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涉毒违法犯罪,有力震慑毒品犯罪分子,营造全民识毒防毒拒毒的浓厚氛围。近日,三江侗族自治县公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容留他人吸食依托咪酯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四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讯断,不上诉。
2023年1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柳州市柳江区某开拓区自己的五菱荣光面包车内容留梁某强、韦某怡(17周岁,未成年人)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提取黄某、梁某强、韦某怡三人的尿液进行检测,三人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容留他人在自己的汽车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综合犯罪事实、情节、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四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示
新型毒品依托咪酯作为一种具有麻醉效果的化学物质,紧张被不法分子藏匿于电子烟、喷鼻香烟产品中,一旦吸食,会让人达到短暂的“上头”快感,极易让人形成依赖,不仅危害自身康健,更会对家庭、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广大群众要以案为鉴,增强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阔别新型毒品,切不可因好奇或者追求刺激而触碰法律的红线!
保重生命,阔别毒品!
法条链接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牵制,并惩罚金。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
第十二条第一款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应该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惩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经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惩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该深究刑事任务的环境。
笔墨丨吴銮姣 图片 | 网 络
编辑丨陆蜜亚 校正 | 吴銮姣
审核丨李成敏 监制 | 赖民书
来源: 三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