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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价和标价不一致盐城一便利店被罚款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通讯 2025-04-0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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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7日,该局接群众举报,反响东台市某便利店发卖的拉面炒年糕实际发卖价格与标签价格不一致,并在未明码标价且未奉告消费者本人的情形下,收取购物袋用度0.2元。

3月19日,司法职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履行检讨,现场创造涉诉商品“拉面炒年糕”已发卖完毕,标价签已回收。
当事人收银台内待售的中号、大号、超大号三个规格的购物袋,检讨时均未在店堂内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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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3月17日,群众卢某在当事人店内购买拉面炒年糕,标签价格是特价15.9元/包,扫码付款时价格为19.9元/包,当事人在未明码标价且未奉告其本人的情形下,收取购物袋用度0.2元。
当事人陈述因当天收银系统涌现问题,扫码打折商品时未能涌现语音提示,后经协商已退还投诉举报人4元差额,并退还购物袋用度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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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当事人现场***的中号、大号、超大号三个规格的购物袋,自2022年8月5日开业以来,至2024年3月19日本局履行现场检讨时止,中号购物袋售出275只,发卖金额55元;大号购物袋售出641只,发卖金额128.2元;超大号购物袋售出510只,发卖金额153元,合计金额336.2元。

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商品和发卖购物袋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切,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合营司法职员查清事实,获取证据,并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惩罚裁量权的辅导见地》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项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环境,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惩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36.2元;2.罚款1500元。

范例意义:当事人在经营中本应依法遵照志愿、平等、公正的老实信用原则,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本案当事人作为本市连锁便利店,在标价之外加价***商品和发卖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明显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正交易权,虽单笔代价眇小,却违背了老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
因此,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柄、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掩护法律法规严明性,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依法给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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