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吸毒检测程序》(公安部令161号,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
第六条 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职员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第七条 被检测职员谢绝接管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卖力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逼迫检测。
第八条 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该由两名以上事情职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该由女性事情职员进行。
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该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具名封存,采取检材适宜的条件予以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九条 现场检测应该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署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
现场检测结果应该当场奉告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署名。被检测人拒不署名的,公安民警应该在检测报告上注明。
第十条 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奉告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
公安机关应该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赞许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决定,并将结果奉告被检测人。
2. 吸毒检测事情涉及公民人身权利,政策性、专业性、技能性强。各地公安机关特殊是基层司法部门要严格实行《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办法,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柄。对付确实存在吸毒嫌疑的职员方可进行检测,并耐心做好说服教诲事情,严格依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切实减少司法随意性,努力提高检测准确率。
3. 对付谢绝接管吸毒检测、须要逼迫检测的,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派出所卖力人审批,经批准后再进行逼迫检测。逼迫检测以约束被检测人能够进行检测为限度,防止对被检测人造成人身侵害。要加强对吸毒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事情,切忌大略地将吸毒检测结果作为认定被检测人吸毒的唯一证据。
4. 对付被检测人对吸毒检测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实验室检测或者实验室复检申请的,办案单位要在规定韶光内予以答复,严格依照规定韶光将检测样本送检测机构,及时将检测或复检结果奉告当事人,防止推诿扯皮和陵犯当事人正常权柄。
5. 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报告的复印件可以投递被检测人,以奉告其检测结果,并由被检测人在报告原件上具名。
制作参考
制作模样形状来源
中华公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贯彻实行《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关照(公禁毒[2009]816号)附件
来源:两拐 法度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