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傅您好!
我本日要寄一台仪器去武汉,到付,麻烦您来一趟。”2020年8月6日,江苏常熟的陆女士在微信上联系她认识的某物流公司快递员,请对方上门收件。
等快递员上门取走这台代价十余万元的激光器,再将收件人武汉东湖高新区徐师长西席的地址和姓名发过去,陆女士就没再干涉干与。
8月8日,她查询包裹物流信息时却显示“货色非常”。再三查询追问后,该物流公司事情职员奉告陆女士,因快递途中到达该物流公司华中光谷区快递分部时发生失火,导致激光器全部损毁。

接着,物流公司向陆女士出具该快递面单,显示:【货色信息:数码产品;货色重量:60kg;保价金额:¥350;付款办法:到付】。
损毁代价十余万元的仪器却只赔350元?陆女士绝不答应。此后她多次与该物流公司协商,但双方均未就赔偿金额达成同等,后陆女士诉至东湖高新区法院,哀求该物流公司按照货色价款全额赔偿。
庭审过程中,该物流公司表示应按照面单上双方约定保价的350元进行赔偿,并称陆女士在微信下单过程中一定会看到弹出的《电子运单做事条款》,该类保价条款都是大写加粗标红的,陆女士在寄件时下单界面必须要勾选“我已阅读并赞许遵守电子运单做事条款”且必须逼迫阅读做事条款后,才可进行寄件。
据此,该物流公司认为其已尽到提示解释等法定义务,陆女士能下单就证明她充分知晓并赞许保价条款,该保价条款应为有效,涌现货损后不应按货色代价赔偿,应按保价声明的代价350元赔偿。
一审此案的东湖高新区法院认为,陆女士委托某物流公司运输货色,双方形成运输条约关系。案涉货色破坏,某物流公司答允担赔偿任务。
根据陆女士提交的她与快递员过往大量谈天记录证据资料来看,陆女士并未利用该物流公司微信小程序下单,而是习气将寄件用度通过微信红包发送给快递员,再由快递员代下单,而本案所涉的到付面单由快递员下单后,按老例并未发送给陆女士。
同时,本案所涉面单中,收件人姓名也发生明显的漏字缺点,无法证明是由陆女士本人下单。
综上,该物流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也不能合理推导出是陆女士本人在微信物流小程序下单。故该物流公司主见应按照“电子存根”中载明的保价350元进行赔偿没有依据。
2023年12月,东湖高新区法院一审宣判,该物流公司应该按照激光器的购入价格对陆女士进行赔偿。2024年2月,武汉市中级公民法院二审坚持原判。
法官释法
法官阐明,在运输条约中,保价条款一样平常由快递公司单方拟定,短缺同寄件人的协商过程,且在快递中反复利用,属于限定任务的格式条款。如果快递公司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提示解释责任,如对保价条款内容进行了加黑、加粗或是弹窗提醒等,且不存在主不雅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落的环境下,应认定保价条款有效。
这类格式条款虽然“有话在先”,但不能成为完备免除其任务的“挡箭牌”,也不能以此剥夺消费者哀求赔偿的权利。生效的快递保价条款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寄件人在运单保价条款处具名或在快递做事程序中对保价条款点选赞许;2.寄件人已经支付保价费。
本案中,在案证据表明并非陆女士本人下单,无法证明其知晓并赞许保价条款,物流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在签订运输条约中已进行了充分提示解释,故保价条款对寄件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色的毁损、灭失落承担赔偿任务。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色的毁损、灭失落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该交付时货色到达地的市场价格打算。
快递保价条款的紧张浸染,在于平衡快递公司与寄件人之间的权利责任,明确货色毁损、灭失落时双方各自承担的任务范围。实践中,快递公司常日会以运费的1—9倍作为利用保价做事货色的最高赔偿限额,对付价格较高的货色,对付寄件人而言,应该尽可能详细描述货色的性子、代价等关键性信息,按照货色的实际代价选择足额保价做事,一方面可提醒快递公司选择得当运输办法,另一方面也能保护寄件人在货色发生意外毁损的情形下依法保护自身权柄,避免因存在侥幸生理而引发不必要的丢失。对付快递公司而言,应该尽到合理提示责任,使寄件人不才单过程中充分理解保价条款,继而保障条款的有效性。
办案法官提醒市民:寄送包裹时务必负责查看电子面单,仔细阅读保价条款,保护自身权柄。
文/夏奕 吴国阳 王博 陈木子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