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铁路运输审查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林德等人造孽点火废电路板特大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林德(男,42岁,浙江温岭人)、项小东(男, 47岁,江苏无锡人)、许翠红(女,51岁,江苏徐州人)等人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形下,在徐州市铜山区某山上私设冶炼厂,雇佣浙江籍工人郑明春(男,62岁,浙江温岭人)、周万顺(男,68岁,浙江温岭人)等人和贵州籍工人吴财华(男,42岁,贵州三穗县人)、袁金桥(男,38岁,贵州三穗县人)等人,对被告人徐卓秋(女,52岁,浙江温州人)等人在浙江、苏州等地采购的废弃电路板等电子垃圾进行点火加工、提取金属锭,牟取利益。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规定和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定见地,“废电路板(包括废电路板上附带的元器件、芯片、插件、贴脚等)”和点火处置过程产生的底渣均属于毒性危险废物。被告人陈林德等人共处置废电路板等危险废物473.276吨,污染环境后果特殊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