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们为生平产风扇的一厂家,购入了一条生产线,价格500万元,由于盲目引进前辈技能而不考虑适用性,引进后,厂对其利用效率不高,于是准备出售。经探求后准备卖给另一厂家,这厂家恰好须要这条生产线。于是,经协商,这条生产线售价503 万元。叨教下,我们为这一转卖生产线要交哪些税呢?要交多少呢?是否有什么合法合规的节税方法呢?
答:

中级司帐师曾少勤回答道:
发卖利用过的固定资产,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9〕9号”规定:一样平常纳税人发卖自己利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大略单纯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4〕57号 “按照大略单纯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度为“按照大略单纯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020年12月31日前按优惠税率1%征收。
已抵扣或因自身缘故原由未抵扣的固定资产,不可采取大略单纯征收,按13%征税。
问题未注明是小规模还是一样平常纳税人,如为小规模或未抵扣进项税,则可按优惠税率1%征税:503/(1+1%)×1%=5.08元。
追问:
购入价为500万元,现在卖出价为503万元,卖出价比购入价高。这种情形下,还能按“发卖利用过的固定资产”来计税吗?
追答:
只假如根据财务司帐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出售,就可以适用,出售价方面孔前没有干系规定。但是如果出售价明显低于净值的话,税务机关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发卖货色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情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发卖额。
上述曾少勤司帐师的回答仅代表个人不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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