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过程及结果】
徐霞客分会接到诉件后展开调查。据理解,该副食店已在当地开了良久,商家陈述该雨伞是过去的存货,一贯摆放在货架上无人问津,许师长西席购买时,商家没有在意,就直接卖了。
分会事情职员指出,晴雨伞有干系的国家标准且标准已随韶光的变革不断更新,而商家发卖的雨伞生产日期是1998年,且已存在生锈环境,已不能担保其产品质量。终极经调度,商家为消费者办理了退货退款,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供应的商品或者做事不符合质量哀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哀求经营者履行改换、修理等责任。
本案中,商家供应的雨伞是25年前的“古董伞”,且伞柄也已生锈,明显不符合质量哀求,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来源:江阴消保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