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知”e点
北互知产小教室
4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通报十起涉短视频著作权范例案例。为充分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向社会"大众广泛宣扬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知识,特推出多“知”e点 · 北互知产小教室,以情景短剧形式,以案释法解读案例。

配音软件新玩法
大家都能“做主角”
这种商业模式会有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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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公司是某动漫形象的著作权人,并基于该动漫形象创作了系列动漫短片。被告公司是一家配音软件的运营主体,用户可以上传配音素材,其他用户通过软件供应的录音机功能对素材配音后再分享到软件中,并得到关注和打赏收益。原告认为,用户上传的待配音素材及其他用户的配音视频,都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害。
被告公司要承担任务吗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崔晓光
被告公司虽未直接供应内容,但对付软件中可能存在侵权视频,主不雅观上具有认知能力,同时软件的商业模式也随意马虎勾引用户上传有名影视剧片段,从而增加互动性、娱乐性,同时又从侵权视频中直接获利,因此对付侵权视频的传播具有差错,构成帮助侵权。
终极,法院讯断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经济丢失、状师费等合理开支。
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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