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掩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运营安全和做事质量,保护搭客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合法权柄,青岛市出台《青岛市轨道交通搭客守则》,并将于2022年7月1日起履行,从票务、禁止携带物品等方面,对影响和威胁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扰乱运营安全和秩序、威胁搭客乘车康健和安全、有损社会公德等行为作出界定。
青岛地铁运营公司线网管控部卖力人陈立乾先容说,随着青岛市地铁线网的扩容、客流的攀升,以及人们习气的改变,一些地铁运营中涌现的新抵牾、新问题,急需找到新依据去办理。陈立乾举例说,随着科技的发展,智能设备愈发遍及,部分搭客在车厢内利用手机外放功能,给其他搭客带来困扰。过去一段韶光,搭客关于地铁内利用外放的反响较多,青岛地铁在列车广播中增加了“请勿外放电子设备声音”等文明提示内容。此外,没有明火但气味明显的***大为盛行,也给运营管理提出了新问题。由于没有干系的规定、政策支持,制止此类行为缺少依据。即将履行的搭客守则对此有明确规定,不得有“在车站、列车内利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在车站、列车内吸烟(含***),点燃明火”等行为。搭客守则还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事情职员有权对违反守则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经由劝阻、制止后仍不改正且影响运营安全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青岛地铁运营公司总经理助理赵宏宇表示,搭客守则的出台有利于掩护安全的运营环境、文明的乘车秩序、和谐的乘车体验,青岛地铁运营公司将按照搭客守则的哀求,持续开展巡查及宣扬事情,杜绝不文明行为的发生,为广大搭客创建良好的出行环境,努力打造安全地铁、和谐地铁。

附:青岛市轨道交通搭客守则
第一条 为掩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保护搭客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合法权柄,依据《青岛市轨道交 通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轨道交通区域(含出 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等)的,应该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搭客应遵守票务管理规定,持有效乘车凭据乘车,不得采纳尾随、强行冲撞自动检票机等办法逃票。轨道交通因故中断运营时,搭客有权持有效车票哀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票价退还票款。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乘车优惠的搭客,应该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
第四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牵制用具 (持有效证件实行公务的除外);
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堕落性等危险物 质;
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以及其他易污损轨道交通举动步伐的物品;
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电动代步工具(不包括残 疾人助力车)、长宽高之和超过一点八米或者重量超过三十公斤的物品;
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有识别标志的做事犬除外);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
第五条 搭客应自觉接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事情职员的安全检讨,服从安全检讨职员管理,掩护安全检讨秩序。拒不接管安全检讨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讨现场秩序的,安全检讨职员可制止并及时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搭客应该文明有序进站乘车,并遵守以下秩序:
乘坐电扶梯时,面向电扶梯运行方向,站稳扶好,并照顾好身边的儿童和老人;不在电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 不在出入口处逗留;行动不便及携带大件行李、轮椅等的搭客应 主动乘坐无障碍电梯;
在站台安全区域内根据地面箭头指示排队候车,禁止超越安全线,不得倚靠站台门;
进出列车时,先下后上,把稳站台间隙及高度差;
车门或者站台门警示灯闪、铃响时,应停滞高下车;
提倡主动给老、弱、病、残、孕、怀抱婴儿的搭客让座和供应方便;
在列车内,不得手扶或挤靠车门,不得争抢座位、以物占座、妨碍通畅或影响其他搭客乘车;
其他文明乘车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搭客除应该严格遵守《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中关于 禁止扰乱客运秩序(第二十七条)行为的规定外,还不得有下列 行为:
在车站、列车内吸烟(含***),点燃明火;
(二)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三)在车站、列车内利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聚众演讲、 相互推挤、打闹奔跑、滋事打斗;
(四)车站、列车内骑行自行车,利用滑板、溜冰鞋等;
(五)在列车驾驶室外随意敲击,利用闪光灯拍照等滋扰驾乘职员的行为;
(六)其他影响运营安全秩序、公共场所边幅、环境卫生、 滋扰搭客及有损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 搭客不得有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破坏车辆、轨道、线网、电缆、路基、车站等举动步伐设 备;
非紧急状况下启动紧急装置,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 按钮、开关装置;
破坏、移动、遮盖各种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以及安全防护设备等;
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线路、车辆及其 他举动步伐投掷物品;
其他破坏轨道交通举动步伐设备或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甲类传染病(含采纳甲类传染病预防、掌握方法的 乙类传染病和突发缘故原由不明的传染病)患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十条 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醉酒者、学龄前儿童等应该由康健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因故障、意外事宜等缘故原由不能正常运行时,搭客应该服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事情职员的指挥或者按照广播提示镇静有序疏散。
第十二条 搭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事情人 员有权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经由劝阻、制止后仍不改正且影响运营安全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搭客应爱护轨道交通的举动步伐设备,因搭客缘故原由造成破坏等问题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任务。
搭客违反《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及其他干系法律规定的, 按照《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惩罚。
第十三条 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或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事情 职员违反轨道交通运营做事承诺及干系规定的行为,搭客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投诉,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