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0日,消费者钱师长西席通过某网络平台从甲公司所经营的电商店铺订购过滤器滤芯300个,支付了全部价款900元。根据该商品网页的描述,包装上的标识均为英文书写;滤芯为5层高等过滤,过滤层分层明显,内滤芯添补饱满,含有天然椰壳活性炭,可改进水质。10月14日,钱师长西席收到滤芯,创造包装标识为中文,并非英文;滤芯中各种过滤材料稠浊在一起,且未被充满,也未创造个中含有天然椰壳活性炭。他与甲公司协商退款,遭到谢绝。
钱师长西席向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甲公司在该网络平台发卖的过滤器,与其宣扬内容存在较大差距,构成虚假宣扬,属于敲诈行为,故哀求甲公司向其退还购买商品的价款900元,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2700元。
案例评析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状师团成员、山东崇耀状师事务所刘广强状师表示:
《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有敲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哀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丢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管做事的用度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敷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柄行为惩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供应有关商品或者做事的信息应该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扬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供应商品或者做事;(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解释、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办法发卖商品或者做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敲诈行为。”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本案中,钱师长西席供应的完全的商品快照、店铺对过滤器展示的部分截图、协商记录以及过滤器实物等证据,能够认定甲公司存在以虚假的商品解释发卖商品的行为,构成虚假宣扬,属于敲诈行为。因此,钱师长西席哀求退还价款900元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2700元的诉讼要求合法有据,应该予以支持。
其余,甲公司在商品网页展示的过滤器,其包装上的标识均为英文,也涉嫌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
(大众***客户端 唐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