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规定(一)》的理解与适用
文|郑学林、刘敏、高燕竹
本文刊载于《中国运用法学》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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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该部法律阐明涉及网络消费条约权利责任、任务主体认定、网络直播带货民事任务以及外卖餐饮民事任务等方面问题。本文就法律阐明理解与适用中的紧张问题进行阐释。
关键词:平台经济 网络消费轇轕 格式条款 无情由退货 网络直播
为精确审理网络消费轇轕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柄,促进网络经济康健持续发展,2022年2月15日,最高公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规定(一)》(下称《规定》),并已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本文就《规定》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则及紧张问题进行解释,便于实践中准确理解与适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道为核心的党中心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将其上升为国家计策。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履行网络强国计策和国家大数据计策。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家当化和家当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领悟。***总布告多次就网络管理、平台经济作出主要指示。2020年11月16日,***总布告在中心全面依法治国事情会议上指出,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打算等新技能新运用快速发展,催生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但干系法律制度还存在韶光差、空缺区。2021年3月15日,***总布告在中心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指出,要健全完善规则制度,加快健全平台经济法律法规,及时填补规则空缺和漏洞,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康健持续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发达发展,网络消费当前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办法。据统计,自2013年起,我国已连续多年景为环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8.42亿,占网民整体的81.6%。2021年网上零售额达13.1万亿元,同比增长了14.1%。伴随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轇轕案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特点,法律实践中也涌现了一些新情形、新问题。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最高公民法院经由深入调研,多次召开专家学者、消费者代表、政府部门、企业以及法院系统漫谈会,并向全社会公开搜聚见地,在反复研究论证的根本上,制订本《规定》。
我们在法律阐明制订过程中,坚持以下理念和原则:
第一,坚持以公民为中央,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柄保护力度。网络消费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公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规定》制订过程中,始终坚持将公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办理公民群众普遍关怀的问题,努力使互联网发展成果惠及最广大公民群众,切实增强公民群众的安全感、得到感和幸福感。
第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网络经济康健持续发展。当前,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支撑。推动网络消费经济康健持续发展,对付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村落庄振兴计策,构建以海内大循环为主体、海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不断实现公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神往均具有主要意义。《规定》制订过程中,把稳平衡保护,妥善处理好消费者、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等各方利益关系,为网络经济康健持续发展供应有力法律做事和保障。
第三,遵照网络消费特点,科学合理制订规则。网络消费具有参与交易主体多样化、交易环境虚拟化、交易空间跨地域性、条约格式化等特点,法律阐明制订过程中,看重把握规律,制订符合网络消费特点的司法规则。
第四,立足现状,预留未来创新空间。法律阐明坚持问题导向,对付实践中急迫须要办理的问题及时予以明确,以统一裁判尺度,回应审判实践须要。同时,我们也认识到,网络经济领域的发展日月牙异,新模式新样态不断衍生。法律阐明既看重立足现状,办理现实问题,也把稳为市场未来创新留出空间。
由于网络消费是在虚拟环境中完成,交易合同一般采取格式条款办法订立,消费者一样平常不具有与电子商务经营者协商条约条款的机会和能力。消费者在条约订立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常日要么接管格式条款,要么放弃交易。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其上风地位,制订不公正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柄的情形。因此,依法规制网络消费格式条款,在尊重条约自由原则的同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付掩护消费者权柄则显得格外主要。
关于格式条款问题,《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等法律都做了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干系问题,更好地掩护消费者合法权柄,《规定》对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依法应该认定无效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并做了兜底性规定。《规定》第1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供应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公民法院应该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答允担的任务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阐明权或者终极阐明权;(四)打消或者限定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要求调度、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五)其他打消或者限定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任务、加重消费者任务等对消费者不公正、不合理的内容。
实践中,消费者签收商品时一样平常不会拆开商品详细查看,更没有韶光试用。但有些网络消费条约格式条款单方规定,消费者签收商品后,就不得提出质量问题,这种格式条款显然是不合理的。搜聚见地过程中,有见地提出,有些生鲜商品,收货人签收商品应该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我们认为,纵然消费者签收了生鲜商品,并不虞味着认可了商品质量合格,如果有证据证明商品质量不符合约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相应任务。
其余,关于兜底条款的写法问题。根据《民法典》第497条规定,供应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任务、加重对方任务、限定对方紧张权利或者供应格式条款一方打消对方紧张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关照、声明、店堂告示等办法,作出打消或者限定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任务、加重消费者任务等对消费者不公正、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能手段逼迫交易。关于兜底条款是采取《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写法还是《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的写法问题,考虑到就格式条款来说,《民法典》条约编的规定与《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的规定是一样平常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消费者权柄保护法》有特殊规定的,要适用《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权柄保护法》对格式条款的无效环境做了特殊规定,应适用该规定。故本条兜底条款采取了《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的表述。
《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办法发卖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解释情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打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无情由退货制度,本色是授予消费者在条约缔结之后适当期间内单方解除条约的权利。授予消费者单方解除条约的权利,与消费者在特定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有关。《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无情由退货制度适用的四项例外环境,紧张是基于平衡经营者正当利益的须要,是法律对消费者权柄保护的一样平常标准,法律并不禁止经营者作出对消费者更高保护的承诺。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更优承诺的情形,比如就消费者定作的商品承诺无情由退货。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就该四项除外商品作出无情由退货承诺,则应该遵守其承诺。《规定》第2条对此进行了明确。
《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确立消费者无情由退货制度的目的,是使网购消费者享有与在实体阛阓购物同等的检讨、试用商品的机会从而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交易。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无缺。消费者购买商品后须要拆开包装后对商品进行查验,如果哀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必须未拆封,那么规定无情由退货制度从某种程度上就失落去了意义,但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谢绝消费者行使无情由退货权。我们认为,消费者因检讨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只要不影响商品无缺,就依法享有无情由退货权。国外立律例对干系问题也有类似规定,比如韩国《电子交易消费者保护法》(2002年)第17条第2款规定,由于消费者过失落而导致商品受损或者损毁的,撤销权消灭;但消费者拆开包装和封套以查验商品的除外。《规定》第3条明确,消费者因检讨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无缺,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见不适用《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25条规定的无情由退货制度的,公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值的把稳的是,考虑到行政规章等对付超出查验须要而利用商品,导致商品不无缺的判断标准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我们规定了但书条款,此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的“法律”做广义理解,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现实中常有经营者注册网络经营账号开设网络店铺后,将网络经营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进行经营主体信息变更,消费者在该网络店铺进行交易产生轇轕后,公示经营主体与实际经营者相互推诿的问题。
《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第15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业务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容许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10条规定的不须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环境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规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我们认为,网络经营者的主体信息依法应该进行公示,消费者对公示交易主体信息的相信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不论账号后台实际经营者是否系公示主体,消费者均有权主见由公示经营主体承担任务。同时,给消费者造成危害的是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实际经营者也负有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的责任,从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实际经营者也应该为自己的经营行为承担任务。《规定》第6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干系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危害,消费者有权主见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任务,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柄。
法律实践中应该把稳的是,关于出借网络账号及店铺给他人经营的,如果经营行为给消费者造成危害,由谁承担任务的问题,法律和法律阐明均未明确规定。根据干系法律及行政管理规定,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该如实公示干系信息,干系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及时更新公示信息。平台内经营者出借网络账号及店铺给他人经营的,但未依法及时对干系主体信息进行公示,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建立在充分知情根本上的消费选择权。我们初步方向认为,从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原则上均答允担任务。当然,实践中情形比较繁芜,仍应结合详细情形予以认定。
其余,实践中还存在平台内经营者将店铺交由他人打理的情形,此种情形下,经营利益等仍为平台内经营者享有,消费者交易工具为平台内经营者,帮助打理店铺的人实际上类似平台内经营者的事情职员,承担发卖者任务的常日应为平台内经营者。
实践中,存在平台内经营者的客服等事情职员勾引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供应的支付办法以外的办法进行支付,比如通过导购个人微信支付的情形。当商品涌现质量等问题双方产生轇轕后,平台内经营者又以未经由交易平台支付为由主见其不承担任务。我们认为,平台内经营者***商品或者供应做事过程中,平台内经营者的客服等事情职员勾引支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消费者交易工具仍是平台内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应该承担发卖者或者做事供应者任务。《规定》第5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商品或者供应做事过程中,其事情职员勾引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供应的支付办法以外的办法进行支付,消费者主见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发卖者或者做事供应者任务,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由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公民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中应该把稳的是,如果是消费者明深交易工具并非平台内商家,比如导购明确奉告消费者其供应的商品另有渠道,并非平台内商家供应,此时消费者明深交易工具并非平台内商家而是另有他人,此种环境类似实践中所称“飞单”环境,与第5条规定的消费者交易工具为平台内商家的环境不同,任务主体及任务承担应该结合案件情形予以认定。
闲置物品交易模式是网络经济中的一种范例模式。随着互联网+时期的到来,闲置物品交易平台也应运而生。闲置物品交易平台的涌现有利于闲置物品的盘活、再利用,避免摧残浪费蹂躏,节约资源,但由于干系法律规制并不明确,法律实践中对如何认界说务存在不同认识。《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供应其生产、发卖的商品或者供应做事,应该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该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交易双方是否为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是《消费者权柄保护法》适用与否的依据。经营者从事生产、发卖商品或者供应做事应具有持续性,偶尔、零散地售出商品或者供应做事的,不宜认定为经营者,比如某人在网上偶尔***自己的二手自行车,某家庭主妇偶尔在网上***自己的物品等,这些不应当认定为经营者。但在现实中,有些人在二手交易平台以交易闲置物品的名义进行经营行为,鱼目混珠,以达到规避监管和干系法律规制的目的。我们认为,发卖者以该平台作为商品经营活动的平台,对同一类产品进行连续的、多次的、重复的发卖行为,本色上已经构成经营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柄保护法》进行调度,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柄。《规定》第7条明确,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危害,公民法院综合发卖者***商品的性子、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发卖渠道、收入等情形,能够认定发卖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见发卖者依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承担经营者任务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
随着网络购物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打折、赠予奖品、赠品、返券、赠积分、换购等匆匆销手段渐趋常态化。这些匆匆销活动生动了市场,刺激了消费。但是,也涌现了线下做事和线上匆匆销承诺不一致、奖品赠品给消费者造成危害等问题。在匆匆销活动中供应的奖品、赠品,虽然消费者在形式上未支付对价,但经营者实际上已经将奖品、赠品的用度摊入经营本钱中,转嫁给消费者。其余,实践中,消费者有时可以用积分或者是较低价格换购商品,这也是商家一种匆匆销手段。消费者支付的价格虽然较低,但是常日是在购买其他商品的情形下进行换购,经营者已经将差价计入本钱。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危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该承担赔偿任务,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供应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见免责。
也有不雅观点认为,考虑到消费者毕竟在形式上属于无偿得到,应做一定限定。因此,搜聚见地稿也曾表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匆匆销活动中供应的奖品、赠品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给消费者造成危害,消费者主见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任务,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供应为由主见免责的,公民法院不予支持。”经搜聚见地,立法机关认为,匆匆销奖品、赠品等虽然对消费者来说是无偿得到的,但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密切干系,如给消费者造成危害,应依法予以赔偿。故《规定》第8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匆匆销活动中供应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危害,消费者主见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任务,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供应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见免责的,公民法院不予支持。
近年来,网络直播电商行业快速发展。如何勾引新业态康健发展,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柄,是法律实践面临的新课题。网络直播电商作为一种数字经济新模式,近年来得到迅速发展。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03亿,占网民整体的68.2%。个中电商直播用户规模为4.64亿,占网民整体的44.9%。调研过程中我们对网络直播问题予以了充分关注,法律阐明对此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须要解释的是,《规定》规制的网络直播营销是指商业直播营销,***性的直播营销不属于《规定》调度的范围。
其一,《规定》第11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发卖商品的情形作出规定。经营者在自己开设的直播间中以网络直播的办法售卖商品,实务中常日称为品牌自播。此种情形下,只是经营者展示和发卖商品的办法发生了变革,任务承担与普通经营者无实质差异,平台内经营者直接承担发卖者任务,并无争议。经营者的事情职员在直播中对商品进行展示先容,相称于商家的导购先容自家的商品,其在直播中的推介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虚假宣扬等给消费者造成危害,消费者主见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任务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第11条对此予以明确。
其二,除品牌自播环境以外,实践中更为常见的是商家以外的主体开设直播间专门从事直播营销业务。这种情形下,直播间运营者,可能是直播营销做事机构(MCN机构),也可能是自然人主播、其他机构等等。根据我们调研的情形,在实务中,此种直播营销又分为自播和代播两种情形。详细操作中,自播与代播环境下,消费者点击商品链接后均是跳转至商品详情页,自播情形下,一样平常是跳转到直播间运营者自己开设的平台内店铺完成交易;代播情形下,是跳转到他人店铺完成交易。自播情形下,因直播间运营者与店铺经营者主体相同,任务承担并无争议,即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发卖者任务。在代播的情形下,任务承担则存在较大争议。直播间运营者应该承担何种任务,存在不同不雅观点。
一种不雅观点认为,直播间运营者应该承担发卖者任务。该不雅观点认为实务中,消费者通过直播间下单,常日会认为交易工具为直播间运营者,消费者很难辨别实际发卖者;消费者常日基于对直播间和主播的好感和信赖,才去购买直播间所推举的商品,常日会认为交易工具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常日从等分成、提取佣金、收取用度,应该认定直播间以其有名度、影响力等与经营者构成共同经营,直播间运营者应该承担发卖者任务。
另一种不雅观点认为,在代播的情形下,直播间运营者仅供应商品推广做事,不能等同于商品发卖者,应该属于《中华公民共和国广告法》调度的范围。商品发卖者与消费者建立商品买卖关系,应该对其交付给消费者的商品承担进货检讨验收、保持商品质量等责任,并答允担修理、改换、退货、危害赔偿等任务。而在代播环境下,商品付款、发货、退换货等均发生在消费者与发卖者之间。直播间运营者仅供应推广做事,并不连接商品生产者、上游发卖者,也不卖力进货发货,如果一刀切地让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发卖者任务,则直播间运营者为避免将来承担任务,要么须要对每一批每一件货色进货查验,在本色上成为发卖者,要么不供应购买链接,只做宣扬,可能会导致代播模式逐渐消逝,仅留下自播或“种草”推举模式,对电商新业态的发展会造成比较大的影响。
基于以上争议,《规定》搜聚见地稿列两种方案。经搜聚市场监管部门等社会各方面见地,并经由反复论证,采纳目前方案。针对实践中网络直播带货操作不规范,导致消费者对实际发卖主体辨识不清的情形,《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办法标明其并非发卖者并标明实际发卖者的,消费者主见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发卖者任务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第20条第1款规定,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做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该以显著办法展示商品或者做事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做事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直播间运营者本身为实际发卖者的,承担发卖者任务,并无争议。直播间运营者并非实际发卖者,而是为实际发卖者进行推广宣扬,但未尽到法定标明责任,消费者有情由相信其交易工具为网络直播间,直播间运营者应该承担商品发卖者任务。
对付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责任的,并非一概不承担发卖者任务。在法律后果认定上存在多种可能性:(1)直播间运营者仍有可能承担发卖者任务,比如,虽然标明并非发卖者,但是属于为了躲避任务虚假标明;虽然标明并非发卖者,但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签订的是经销协议或者互助经营协议,或者与经营者存在较为紧密的互助关系,根据事实能够认定是发卖者或者共同经营者;在直播过程中,直播间承诺承担发卖者任务等情形。(2)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广告任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发布虚假广告需承担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任务。(3)还有可能构成委托等其他法律关系。《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责任的,公民法院应该综合交易外不雅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互助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成分予以认定。
直播样态不断发展,法律关系及任务形式可能会更加丰富,目前《规定》所选择的方案在掩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同时,旨在勾引新业态康健规范发展,不做一刀切,通过较为弹性的规定,为将来发展和法律个案裁量预留出空间。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对付全体直播营销市场的浸染应该说是举足轻重。实践中,有时会发生消费者因无法找到直播间运营者,难以求偿的情形。根据《电子商务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供应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做事,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造孽人组织。网络直播营销平台也属于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供应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做事,应该承担《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任务。《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管做事,其合法权柄受到危害的,可以向发卖者或者做事者哀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供应者不能供应发卖者或者做事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办法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供应者哀求赔偿。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直播营销平台负有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职员进行基于***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责任。为使消费者得到更为充分的保护,《规定》第14条规定,网络直播间发卖商品危害消费者合法权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供应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办法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44条规定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要求赔偿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任务后,有权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
法律阐明特殊关注了网络直播售卖食品情形。实践中,网络直播间发卖推广食品的情形很普遍,包括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还有家庭作坊制作的食品。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入网食品经营者依法应该取得容许证的,平台供应者应该审查其容许证。如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对食品经营者的资质把好关,消费者面临食品安全隐患的风险则会大大增加。《规定》第15条明确,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容许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责任,使消费者的合法权柄受到危害,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31条等规定主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任务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
应该把稳的是,根据2021年4月29日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发卖食用农产品和仅发卖预包装食品的,不须要取得容许。仅发卖预包装食品的,应该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公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余,根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平台内经营者发卖的商品或者供应的做事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哀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柄行为,未采纳必要方法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任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作为平台经营者也应依法履行相应任务。《规定》第16条对此作出明确。
近年来,网络外卖订餐的便捷性、高效性和低整天性赢得了消费者的青睐,截止2021年12月,我国网上外卖用户规模达5.44亿。然而,由于这些网络食品交易虚拟性、暗藏性、跨地域性的特点,使得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也面临着食品安全的隐患。有的入网餐饮做事供应者没有任何餐饮卫生资质乃至经营容许证,却利用外卖平台的审核漏洞违法经营。
《食品安全法》第62条和第131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负有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容许证,以及对违法行为履行报告、停滞供应网络交易平台做事的责任,《食品安全法》第131条规定,违反上述责任,使消费者的合法权柄受到危害的,应该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任务。法律实践中,很多人对付在餐饮做事轇轕案件中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食品安全法》并不清晰。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条规定,餐饮做事属于食品经营,也应该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规定》第18条明确,网络餐饮做事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62条和第131条规定,未对入网餐饮做事供应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容许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滞供应网络交易平台做事等责任,使消费者的合法权柄受到危害,消费者主见网络餐饮做事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做事供应者承担连带任务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旨在压实外卖餐饮平台任务,让外卖餐饮平台为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关,确保公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其余,《规定》明确了入网餐饮做事供应者委托他人加工制作食品时的任务主体。为更好地保障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网络餐饮做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入网餐饮做事供应者应该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实践中,仍旧有经营者违规操作的情形,将订单委托他人加工制作,涌现轇轕后,入网餐饮做事供应者又以系他人加工为由进行抗辩。我们认为,与消费者之间建立餐饮做事条约关系的是入网餐饮做事供应者,入网餐饮做事供应者负有担保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定义务和条约责任。并且,入网餐饮做事供应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具有可归责性。无论从条约角度还是侵权角度,消费者均有权主见入网餐饮做事供应者承担经营者任务。
本文刊载于《中国运用法学》2022年第3期。因篇幅限定,注释等有删减,详细请拜会期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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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法律阐明逐条解读
编辑:潘园园
排版:孟祥宇
审核: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