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实行人名下无存款或存款余额不敷以实行
也未查询到车辆和房产,但有保险信息
法院是否可以逼迫实行?

本期《实行大讲堂》
一起来揭晓
7月18日下午,浉河区公民法院实行局组织开展《实行大讲堂》活动,本期讲堂由院实行员黄正鑫主讲,内容为《保险单现金代价的逼迫实行》。
近年来,随着法院实行方法和实行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被实行人转移财产的手段也不断翻新,个中不乏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将存款“洗面革心”,从而达到躲避实行的目的。殊不知,保单具有现金代价,其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法院是可以实行的。
黄正鑫从最高院判例入手,结合干系法规及法律阐明的规定,向实行干警详细解读了保险产品财产性权柄实行干系规定以及实行中的操作规定。末了,针对保险财产逼迫实行的案件,黄正鑫也向干警提出了几点可行性建议:此类案件实行时,一定要明确利益归属,遵照比例原则,谨严逼迫退保,许可被实行人或短长关系人以供应保单退保现金代价的办法阻却对保险条约的逼迫实行等等。
目前,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与保险行业系统已经联网,保险产品已纳入查控系统。案件进入实行阶段后,承办法官可以查控保单信息,当被实行人名下有可供实行的保单,法院给保险公司去帮忙实行函予以逼迫退保,保险公司会将变价款(保单现金代价)扣划到法院账户。
在此法官提醒,在法院有实行案件时,一定要积极联系实行法官主动协商办理,“逼迫退保”必受丢失,“投保避债”更是此路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