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指控称,2021年至2022年,张某某从上游购进经由除尘、加墨等手段翻新并二次包装的带有某公司注册牌号的打印机硒鼓,在其经营的某电商平台网店“某办公耗材商城”上架,标注“原装”硒鼓对外发卖,涉案金额170余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检方的公诉并作出讯断。
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其情由有二:首先,他称自己是“真假混卖”,不应以全部发卖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其余,张某某提出,涉案公司注册牌号核定利用的商品不包括硒鼓,因此,其所发卖的硒鼓不属于侵权产品。可以说,张某某从犯罪事实和法理认定上,对一审判决做出了“寻衅”。
针对张某某“真假混卖”的辩白,市检三分院办案组调查核实了所有型号硒鼓的市场中间价,就涉案硒鼓的价格、型号、市场中间价等详细讯问了牌号代理公司的事情职员。经与网店的实际成交价逐一比对后创造,张某某发卖的各种型号的硒鼓均远低于正品的市场中间价,理应以网店全部发卖记录认定发卖金额。

在法律理解与适用方面,审查官认为,硒鼓虽未在涉案公司牌号核定利用的商品分类名录中,但张某某发卖的硒鼓,从功能、用场、紧张质料、消费工具、发卖渠道等方面与权利人核准注册的商品基本相同,根据“两高一部”干系规定,以及依照本色判断标准并结合社会"大众年夜众认知,涉案硒鼓与注册牌号核定利用的“激光打印机用已添补的鼓粉盒”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因此,张某某的行为陵犯了某公司的牌号专用权。
终极,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了市检三分院补充调取的证据及揭橥的出庭见地,坚持了原判。
案件到此并没有结束,办案组审查官在阅卷、提讯、取证的过程中敏锐地创造——本案并不是个例,审查机关应开展诉源管理,以“个案办理”实现“类案管理”。
办案组首先与牌号代理人进行漫谈,全面理解近年来制假售假的发案态势、特点以及行为模式等,为有针对性地开展诉源管理奠定根本。随后,办案组拟定事情方案并出差赴电商平台所在地调研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形。审查机关建议电商平台建立非常底价核查机制,进一步整治干系产品售假乱象。
同时,审查机关就建用大数据法律模型同电商平台展开深入互换,充分学习并汲取平台在利用大数据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具有的前辈履历。据悉,审查机关近期基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发掘的监督线索以及检企联动机制筛查出的以不合理低价发卖侵权商品的商家,通过导入市审查院“销假销劣类投诉涉刑线索未移送大数据模型”,精准筛查出一批假冒硒鼓类产品的违法犯罪线索,会同公安机关研判后,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以更大力度惩处知识产权犯罪,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