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莆田某鞋服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折衷和管理
2024年4月10日,莆田市应急管理局司法职员对莆田某鞋服有限公司进行检讨,创造该单位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折衷、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惩罚情形: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莆田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25000元罚款和对紧张卖力人李某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惩罚。

案例2:荔城区某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024年4月28日,荔城区应急管理局司法职员检讨荔城区某企业时创造该企业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惩罚情形: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荔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公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惩罚。
案例3:莆田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建立特种作业职员档案
2024年4月1日,城厢区应急管理局司法职员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对莆田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讨,创造该单位存在未建立特种作业职员档案问题,其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职员安全技能培训考察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惩罚情形:依据《特种作业职员安全技能培训考察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厢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惩罚。
案例4:涵江区某电子有限公司未对车间安全出口设置明显的紧急疏散指示标志
2024年1月2日,涵江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司法职员对涵江区某电子有限公司检讨时创造,该单位车间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的紧急疏散指示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惩罚情形: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涵江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处公民币10000元罚款和对直接任务人郭某处公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惩罚。
案例5:秀屿区某鞋面加工厂未保持畅通的疏散通道
2024年3月27日,秀屿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司法职员对秀屿区某加工厂检讨时创造,二楼车间未保持通畅的疏散通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惩罚情形: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秀屿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处公民币10000元罚款和对主管职员处公民币2500元罚款的行政惩罚。
案例6:莆田某电气有限公司特种作业职员未持证上岗
2024年3月28日,秀屿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司法职员对莆田某电气有限公司焊接车间检讨时创造,该公司有两名员工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即从事熔化焊接事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惩罚情形: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秀屿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处公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惩罚。
来源:莆田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