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二审判决书中表述,“纵然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落去了市场。”
在上述民事索赔轇轕中,山东一名原告在超市购买12瓶没有粘贴中文标签的入口红酒,花费2万余元,进而将超市发卖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告上法庭,索赔十倍赔偿。该诉讼要求得到青岛中院支持,判赔20余万元。
法官在该案讯断书中写道:

“有些人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离最基本的公民意志,由于大家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柄保护法》是公民的意志。”
“打假也须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便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的保护。”
红酒轇轕:同时起诉多个不同被告
该案事实部分经由一审、二审,法院均予以确认。
讯断书显示,2018年7月1日、7月5日,山东曹县男子韩磊(化名)在青岛市李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下称“多美好超市”)处先后两次购买了各六瓶SALVALAI红酒,共计12瓶,韩磊通过刷卡办法向超市支付酒款共计20160元。
韩磊向法院供应了购买过程的录像***,拍摄的内容显示了其进入店铺、购买入口红酒、取货结账付款、携购买的红酒走出多美好超市及上车查验的全过程。
在录像***中显示,韩磊上车后将所购红酒拿出检讨,并将每瓶红酒酒瓶360度旋转拍摄,以显示酒瓶上均没有粘贴中文标签。庭审中韩磊向法庭出示涉案的红酒12瓶的实物证据,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解释。
韩磊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该红酒属于禁止入口的产品,被告明知该红酒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仍旧向他***,侵害了他的合法权柄。韩磊向法院要求,讯断多美好超市返还其个人消费的购货款2016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多美好超市方面则向法院提交的四份生效讯断。个中,广东省珠海市喷鼻香洲区法院2017年作出民事讯断查明,韩磊在该院同时起诉了多个不同的被告,且均因此所购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哀求被辞职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韩磊在多个案件中提交的证据形式也基本同等,据统计该批案件数量在50宗以上,涉案标的达400万元以上。
同时,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院两份民事讯断、广东省珠海市中级法院一份民事讯断均驳回韩磊主见的十倍赔偿的诉讼要求。多美好超市方认为,该当驳回韩磊十倍赔偿的要求。
争议焦点一:知假买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韩磊是否属于消费者。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相对付发卖者和生产者的观点。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利用商品或接管做事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须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利用商品或接管做事的,就应该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须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柄保护法调度的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红酒属于入口预包装食品、但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国家逼迫性标准的规定,不能在中国境内发卖,故涉案红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韩磊当庭出示了全部涉案红酒,可以证明其未进行食用,数次进行购买,之后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在其他法院提起多少起入口红酒无中文标识索赔案件,可以认定韩磊购买涉案红酒目的是为了营利,故韩磊不属于消费者。
一审法院认为,韩磊购买涉案红酒时已经清楚该红酒没有中文标签并进行即时录像,且购买后未食用,韩磊是明知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而购买的。因此,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的违法行为也不会对韩磊造成误导,从而诱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交易。
综上,一审法院讯断多美好超市返还韩磊货款20160元,但驳回其十倍赔偿要求。一审宣判后,韩磊不服提出上诉。
青岛中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二审判决。
青岛中院认为,消费分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生活资料的消费,只有生活资料的消费才是《消费者权柄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因此,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因此他的主不雅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子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以是认定他便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本案中韩磊购买的是生活资料,因而是消费者。
《最高公民法院管理审理食品药品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规定》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轇轕,购买者向生产者、发卖者主见权利,生产者、发卖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旧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公民法院不予支持。”
青岛中院认为,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
争议焦点二:“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
关于“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青岛中院认为,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因此购买主体的主不雅观状态,而因此标的物的性子为标准。
“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难以给出这样的标准。”青岛中院认为,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
此外,青岛中院认为,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见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纵然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履行,法律条文便是通过一件一件的案件逐步得以落实的,没有案件就没有法律的落实。”青岛中院在讯断书中表述,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匆匆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匆匆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法律的规定得到进一步的落实。
“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落去了市场。没有了制假、售假行为,打假征象自然而然就消逝了。”青岛中院认为,打假的目的可能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谁也不是纯粹为了体验诉讼程序而到法院来走一遭的,民事诉讼如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也是如此,不能由于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要求。
青岛中院认为,有些人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离最基本的公民意志,由于大家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柄保护法》是公民的意志。“打假也须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便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的保护。”
争议焦点三:未造成人身危害,是否有权主见惩罚性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韩磊购买后未食用涉案红酒,且未举证证明购买涉案红酒受到危害,驳回了韩磊主见惩罚性赔偿的要求。
青岛中院认为,《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规定》第15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发卖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哀求赔偿丢失外,向生产者、发卖者主见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哀求赔偿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表明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柄遭受危害为条件,如果消费者人身权柄遭受了危害,消费者还可加重主见丢失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本案红酒是不是仅仅由于没有粘贴标签就应该被剖断为不屈安食品?青岛中院认为,没有中文标签的入口预包装食品,是不能通关的,本案红酒来路不正;法律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便是不屈安食品,法院应该遵照法律的规定,不能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安全性再分个三六九等。
本案12瓶红酒价款共计20160元,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为201600元。青岛中院认为,这对付作为个体经营者的被上诉人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讯断书显示,该案二审期间法院曾做调度事情,力匆匆上诉人降落索赔数额,上诉人终极赞许降落到退一赔四,但是多美好超市迟迟不予回应,致使本院调度事情失落败。
综上,青岛中院作出讯断:多美好超市返还韩磊货款20160元,同时向韩磊支付赔偿金20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