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看他文质彬彬的,没想到居然是这种人…”近日,上海松江,当地某高校发生了一起令人愤慨不已的案件:警方通报了“上外洋国语大学一女生饮估中被他人投放不明物”一事的初步调查结果。警方找到嫌疑人尹某某,其承认在女生咖啡杯中投放了半片牛磺酸泡腾片,该泡腾片系从网上购买。
之后,有记得在电商平台上搜索,这类商品名称中多含有“女性专用”“速效”“保健品”等词汇,部分商家还利用了较为露骨的笔墨图片进行低俗宣扬。目前,当地警方表示本案正在侦查过程中…(素材来源于纵相***,笔者稍作整理)
1.俗话说得好,“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人之心不可有。”陌生人送的东西不能轻易碰!
现在年轻人都是怎么,明明是天之骄子,只要做出这种荒诞的举动,名誉形象扫地不说,也将面临法律制裁!

2.本次事宜中,虽然目前警方还未表露该男生所投异物为何,但是其行为的性子依然比较恶劣,尤其是之后经由警方调查,如果放置危害他人身体及生命康健的药物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犯罪。
当然,不节制很多案件细节的基本情形,仅仅从普法的角度进行磋商,就涉及的罪名而言,此事要根据投放的物质属性以及行为人积极追求的后果来定罪。
第一,如果投放的物质引起人体的侵害,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则涉嫌故意侵害罪或故意***罪,投放行为作为这两个罪名的实施手段。
区分二者的关键,正如之前很多案例剖析指出的关键在于行为的主不雅观动机,当然判断主不雅观动机也要根据实际情形来看,比如说,该药品的危害性,以及嫌疑人、被害人之前是否存在抵牾的情形。
第二,如果投放的物质有网传的“性药”的浸染,投放物品为之后犯罪行为做铺垫,则可能涉嫌***罪或者逼迫猥亵罪。
此前,被投异物的女生谈天记录截图显示,有不少法律专业人士剖析,其表示“不论他买的药是否有催情效果,他都已经有这个主不雅观意图。”这样来看,涉案男子大概率构成***罪或者逼迫猥亵罪。
比如说,逼迫猥亵、侮辱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详细包括忍受性权利的志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耻辱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实际上,法律实践中,二者在客不雅观行为上存在共同点,认定何种罪名也要看行为人的主不雅观意图。详细来说,如果男生的主不雅观意愿是为了履行性侵,显然其行为已经构成***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对付构成***罪的,基本刑期是3至10年有期徒刑,当然有***多人的、轮奸或者是致人重伤去世亡的等加重惩罚情节,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涉案男子不是为了***,而是为了让这个女生当众出丑,危害她的名誉,就涉及到逼迫猥亵、侮辱罪。
从量刑的角度剖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逼迫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然,可能有网友提出不同的见地,比如说,有不雅观点认为涉事男子投放物品,就已经被创造,侵害女生也没有实际引用,并没有造成实际危害?是否构成犯罪了?
那么,这种不雅观点是否有道理了?
实际上,该男生主不雅观上有对女生履行不法侵害的意图,客不雅观上履行了“投放药物”行为,便是说,他已经动手了犯罪行为。
但由于其以是为的“催情药物”并不带有他以是为的“功效”,或者由于被害女士当心性比较强,及时创造非常状况,这便是其意志以外的成分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
在法律上讲,这属于犯罪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动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缘故原由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付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这意味着,犯罪未遂应该负刑事任务,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但是,从目前的情形来看,涉案男子刑事任务大概率是逃不掉的,同时,大学学业(大概率将被开除学籍)和今后的事情生活也将受到影响了,或许也将为自己的冲动和荒诞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