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为获取造孽利益,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王某、陶某、周某、尹某、李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容许证的情形下,被告人张某将喷鼻香烟藏匿后发往新加坡发卖。2021年5月14日,王某、陶某、张某、周某被抓获归案,7月8日,尹某、李某自首,被查扣喷鼻香烟共计445条,涉案金额13万元。
去年10月28日,东海县审查院依法提前参与该案,承办审查官俞中平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理解案件侦破经由,与公安机关、烟草专卖局多次会商,剖析研究案情,对涉案金额的确定、涉案罪名的认定等方面逐一固定证据,并及时交流见地,形成办案共识。同时,俞中平提出通过资金流确定犯罪数额、仿照运烟的过程进行侦查实验等有针对性的侦查建媾和见地,勾引公安机关精准取证,全面网络、固定案件证据。
东海县审查院认为,王某、陶某等6人未经容许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造孽经营罪深究其刑事任务。遂于12月16日,以王某、陶某等6人涉嫌造孽经营罪提起公诉。庭审中,审查机关量刑建议被采纳,王某、李某等6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审查官说法: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造孽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殊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容许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定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容许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容许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造孽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造孽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造孽经营行为。
烟草是国家严格掌握的专卖商品,其生产、运输、发卖等各个环节都有专门机构卖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运输、储存、发卖造孽生产的烟草制品,烟草烟叶必须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统一收购,任何人都不能抱有侥幸生理以身试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重办。
扬子/紫牛新闻 张凌飞 通讯员 相婷婷
校正 徐珩
来源:紫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