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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案件中“烟弹”界定的判断标准

中国建筑装饰集团通讯 2025-01-0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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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鹿林

编者按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货色商品的跨境流动越来越频繁,海淘、代购等也逐渐多起来。
然而,由于海淘、代购每每涉及各种海关监管规定,在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充满各种法律风险。
在此,就一起海淘***弹发卖牟利案件进行磋商,敬请关注。

走私犯罪案件中“烟弹”界定的判断标准 走私犯罪案件中“烟弹”界定的判断标准 互联通信

紧张研讨问题:

走私犯罪案件中“烟弹”界定的判断标准 走私犯罪案件中“烟弹”界定的判断标准 互联通信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弹是否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烟草制品?

◎走私犯罪中对“物品”的违法性认识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造孽经营行为与走私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该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2017年,李某在无烟草专卖容许证的情形下,在深圳市租用场地经营***弹。
李某通过微信向“小郭”等人从国外大量购买某品牌***弹,并委托曾某等人在境内吸收转运,曾某又找到从事邮政、快递业务的周某、熊某互助。
详细走私过程中,曾某将周某、熊某二人编造的大量虚假收货信息供应给李某,“小郭”等卖家按照上述信息将李某购买的***弹拆分成每件不超过100条或50条的包裹,通过EMS国际快件邮寄入境,由周某利用其在邮局事情的便利在广州吸收上述货色。
之后,周某、熊某二人按照李某供应的虚假收货人等信息,通过物流发送至深圳市,李某收到上述货色后在境内发卖牟利,个中部分货色发卖至宁波市。
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李某走私***弹11.3万余条,偷逃应缴税额7080万余元;曾某参与走私***弹9.1万余条,偷逃应缴税额5700余万元;周某参与走私***弹7万余条,偷逃应缴税额4300万余元;熊某参与走私***弹3.4万余条,偷逃应缴税额2100万余元。
此外,李某还大量网购其他品牌***弹发卖牟利,发卖金额合计100万余元。
案发时,民警在李某经营场所现场查获***弹6200余条。

【要旨】

只管***弹与传统香烟有一定差异,但在身分、形状、功能三方面都符合香烟特性,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烟草制品。
对付从境外直接采购***弹后邮寄入境,或者明知有躲避海关监管之嫌仍为邮寄***弹供应便利的,应该以走私普通货色罪深究刑事任务。
对付无烟草专卖资质而发卖***弹,又无法查实系行为人直接走私入境或者直接向走私职员收购的,应该以造孽经营罪深究刑事任务。

【指控与证明】

2018年11月22日,宁波海关缉私局以李某、曾某、周某、熊某涉嫌走私普通货色罪移送宁波市审查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
李某辩称:(1)其不知道***弹是香烟;(2)直到2017年10月才知道发卖***弹是非法的,此后未再委托曾某转运。
熊某辩称:(1)其与曾某互助转运的韶光为2017年6月至9月,而非起诉见地书所认定的2017年4月开始;(2)其始终不知道转运货色为***弹。

为准确把握***弹的法律属性种别,审查机关专门拜访当地烟草专卖局,理解我国有关香烟特殊是***弹方面的法律法规,借鉴国际上对付***弹的定性和种类划分,约请有吸烟经历的普通民众一并实地查看扣押在案的***弹,通过拆解、不雅观察等办法鉴别***弹,结合实地体验和检测报告,从形状、吸食办法、功能等方面与传统香烟比拟,进一步确认***弹系我国法律意义上的香烟。
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哀求侦查机关补充:(1)***弹国际包裹物流信息与海内快件物流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及其与李某、曾某之间的关联性,完善李某走私***弹数量的证据体系;(2)熊某与曾某之间资金往来情形,根据已有证据,就低认定熊某与曾某互助转运的韶光为2017年6月至9月,从而扣减侦查机关认定熊某、周某的部分犯罪数额。
此外,通过审查创造,李某除走私某品牌***弹进行造孽发卖外,其还通过网络采购其他品牌***弹进行造孽发卖,该行为已经单独构成造孽经营罪。

2019年3月1日,浙江省宁波市审查院以被告人李某犯走私普通货色罪、造孽经营罪,被告人曾某、周某、熊某犯走私普通货色罪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同年5月7日,宁波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

法庭调查阶段。
对付以上指控,公诉人出示四组证据予以证明:

一是关于走私基本操作模式的证据。
(1)电子数据鉴定报告及其提取的微信谈天记录;(2)李某雇佣多名员工证人证言;(3)邮局事情职员、物流事情职员证言;(4)四名被告人供述和辩白。
证明:李某网购来自国外的***弹,批量发送国际快件入境,由曾某、熊某、周某委托邮局职员找人提货后,再转运发送给李某,用于境内发卖牟利。

二是关于走私***弹数量的证据。
(1)微信谈天记录、电脑账单;(2)国际快件面单与物流信息;(3)海内物流快递信息;(4)银行账单、支付宝等资金交易记录。
证明:四名被告人各自参与走私***弹的数量。

三是关于造孽经营的证据。
(1)查抄笔录、扣押清单;(2)记录***弹发卖情形的账单;(3)李某及其同案犯陈某等人供述和辩白。
证明:李某无烟草专卖资质情形下,大量造孽发卖网购的其他品牌***弹。

四是关于***弹法律属性及其犯罪数额的证据。
(1)扣押的***弹实物;(2)考验检测报告;(3)海关核税证明书;(4)同案犯陈某等人供述和辩白。
证明:涉案***弹属于真品香烟,进而认定每名被告人偷逃应缴税额以及李某造孽经营数额。

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人揭橥公诉见地:四名被告人将本应以一样平常贸易办法入口的普通货色,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通过拆分成大小不等的包裹,以个人物品的名义邮寄入境,伪报货色品名、贸易办法,违反海关法规,躲避海关监管,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色罪。
熊某虽然不知道实际货色为***弹,但其在明知系从国外入口货色的情形下,仍旧向曾某供应大量虚假境内收货信息,长期帮忙吸收大量走私入境的包裹,明显违反有关国际快件的干系规定,具有走私的主不雅观故意。
根据法律规定,有走私的主不雅观故意,但对走私工具不明确的,按照实际走私工具定罪惩罚。

辩解人紧张提出如下辩解见地:(1)涉案***弹不属于香烟,截至目前仍旧没有合法入口路子,与传统香烟通过燃烧办法吸食也不同,检测报告认定为真烟以及核税证明书按照香烟进行归类的依据不敷;(2)2017年10月以前***弹可以在网上公开发卖,被告人无法认识到发卖***弹属于违法行为;(3)李某走私***弹与造孽经营行为存在牵连关系,应该择一重罪惩罚。

公诉人针对辩解见地进行答辩:(1)结合国家法律干系规定,可以从身分、形状、功能等多方面判断,本案***弹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香烟。
第一,从身分看,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考验中央考验,涉案***弹检出烟碱、四种烟草特有的N-亚硝胺等,含有烟草特色性身分,添补物由烟叶制成。
第二,从形状看,***弹烟支由滤棒段、烟丝段、接装纸构成,与传统香烟相似。
第三,从功能看,涉案货色消费群都是普通烟民,对传统香烟具有明显替代性,也有成瘾性,其功能与传统香烟无实质差异。
第四,从生产厂商的定位看,***弹外包装均注明tobacco(烟草、香烟之意。
编者注),标明吸食对付孕妇、儿童有不利影响,与传统香烟外包装类似。
因此,从客不雅观上讲,涉案货色属于烟草专卖品。
(2)从主不雅观上讲,无论是从涉案货色的外包装还是利用办法看,本案行为人应该认识到可能属于烟草专卖品,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3)本案认定李某造孽经营的***弹是无法查清实际来源的其他品牌***弹,这部分货色并没有认定为走私数额,造孽经营行为与走私行为不具有牵连关系。

法庭经审理,认定审查机关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对辩解人提出不属于烟草制品、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辩解见地,不予采纳。

讯断结果。
2019年8月21日,宁波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色罪、造孽经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惩罚金7070万元;以走私普通货色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四年,并惩罚金80万元;以走私普通货色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惩罚金9万元;以走私普通货色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惩罚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诉,讯断已生效。

【范例意义】

为类案行为定性供应样本。
本案行为人将***弹从国外入口到海内进行发卖,涉案***弹显然属于海关法意义上的“货色”,理应按照一样平常贸易办法报告入口、照章纳税。
但是,行为人却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通过批量发送国际邮包,按照个人自用“物品”的办法邮寄入境,不仅伪报贸易办法,而且伪报品名、代价,明显违反海关法规,躲避海关监管,已经构成走私普通货色罪。
推而广之,行为人以同样操作手腕入口其他货色进行发卖,也属于走私行为,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色罪。

本案中,涉案货色的利用办法虽然有别于传统燃吸型香烟,然而,是否燃吸并非香烟的实质特色,而应该综合身分、形状、功能等多方面进行判断。
本案***弹在上述三方面均与传统香烟没有实质差异,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香烟,应该按照香烟标准认定偷逃应缴税额。
当然,行为人无烟草专卖资质的,走私香烟进行发卖,同时还构成造孽经营罪,应该按走私普通货色罪和造孽经营罪择一重罪惩罚。
而对付发卖无法查清详细来源的***弹,则依造孽经营罪定罪惩罚。

为办理走私类案件供应主要思路。
走私犯罪是范例的行政犯,具有二次违法性特色。
走私行为的认定,首先要结合干系行政性规范进行判断,包括海关法一样平常性监管规定,以及详细货色、物品的行业性监管规定。
这对审查机关办理走私案件有主要启示:一方面,办案职员要根据详细走私工具、走私办法,尽可能熟习、理解相应的监管规定;另一方面,必要时还应该结合扣押在案的货色,实地拜访查看,理解各种监管规定实际运行情形。
以本案为例,既涉及国际包裹进出境监管,也涉及烟草方面的监管。
案件办理中,承办人不仅详尽网络上述两方面的详细监管规定,而且通过实地拜访烟草专卖局,查看扣押在案的***弹,结合检测报告进一步确认货色属性,理解实际监管情形,对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精确适用法律发挥至关主要的浸染。

(作者分别为浙江省宁波市公民审查院第三审查部副主任、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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