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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通知书记2024年第46号(关于公布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品原产地治理办法的通知书记)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通讯 2024-12-2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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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精确确定《中华公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色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厄瓜多尔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订了《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公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色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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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口货色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色入口时申请享受《协定》项下税率的,应该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流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入口货色”的有关哀求,填制《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入口货色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在填报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应填报代码“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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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4月28日

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公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色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精确确定《中华公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色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厄瓜多尔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公民共和国进出口货色原产地条例》和《协定》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定》项下进出口货色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色,是《协定》项下原产货色(以下简称原产货色),具备《协定》项下原产资格(以下简称原产资格):

(一)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完备得到或者生产的;

(二)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仅利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利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

1.属于《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下简称《特定规则》,见附件1)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的税则归类改变或者其他规定的;

2.不属于《特定规则》适用范围,但是符合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式打算的区域代价身分不低于40%的;

《特定规则》所列《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革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完备得到或者生产的”货色是指:

(一)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出生并喂养的活动物;

(二)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从本条第(一)项所述的活动物中得到的货色;

(三)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栽种、收成、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四)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通过佃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者捕获得到的货色;

(五)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的土壤、水域、海床或者海床下的底土中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本条第(一)至(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天生物质;

(六)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邻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下的底土提取的货色,只要该方依据国际法及其海内法有权开拓上述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

(七)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注册并悬挂该方国旗的船只在该方邻水以外的海疆得到的鱼类及其他海洋产品;

(八)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注册并悬挂该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由本条第(七)项所述货色加工或者制成的货色;

(九)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消费并网络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一)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仅由本条第(一)至(十)项所指货色生产的货色。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区域代价身分”应该按照下列公式打算:

区域代价身分= (离岸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离岸价格100%

个中,“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按照《WTO估价协定》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入口本钱、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格。
非原产材料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境内得到时,按照《WTO估价协定》确定的成交价格,应该为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最早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实付或搪塞价格,不包括将该非原产材料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用度。

根据本条第一款打算货色的区域代价身分时,非原产材料价格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材料而利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格。

第六条 适用《特定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哀求确定原产资格的货色,生产过程中利用的不知足税则归类改变哀求的非原产材料(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货色离岸价格的10%,且符合本办法所有其他规定的,应该视为原产货色。

第七条 原产于中国或者厄瓜多尔的材料在另一方被用于生产另一货色的,该材料应该视为另一方的原产材料。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货色,如在生产中利用的非原产材料仅经由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加工或者处理,该货色不具备原产资格:

(一)为确保货色在运输或储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保存操作;

(二)将零件大略组装成完全成品,或者将产品拆卸成零件;

(三)为发卖或者展示目的进行的包装、拆除包装或者再包装处理;

(四)动物屠宰;

(五)洗涤、清洁、除尘、撤除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层;

(六)纺织品的熨烫或者压平;

(七)大略的上漆及磨光操作;

(八)谷物及大米的脱壳、部分或者全部漂白、抛光及上光;

(九)食糖上色或者加工成糖块的操作;

(十)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及去壳;

(十一)削尖、大略研磨或者大略切割;

(十二)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切割、分切、波折、卷绕或者展开;

(十三)大略装瓶、装罐、装壶、装袋、装箱或者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及其他大略包装操作;

(十四)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或者其他类似的差异标记;

(十五)对无论是否为不同种类的产品进行的大略稠浊;

(十六)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而未本色上改变货色的特性;

(十七)仅以方便港口操作为目的的工序。

第九条 可互换材料应该通过下列方法之一区分后,分别确定其原产资格:

(一)物理分离;

(二)出口方公认司帐准则承认且至少连续利用12个月的库存管理方法。

第十条 在货色生产、测试或者考验过程中利用且本身不构成该货色组成身分的下列货色,应该视为原产材料: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

(二)厂房、装备及机器,包括用于测试或者检讨货色的设备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及模型;

(五)用于掩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利用或者用于设备运行和建筑掩护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七)能合理证明用于生产的其他物料。

第十一条 下列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影响货色原产资格的确定:

(一)用于货色运输的容器和包装材料;

(二)与货色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容器和包装材料。

货色适用区域代价身分哀求确定原产资格的,在打算货色的区域代价身分时,与货色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价格应该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打算。

第十二条 与货色一并报告入口、在《中华公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的附件、备件、工具息争释材料不影响货色原产资格的确定。

货色适用区域代价身分标准确定原产资格的,在打算货色的区域代价身分时,前款所列附件、备件、工具息争释材料的价格应该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打算。

附件、备件、工具息争释材料的数量与价格应该在合理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对付《税则》归类总规则三所定义的成套货色,如果其所有组件是原产的,则该成套货色应该视为原产。
当该成套货色是由原产及非原产产品组成时,如果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区域代价身分)确定的非原产货色的代价不超过该成套货色总值的15%,则该成套货色仍应视为原产。

第十四条 从出口方运输至入口方的原产货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色保有其原产资格:

(一)未途经其他国家(地区);

(二)途经其他国家(地区),除转换运输工具外,符合下列条件:

1.货色经由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是由于地理缘故原由或者运输须要;

2.货色未经由除装卸或者为保持货色良好状态的处理以外的其他任何处理;

3.临时储存不超过6个月;

4.货色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转运时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

第十五条 《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应该符合以下规定:

(一)所列货色具备本办法所述原产资格;

(二)由中国或者厄瓜多尔签证机构签发;

(三)具有唯一的证书编号;

(四)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色为同一批次的货色;

(五)注明货色具备原产资格的依据;

(六)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印章、署名与出口方关照入口方的样本相符;

(七)以英文填制并符合《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2)所列格式。

第十六条 原产地证书应该在货色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并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如果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缺点、轻忽或者其他合理缘故原由导致原产地证书未在货色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色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
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该注明“ISSUED RETROSPECTIVELY”(补发)字样,且自装运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落或者意外损毁时,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向出口方的签证机构书面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
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应该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日期___)的经认证的真实副本)字样,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正本相同。

第十八条 具备原产资格的入口货色,可以适用《协定》项下税率。

第十九条 入口货色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为入口原产货色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的,应该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报告,并且凭以下单证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地证书;

(二)货色的商业***;

(三)货色的全程运输单证。

货色途经其他国家(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还应该提交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入口货色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运输单证可以知足直接运输干系规定的,无需提交本条第二款所述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对《协定》项下原产于厄瓜多尔货色向海关报告时,入口货色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结海关手续前未取得有效的《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应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货色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报告(格式见附件3),但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入口货色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前款规定就入口货色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报告并且供应税款包管的,海关依法办理入口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包管的环境除外。
因提前放行等缘故原由已经提交了与货色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相称的税款包管的,视为符合本款关于供应税款包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为了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和准确性,确定进出口货色的原产资格,或者确定进出口货色是否知足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哀求,海关可以通过以下办法开展原产地核查:

(一)哀求入口货色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供应补充信息;

(二)哀求厄瓜多尔干系主管机构核查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及货色的原产资格,必要时供应出口商或者生产商以及货色的干系信息;

(三)对出口方进行核查访问。

核查期间,海关可以应入口货色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办理包管放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入口货色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海关批准的包管期限内向海关申请解除税款包管:

(一)入口货色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进行补充报告并且提交了有效的《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

(二)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原产地核查程序,核查结果足以认定货色原产资格的。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入口货色不适用《协定》项下税率:

(一)入口货色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色办结海关手续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也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补充报告的;

(二)货色不具备厄瓜多尔原产资格的;

(三)原产地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四)原产地证书所列货色与实际入口货色不符的;

(五)自出口方签证机构或者主管机构收到原产地核查哀求之日起6个月内,海关未收到核查反馈,或者反馈结果不敷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货色原产资格的;

(六)入口货色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出口货色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境内生产商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我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该在货色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同时提交证明货色原产资格的材料。
申请人应该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全性、准确性卖力。

第二十六条 签证机构应该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签发原产地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不予签发原产地证书,书面关照申请人并且解释情由。

签证机构进行审核时,可以通过以下办法核实货色的原产资格:

(一)哀求申请人补充供应与货色原产资格干系的信息和资料;

(二)实地核实出口货色的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以及出口货色解释书、包装、牌号、唛头和原产地标记;

(三)查阅、复制有关条约、***、账簿以及其他干系资料。

第二十七条 海关可以通过以下办法对出口货色的原产地情形进行核查:

(一)哀求申请人补充供应与货色原产资格干系的信息和资料;

(二)实地核实出口货色的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以及出口货色解释书、包装、牌号、唛头和原产地标记;

(三)查阅、复制有关条约、***、账簿以及其他干系资料。

第二十八条 出口货色报告时,出口货色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该按照海关的报告规定,填制《中华公民共和国出口货色报关单》。

第二十九条 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出口货色发货人和生产商应该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色原产资格的文件记录。

适用《协定》项下税率入口货色的收货人应该自货色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色原产资格的文件记录。

签证机构应该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保存原产地证书副本以及其他干系申请资料。

上述文件记录可以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保存。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出口方、入口方,分别是指货色报告出口和入口时所在的成员方;

(二)签证机构,是指由成员方指定或者授权签发原产地证书,并且依照《协定》规定已向另一成员方通报的机构。
直属海关、从属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是我国签证机构;

(三)主管机构,是指由成员方指定并且依照《协定》的规定已向另一成员方通报的一个或者多个政府机构。
海关总署是我国主管机构;

(四)《WTO估价协定》,是指《关于履行1994年终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五)到岸价格,是指包括运抵入口方进境口岸或者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入口货色价格;

(六)离岸价格,是指包括货色运抵终极出境口岸或地点的运输用度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

(七)公认司帐准则,是指一成员方普遍接管或者官方认可的有关记录收入、用度、本钱、资产和负债、信息表露以及体例财务报表的司帐准则,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辅导原则以及详细的标准、老例和程序;

(八)货色,是指任何商品、产品、物品或材料;

(九)材料,是指组成身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以及(或者)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产品的组成部分或者已用于另一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产品;

(十)非原产材料或非原产货色,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或货色;

(十一)原产材料或原产货色,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或货色;

(十二)可互换材料,是指为商业目的可以互换的材料,其性子本色相同,且仅靠表不雅观检讨无法加以区分;

(十三)产品,是指被生产的产品,纵然它是为了在另一个生产操作后续利用;

(十四)生产,是指任何得到货色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货色的栽种、喂养、开采、收成、捕捞、水产养殖、耕种、诱捕、佃猎、捕获、采集、网络、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者装置;

(十五)水产养殖,是指对水生生物体的养殖,包括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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