定至关主要,作为被告一定要长于利用统领权异议权利,纵然存在涉嫌侵权的行为,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沙场。
末了,自主创业不易,陈状师至心希望对付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不尽理解,而准备动手经营网店或者正在经营网店的朋友们,一定要理解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对付“一件代发”的商业模式一定要慎之又慎,在作为代理之前一定要负责核实其商品是否是正品,是否取得牌号权,是否取得版权等知识产权。正在遭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卖家们也不要沮丧,更加不要缺席讯断,一定要网络证据据理力争或者争取调度的机会,切勿不管不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