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2条第2款: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1033条第1款第1项: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赞许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履行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办法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

第29条第3款:经营者未经消费者赞许或者要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谢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第7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吸收者赞许或者要求,或者电子信息吸收者明确表示谢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以案说法
(一)顾强、中海地产(沈阳)有限公司侵权任务轇轕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公民法院(2021)辽01民终20095号]
案情简介:2021年5月27日开始,顾强陆续接到中海地产(沈阳)有限公司的楼盘售楼推销电话,顾强认为此行为陵犯其权利(安宁权),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电话骚扰属于私人生活安宁的一种行为。售房电话营销行为属于应该严格规范的重点行业商业营销行为,房地产开拓企业应该规范电话营销行为,避免对通信用户的生活安宁造成影响,在用户明确表示谢绝接管营销后,不应再次拨打电话。电话用户在接到骚扰电话后,可以通过电信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供应的渠道进行举报。
详细到本案而言,上诉人主见的侵权事实是电话营销职员向上诉人推销被上诉人开拓的房产。但从其供应的证据看,几个电话来自不同的号码、不同的营销职员,推销的房产也有所不同,因实践中存在房地产开拓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平分歧主体同时发卖同一楼盘的情形,现有证据不敷以证明这些营销职员均是被上诉人的事情职员。其余,在上诉人提交与“中海和平之门马小云”的通话录音中,上诉人也主动讯问了一些关于房产的详细信息。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其明确谢绝接管营销后,对方仍旧连续拨打其电话对其进行骚扰。
因此,上诉人供应的证据尚不敷以证明拨打营销电话的主体均是被上诉人的事情职员,也不敷以证明对上诉人的电话营销达到骚扰其安宁的程度。故综合现有证据情形,上诉人主见侵权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但本院会将本案涉及的电话营销情形奉告通报干系主管部门。被上诉人作为房地产开拓企业,应该引以为戒,今后对其事情职员或发卖其开拓房产的经纪机构的营销行为加强监管。
(二)王强与中宸文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权任务轇轕案[北京市丰台区公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17601号]
案情简介:2021年1月13日,王强手机189XXXXXXXX收到一条短信,短信内容:【安然银行】您好,您在我行可申请580000元,请于1月22日前预约办理,可用于日常消费,房屋装修,买卖周转。查利率回1,动用回2,回T退订。同日,王强发送“T”,支付0.1元。中宸文普公司系码号10682282的利用单位。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差错侵害他公民事权柄,应该承担侵权任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认定中宸文普公司发送系争短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该行为是否侵害王强的民事权柄。首先,王强主见中宸文普公司未取得其赞许和要求情形下发送系争短信,该行为确属不当。但中宸文普公司向王强发送的系争短信中,指示了取消发送短信的办法,且根据王强按照该指示办法取消短信发送的情形来看,该指示办法系真实有效,故中宸文普公司在发送短信过程中亦已尽到其谨慎提醒责任,故此种不当行为亦不敷以构成侵权法框架内的差错。
其次,关于王强主见民事权利遭受侵害,其现无证据证明因中宸文普公司向其发送短信而遭受财产上的丢失,且中宸文普公司发送系争短信的次数仅一条,且在短信内容上亦无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之嫌,此种行为虽对王强的生活安宁、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造成一定影响,影响办法及频率亦属低微尚不敷以使民本家儿体产生精神上的痛楚,亦不可能产生哀求中宸文普公司履行赔罪道歉和承担精神危害赔偿任务的事实根本。再次,类似具有轻微瑕疵的行为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尤其商业活动中更为多见,如均哀求干系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法律任务,不仅缺少现实意义,亦将使民本家儿体限于动辄违法的田地,属不当加重民本家儿体的责任,实有欠妥。
综上判断,中宸文普公司发送系争商业短信的行为不构成王强主见的侵权,其无需对此承担相应民事任务,故对王强主见更加赔偿其短信退订费、交通费、文印费、通信费、误工费以及精神危害抚慰金的诉讼要求,法院不予支持。就王强主见中宸文普公司返还退订短信费而言,其按照短信退订指引发送退订短信是属于行使谢绝接管的权利行为,故退订短信的用度应由中宸文普公司包袱,法院予以支持。
(三)陈某与甲公司轇轕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陈师长西席收到甲公司发送的一条匆匆销短信,没有购买需求的陈师长西席随即回答了退订信息,产生短信费0.1元。原来以为退订之后,不会再收到匆匆销短信。不料,后续又收到了甲公司的信息,无奈的陈师长西席第二次退订信息,产生短信费0.1元。谁知两次退订后的三个月内,陈师长西席又陆续收到了甲公司发送的三条匆匆销信息。为了避免自己的生活安宁再被打扰,陈师长西席将甲公司诉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公民法院,要求判令甲公司向其赔罪道歉,并赔偿其退订短信费0.2元及精神丢失费1元。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不被他人侵扰的权利。安宁权既包括自然人物理空间的安全与安宁,即打消他人对其居住、生活空间侵扰的权利;又包括生理和精神上的不被侵扰,坚持生理安宁的权利。作为分外的隐私权,陵犯安宁权的任务构成须具备四要件:一是履行了侵害安宁权的违法行为。二是具有危害事实,干系行为造成了权利人生活安宁被本色性侵扰。三是行为人具有差错,包括未经权利人赞许,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办法侵扰、侵害他人生活的安宁等。四是侵害安宁权的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甲公司未经陈师长西席赞许,向陈师长西席的手机号发送了匆匆销信息,在陈师长西席两次回答谢绝接管信息的退订短信后,仍旧多次向陈师长西席的同一手机号发送匆匆销信息。甲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了陈师长西席后续仍旧可能收到甲公司匆匆销信息的生理担忧,已本色性侵扰了陈师长西席的生活安宁,答允担相应的侵权任务。本案终极以调度的办法顺利结案。
结论
《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予以保护,开启了安宁权民法保护的大门。《消费者权柄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也有对侵害他人私人生活安宁行为的规制。综合上述法律法规,商家通过电话、短信等办法进行营销必须知足三个条件:一是事先征得客户赞许;二是客户明确表示谢绝的应立即停滞;三是向客户明确拟发送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
如未知足前述条件,商家的干系营销行为极有可能构成对客户安宁权的陵犯。对此,权利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滞侵害、打消妨害、赔罪道歉、赔偿丢失等侵权任务。
本文仅代表
(图源网络)
任务编辑:鲍生慧
笔墨编辑:鲍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