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 任鸿 唐子晴)原来长期从事小产品代加工业务的何某某,因制假售假行为,不仅受到刑事惩罚,还被法院判令禁止在刑罚实行完毕后三年内再从事生产发卖酒瓶盖干系行业。近日,成都邑审查院公布了这起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该院干系卖力人表示,法院在该案的讯断中采纳了审查机关“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对此类案件量刑具有借鉴意义。
经查,被告人何某某从2015年起在崇州市白头镇高笕村落11组开办加工生产酒瓶盖的小型作坊。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没有注册牌号权利人的授权和容许不能从事注册牌号标识的加工制造,仍私自接管一名李姓男子的委托,代为加工制造带有“郎”牌牌号标识的酒瓶盖。被告人何某某将酒瓶盖组装后联系崇州市桤泉镇天寿村落的廖某某为酒瓶盖喷漆染色。2017年1月10日晚,廖某某安排妻弟吴某某(另案处理)到何某某的加事情坊将酒瓶盖运回准备喷漆染色。当晚22时许,吴某某载25箱白色半成品酒瓶盖行驶至桤泉镇生建小区门口时,被公安民警挡获并带年夜公安机关调查。后经两次清点,确认挡获的25箱含有“郎”牌牌号标识的酒瓶盖共计98750个。
2018年8月15日,成都邑中级公民法院二审宣判:以造孽制造注册牌号标识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惩罚金2万元;禁止何某某在刑罚实行完毕之日起从事生产、发卖酒瓶盖的干系职业,期限为3年。

承办审查官先容,从业禁止旨在对职业犯罪人剥夺一定期限的从业资格,预防其再次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哀求的特定义务而履行犯罪。作为一种“非刑罚惩罚方法”,从业禁止在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的判例中还不常见。本案中,何某某长期从事小产品代加工业务,打法律“擦边球”,法院作出禁止何某某在刑罚实行完毕后三年内再次从事生产发卖酒瓶盖干系行业的讯断,对此类案件量刑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