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
虽然各大平台也有
“七天无情由退货”的规则,

但消费者每每面临退货难题
……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滑动查意见条链接
《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办法发卖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解释情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打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子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情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无缺。经营者应该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规定(一)》
第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情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见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遵守其承诺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消费者因检讨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无缺,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见不适用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情由退货制度的,公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消费者而言
对发卖者而言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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