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价保规则变动,消费者申请退还差价遭拒
新京报理解到,2022年5月25日,原告刘师长西席受到某平台的推广吸引,打算在该平台上的第三方商家处购买一双登山徒步鞋。因担心“6.18”大匆匆贬价,原告咨询该商家客服,得知该商品仅享受7天价保。但原告发现,该商品页面又显示平台供应30日价保做事。该平台价格保护政策显示,“单品价保金额=下单时基准价-申请价保时基准价-价保系统已经返还的金额。备注:下单时基准价=下单时商品价-下单时优惠金额(优惠金额包含直降、返现、返券、满减等),申请价保时基准价=申请价保时商品价-申请价保时优惠金额(优惠金额包含直降、返现、返券、满减等)。举例解释:如您下单时商品为1000元,下单时利用优惠金额为100元,申请价保时商品为1000元,优惠金额为200元,则您下单时基准价=1000-100=900元,申请价保时基准价为1000-200=800元,单品价保金额=900-800=100元。”
原告讯问平台会员客服专线,客服承诺该商品价保覆盖“6.18”大匆匆期间。基于这一承诺,原告购买了该商品,优惠后共支付价款519元。

然而6月1日,该商品优惠后得手价格低落至470元,原告申请价保补偿时却被系统谢绝,第三方商家和该平台均主见价格保护的基准是商品原价,并非得手价,这与原告事先得到的信息以及该平台页面的价格保护政策解释不符。原告多次与平台客服沟通,客服表示“无法申请差价”。关于价保政策,平台客服未给出回答。原告要求法院判令涉案平台经营者某电子商务公司赔偿原告的丢失500元,并向原告公开赔罪道歉。
法院:电子商务公司支付原告价保差价
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是涉案平台的实际经营者,原告作为消费者利用平台购买商品时,与被告之间形成网络做事条约关系。该条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逼迫性规定,合法且有效。因此,双方应共同遵守所达成同等的价保政策及有关价保的打算办法,被告有责任依照约定向原告供应价保做事。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涉案商品价保30日的合意后,基于信赖下单购买,随即享受价保做事。根据价保规则显示,享有价保做事的基准价格应为优惠后的金额,而非商品原价,原告应该享有2022年6月1日涉案商品价款为470元的价保做事政策。在原告与第三方商家发生争议时,被告否认平台公示的价格担保金打算规则,未按照其公示的价保政策履行干系责任,平台对付争议轇轕的鉴定结果为“无法申请价保”,谢绝返还原告差价,违反了双方此前达成同等的约定,有违老实信用原则,有损消费者合法权柄,应该承担违约任务。
终极,法院讯断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于讯断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价保差价4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要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讯断已生效。
法官提示,平台价保规则是平台经营者制订的格式条款,属于消费者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网络做事条约的主要内容,平台应按照其公示的价格担保金打算规则履行条约责任。本案中,涉案平台客服明确该商品的价保期间为30天,覆盖“6.18”大匆匆,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就应该适用约定好的30天价保期间及价保规则来履行条约内容。根据价保规则,享有价保做事的基准价格应为优惠后的金额而非商品原价。
平台价保规则,旨在保护消费者在购物中的权柄。这些规则涵盖了商品价格的透明度、价格标识和调度等方面,确保了消费者知悉其购买、利用的商品或者接管做事的真实情形的权利。该案的裁判规则有利于保障公正、透明和安全的网络消费环境。
新京报 慕宏举 编辑 杨海 校正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