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全区域内收购、发卖商品或者供应做事的价格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发卖商品和供应做事按照本规定的哀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做事价格等有关情形的行为。
前款所称应该明码标价的商品和做事是指实施市场调节价、政府辅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做事。

第四条 经营者实施明码标价,应该遵照公开、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讨机构卖力明码标价履行情形的监督检讨。
第六条 明码标价的标价办法由省级公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讨机构对标价办法进行监制。跨区域连锁企业标价签到省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其他标价签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发卖。
明码标价应该同时标示12358价格举报电话。
第七条 须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做事,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 根据商品和做事的特点,须要实施行业统一规范标价办法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明码标价应该做到价签价目完好、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能干。价格变动时应该及时调度。
第十条 商品价格、做事价格一律利用阿拉伯数码标明公民币金额。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事涉外商品经营和做事的单位实施以公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应该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和做事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利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笔墨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 贬价发卖商品和供应做事必须利用贬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贬价缘故原由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差异于以正常价格发卖商品和供应做事。经营者应该保留贬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第十三条 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该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紧张内容,对付有规格、等级、质地等哀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
第十四条 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纳自选办法售货的经营者可不该用打码机在每件(个)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但是经营者应该区分商品种类,在商品陈设柜 ( 架 ) 处,按第十三条规定明码标价,同时采取条形码、电脑查询、电子显示屏等灵巧便捷的办法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 经营者收购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的,应该在收购场所能干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
***或省级公民政府对收购农副产品规定了保护价的,收购部门应该在收购点的能干位置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供应做事的经营者应该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能干位置公布做事项目、做事内容、等级或规格、做事价格等。
第十七条 各种商品专业交易市场应该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实施明码标价。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用度。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该列出详细收款项目和价格。
一项做事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该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稠浊标价或捆绑发卖。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办法进行价格敲诈。
第二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办法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用度的;
(四)不能供应贬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利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办法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敲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履行惩罚。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有行业单独明码标价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物价局卖力阐明。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履行。《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商品和做事明码标价的履行办法》(吉省价管〔2011〕182号)同时破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