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缘由:
2020年1月,杨某通过网络投保办法为自己的机动车投保商业保险和交强险,并通过电子保单署名办法在投保人声明上具名确认已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变解释书》等条约内容,后该车发生交通事件,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该车辆发生交通事件时属于保险条约中约定的免赔条款为由谢绝赔偿,并出具《拒赔/拒付关照书》。
双方因此诉至法院,杨某认为案涉车辆保险方未尽到保险免赔条款奉告责任,不属于免赔条款。

保险公司出具电子投保单及署名证明杨某已经确认条约条款。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电子投保办法是否能够认定对免赔条款履行了奉告责任。
保险格式条约中,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纳入保险条约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尽到提示责任即可,明确解释不是保险人法定义务。采取电子投保办法投保时,电子保单逼迫阅读是其显著特色,只有经确认对本界面阅读后,才能进入下一界面,从而进行投保,投保人是否真正阅读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罚。故电子投保单中署名确认,即认为保险人已向其尽到了提示解释责任。
当事人以电子投保办法的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解释责任为由主见该条款不生效,不予支持。
遂讯断:杨某支付保险公司保险代偿款43547元。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四中级公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近年来,金融借贷、车险投保商业领域条约业务剧增,电子投保、电子条约以其便捷、高效等上风,在金融借贷、保险投保领域频繁利用。发生轇轕时,当事人每每以保险人未对电子保单尽到提示解释责任为由,主见格式条款中部分条款无效。这是当代科技发展对传统书面格式条约条款理论提出的新命题。法院认为电子投保办法的提示解释责任,在电子投保特性中已经通过“逼迫阅读”的界面模式予以强化,当事人具名投保,即可视为对电子保单格式条款中提示解释责任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