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办法发卖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解释情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打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
谢女士所购买的电烫睫毛器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七天无情由退货的范围,“消费者网购商品到货后,只有拆封查看,才能判断商品是否无缺”。因此商家表示的商品拆封后不可退货,显然不合理。终极,商家赞许退货,全额退款给消费者。
此外,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因检讨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无缺,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见不适用《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情由退货制度的,公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监管部门温馨提醒,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柄争议时,要把稳保存网络平台交易记录、双方谈天记录、交易明细等有效证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度等办法办理,无法办理的,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路子维权。
(厦门 高金环 通讯员 林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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