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韶光:2021-06-02 18:22:0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XXX7465877):
因采取直接投递、留置投递、委托投递、邮寄投递等办法无法向你单位投递税务文书。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履行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投递《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375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20年6月10日至2021年5月28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纳税情形进行了检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取得深圳市桦源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月15日、2017年1月16日开具17份增值税专用***,***代码:4403162130,***号码36843837-36843840、36843944-36843956;金额合计1,533,894.63元,税额合计260,762.13元,价税合计1,794,656.76元。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明,上述17份***为虚开增值税专用***。***所涉及的进项税额260,762.13元,你单位已于税款所属期2017年1月报告抵扣。
2.你单位取得深圳市鑫源炬达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月15日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代码:4403162130,***号码42334138-42334142,金额合计496,666.68元,税额合计84,433.32元,价税合计581,100.00元。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明,上述5份***为虚开增值税专用***。***所涉及的进项税额84,433.32元,你单位已于税款所属期2017年1月报告抵扣。
3.你单位取得深圳市乔联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6月22日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代码:4403171130,***号码01073349-01073352,金额合计398,179.50元,税额合计67,690.52元,价税合计465,870.02元。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明,上述4份***为虚开增值税专用***。***所涉及的进项税额67,690.52元,你单位已于税款所属期2017年6月报告抵扣。
你单位将上述***向税务机关报告抵扣税款共412,885.97元,通过系统查询报告情形核实,你单位至检讨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掩护培植税、教诲费附加、地方教诲附加。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已证明虚开关照单》及清单;2.增值税专用***电子底账系统及增值税电子底账系统显示你单位取得上述***打印件;3.金三系统显示你单位干系所属期增值税纳税报告表及增值税***综合做事平台抵扣***统计表打印件;4.金三系统显示你单位增值税纳税报告明细截图及部分报表打印件;5.你单位注册经营地所属的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城西村落村落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
二、处理决定
(一)增值税处理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公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履行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据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对你单位应追征增值税共412,885.97元(个中:2017年1月345,195.45元;2017年6月67,690.52元)。
(二)干系城市掩护培植税、教诲费附加和地方教诲附加处理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城市掩护培植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追征城市掩护培植税共28,902.02元(个中:2017年1月24,163.68元;2017年6月4,738.34元)。
根据《征收教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追征教诲费附加12,386.58元(个中:2017年1月10,355.86 元;2017年6月2,030.72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诲附加征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见地》(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诲附加征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追征地方教诲附加8,257.72元(个中:2017年1月 6,903.91元;2017年6月1,353.81元)。
(三)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公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履行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的增值税412,885.97元、城市掩护培植税 28,902.02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干系账务调度。过时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逼迫实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供应相应的包管,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供应相应包管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旬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原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375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375号)正本即视为投递。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