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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与某集团公司信息收集生意合同轇轕案,食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

深圳海外装饰工程通讯 2024-09-0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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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侯某与某集团公司信息网络买卖条约轇轕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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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5日,侯某在某集团公司网上店铺购买了无糖型阿胶糕,该阿胶糕系某集团公司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其食品标署名称中标明“无糖型”,标签营养身分表中未标示糖身分的含量。
侯某称其母亲食用该阿胶糕后血糖明显升高,经与某集团公司交涉未果,便委托专业机构对该阿胶糕含糖量进行检测。
经检测,样品总糖含量为4.81g/100g。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有关标准,无或者不含糖的食品糖含量哀求为≤0.5g/100g。
侯某遂提起诉讼,哀求解除与某集团公司之间的买卖条约,退还货款,并哀求某集团公司支付其货款十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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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公民法院认为,侯某在某集团公司网上店铺购买案涉产品,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条约关系。
某集团公司发卖的无糖型阿胶糕经检测总糖含量达4.81g/100g,但其食品标署名称中却标明“无糖型”,标签营养身分表中也未标示糖身分的含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干系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哀求赔偿丢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哀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丢失三倍的赔偿金。
某集团公司作为委托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发卖商,应明知其生产并发卖给侯某的无糖型阿胶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能达到侯某购物消费的目的。
因此,公民法院讯断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条约,侯某将剩余所购货色退还,某集团公司退还相应货款,并支付侯某总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一审宣判后,某集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公民法院依法讯断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范例意义】

本案是公民法院对违法标注食品身分含量的商家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掩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范例案例。
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基本哀求。
本案中,某集团公司生产发卖的涉案阿胶糕在包装上标示“无糖型”,普通消费者看到后很随意马虎将该产品理解为无糖食品,影响对无糖有偏好或者有特定需求消费群体的购买决定。
公民法院讯断支持消费者退还货款及十倍赔偿的要求,既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柄,也对商家敲响了牢记食品安全、依法诚信经营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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