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团不同价”征象是危害消费者合法权柄的行为,还是旅行社自主定价权的表现形式?消费者碰着这样的情形又该如何维权?陕西浩公状师事务所赵小东状师进行了干系法律解析。
赵小东:
“同团不同价”是指同一旅游团,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收取的旅游用度存在差异的征象,该征象是否合理,须要通过剖析其产生的缘故原由和类型,结合法律规定作出综合判断,详细剖析如下:

第一种“同团不同价”,即因加收用度而导致的同团不同价。就条约的角度而言,用度的增加应该以增加或者升级做事项目为条件,且加收用度应该经双方协商同等。旅行社在签署旅游条约后临时增加用度,违反了公正原则,也危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柄。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供应相同做事,因旅游者的年事、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用度,旅游者可以哀求旅行社予以返还。因此,这种“同团不同价”不受法律保护,旅行社应该退还增加的用度。
第二种“同团不同价”,即条约签署时旅游用度不一致而导致的同团不同价。有别于前者的紧张特色就在于:就个体而言,签署旅游条约时旅游用度是确定的,只是就整体而言,个体的旅游用度会有所差异。一样平常情形下,只要签署条约时不存在敲诈、胁迫等环境,该旅游条约便是真实有效的,旅游者应该按约支付旅游用度。即便存在价格差异的问题,根据“自由交易”的原则,旅游者也无权要求旅行社退还价差。类似的环境还包括在淘宝上“双十一”买的东西比平时要更加便宜、或者超市十一点往后的水果会打折等等。因此,这种“同团不同价”合法有效,旅行社无责任退还用度。
消费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游客应“货比三家”,找到合理的出行价格,务必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条约,负责仔细审阅每项条款,明确约定用度标准、行程路线、食宿交通、嬉戏项目、双方权利责任及违约任务等内容,确认无误后方可具名,如创造条约中存在不公正不合理条款,应谢绝签订或与旅行社协商修正,掩护自己的合法权柄。
如碰着权柄受损,哀求旅行社退还团款差价,其本色便是对原有旅游条约关于价格约定的变更,应保留证据,依法维权。建议消费者和旅行社协商,看看旅行社是否乐意退还差价,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