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图源: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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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入口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入口税收政策的关照(财关税〔2016〕1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入口税收政策的关照(财关税〔2018〕49号)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入口的单次交易限值为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为26000元。在限值以内入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入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入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入口,按照货色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入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样平常贸易管理。
打算规则:
对付单次交易限值内的商品,应纳税额 = 入口货色完税价格 x [(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 (1-消费税税率) ] x 70%。
对付超出单次交易限值但未达到年度交易限值的单一商品,应纳税额 = 入口货色完税价格 x [ (入口关税税率+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入口关税税率x增值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 ]。
根据上述政策,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购买超过5000元低于26000元,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需全额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只有低于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时,才可以享受跨境电商零售入口税收优惠。
把稳事变:
跨境电商零售入口商品消费者为纳税责任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色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为完税价格。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报告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责任人,代为履行纳税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补税责任及干系法律任务。
来源:整理自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海关总署网站、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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