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后交给吕某某等人,
并把大米改换成海内包装
运往南宁发卖,

共计6709.77吨,
偷逃税款1562.24万元公民币。
近日,广西高等公民法院对南宁海关缉私局从属水口分局侦办的“GN1912”走私大米案作出终审裁定,坚持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吕某某、谭某某系案件正犯,犯走私普通货色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2年不等,并惩罚金600万元至1563万元不等。
2019年4月2日,水口海关缉私分局联合水口边疆派出所在广西崇左市龙州县水口镇开展查缉行动,现场查扣走私进境的越南大米2.76吨,查扣涉案运输工具2辆,抓获涉案职员2名。
缉私民警对走私大米进行登记
通过对涉案职员的现场扣问,民警循线追击,在龙州县某食品有限任务公司厂区内查获已改换为海内米厂包装的越南大米70.25吨。
经侦查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从越南订购大米,并从中越边疆偷运进境后交给被告人吕某某、谭某某,利用吕某某的食品厂把大米的越南包装改换成海内米厂包装,后运往南宁发卖,货款由吴某某直接支付给越南供货方。期间该团伙走私越南大米数量共计6709.77吨,偷逃税款1562.24万元公民币。
根据《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16条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该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殊巨大”;《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走私货色、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殊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3名被告人走私大米的偷逃应缴税额已逾1500万,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特殊巨大”的环境,终极受到法律的重办。
来源: 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