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任务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电 话:021-58708888

传 真:021-58899400
(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款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商务中央区支行
账号名称:中信建投证券株式会社
账 户:0114020104040000065
(八)拟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名 称:上海证券交易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电 话:021-68808888
传 真:021-68804868
除本招股意向书择要另有表露外,上述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卖力人、高等管理职员、项目包办职员与本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柄关系。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形
一、本行基本情形
发行人名称(中文):浙江绍兴瑞丰屯子商业银行株式会社(简称:瑞丰银行)
发行人名称(英文):Zhejiang Shaoxing RuiFe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145965997H
金融容许证机构编码:B1143H233060001
注书籍钱:公民币1,358,419,427元
法定代表人:章伟东
成立日期:2005年1月28日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1363号(邮政编码:312030)
电话号码:0575-81105353
传真号码:0575-84788100
互联网网址:www.borf.cn
电子信箱:office@borf.cn
二、本行历史沿革
(一)本行的设立
1、组建及验收
本行前身为浙江省绍兴县信用互助社联合社,成立于1987年5月。
2003年6月27日,***下发《关于印发深化屯子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关照》(国发[2003]15号),决定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做事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卖力”的总体哀求,在试点范围内开展屯子信用社改革,鼓励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制银行机构。据此关照,2004年1月19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公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屯子信用社改革试点履行方案的关照》(浙委办[2004]5号),决定在2004年底前,按照统一支配、分步履行的哀求,分期分批组建屯子互助银行、县级统一法人联社。
在此背景下,绍兴县信用联社改革试点小组谈论制订了《绍兴县信用联社改革试点履行方案》并上报浙江省深化屯子信用社改革试点事情领导小组,2004年3月16日,省深化屯子信用社改革试点事情领导小组向绍兴县公民政府下发《浙江省深化屯子信用社改革试点履行方案批复书》(浙信合改办复[2004]3号),赞许绍兴县组建屯子互助银行并哀求做好清产核资事情。据此,绍兴县信用联社改革试点小组成立了绍兴县屯子互助银行筹建事情小组并开始进行筹建事情。
2004年3月21日,绍兴县信用互助社联合社制订《绍兴县屯子信用社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认定和净资产处置的事情方案》。
2004年3月25日,绍兴县信用互助社联合社向浙江省深化屯子信用社改革试点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浙江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报送《关于哀求开展清产核资事情的请示》(绍信县[2004]82号),申请对所有办事处、绍兴县轻纺城屯子信用互助社和联社本级(含联社业务部)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柄进行清查核实并确认净资产。
2004年4月13日,绍兴县深化屯子信用社改革试点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绍兴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作出《关于赞许绍兴县屯子信用互助社联合社开展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立项的批复》(绍县信合改办[2004]2号),赞许绍兴县信用互助社联合社进行清产核资,并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12月31日。绍兴县屯子信用互助社联合社委托绍兴复兴司帐师事务所对全联社截至2003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柄、或有事变及表外科目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事情于2004年6月2日结束,绍兴复兴司帐师事务所出具了《清产核资报告》(绍中会审字[2004]340号)。
2004年6月25日,绍兴复兴司帐师事务所、绍兴县屯子信用互助社联合社以及浙江绍兴屯子互助银行筹建事情小组共同签订了净资产确认书。经清查,截至2003年12月31日,绍兴县屯子信用互助社联合社核资情形如下:
单位:元
同日,绍兴复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管委托对全联社进行了资产评估并出具了《绍兴县屯子信用互助社联合社固定资产评估报告书》(绍中评报字[2004]第081号)。
经清查,截至2003年12月31日,绍兴县屯子信用互助社联合社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详细内容、调度前及调度后账面代价、评估值、评估增减值的缘故原由详细如下:
单位:千元
绍兴市深化屯子信用社改革试点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于2004年6月4日和6月7日对绍兴县屯子信用互助社联合社清产核资事情进行了验收,于2004年6月11日出具了《绍兴县屯子信用互助社联合社清产核资事情验收报告》,赞许并确认了清产核资结果。
2004年6月27日,绍兴县信用联社向绍兴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提交《关于绍兴县信用联社净资产处置的请示》(绍县信[2004]152号),经确认,绍兴县信用联社净资产为-37,584.95万元,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填补):
净资产中,原社员股金785.76万元,按志愿原则,将其按1:1的比例清股或转化为屯子互助银行的股本。
净资产中,尚有***金1,795.01万元,***金实质上属于职工,紧张用于集体福利举动步伐支出,按规定金额转入绍兴屯子互助银行。
净资产中,剔除社员股金及***金后实际净资产为-40,165.72万元,根据国发[2003]15号文件及有关文件精神,通过以下路子予以填补:
(1)申请央行专项票据25,211万元,置换呆账贷款3,460万元、呆滞贷款18,070万元、历年亏损挂账3,681万元;
(2)国家补贴1,070.14万元,作为亏损信用社实付保值贴补利息;
(3)政府扶持政策注入207.15亩地皮,评估代价12,675.45万元;
(4)2003年可退企业所得税、业务税及附加共计1,397.95万元。
清产核资后的净资产中剔除社员股金及***金后实际净资产-40,165.72万元,经上述四个方案填补后净资产为188.82万元,作为盈余公积中的风险准备金处理。
上述处置方案通过了绍兴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赞许,并已取得《关于赞许绍兴县信用联社净资产处置的批复》(绍县信合改办[2004]3号)。
2、绍兴县农合行设立过程中政府注入资产情形
经核查,绍兴县信用联社整体改制设立绍兴县农合行时,政府注入资产以填补净资产不敷的情形紧张如下:
(1)地皮注入和回购的缘故原由
2004年浙江省绍兴县信用互助社联合社在组建绍兴县屯子互助银行时进行清产核资后,净资产为-37,584.95万元,为填补净资产不敷,根据县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精神,2004年3月,绍兴县公民政府作出抄告单(绍县政办抄[2004]63号),将平水镇铸铺岙村落的207.15亩地皮作为县政府资产注入绍兴县信用联社,估值总地价为126,754,492元(61万元/亩),地皮利用权证编号为绍兴县国用[2004]字第21-7号、绍兴县国用[2004]字第21-8号。绍兴县信用联社向绍兴县深化屯子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提交《关于绍兴县信用联社净资产处置的请示》(绍县信[2004]152号),请示通过以四个路子填补净资产不敷,个中,政府扶持政策注入207.15亩地皮,以评估代价12,675.45万元(61万元/亩)作价,地皮利用权证编号为绍兴县国用[2004]字第21-7号、绍兴县国用[2004]字第21-8号。上述处置方案通过了绍兴县深化屯子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的赞许,并已取得《关于赞许绍兴县信用联社净资产处置的批复》(绍县信合改办[2004]3号)。经核查,注入地皮时不存在其他任何协议安排。
由于政府政策扶持本行的地皮一贯处于闲置状态,未能产生实际经营效益,因此,2016年4月28日,绍兴市柯桥区公民政府召开第50次常务会议,会议紧张决议如下:决定由平水副城建管委(平水镇)对全部207.15亩地皮中的42.94亩地皮按照评估价格先行回购。
2016年3月20日,绍兴市地皮评估中央出具两份《地皮估价报告》(绍市估[2016]价067号、绍市估[2016]价068号)。经评估,位于平水镇的面积共42.94亩的地皮的评估值共计5,506.03万元(128万元/亩)。福建复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地皮估价有限任务公司出具了对上述两份地皮估价报告的复核见地报告(闽复兴评咨字[2017]第5004号、闽复兴评咨字[2017]第5005)。
2016年8月25日,绍兴市柯桥区国资办向绍兴市柯桥区公民政府作出《关于平水镇回购瑞丰银行42.94亩地皮有关情形的报告》。根据该报告,绍兴市柯桥区国资办赞许由平水副城管委会(平水镇)将地皮评估价格报经国土部门审核赞许后进行回购。2016年8月31日,瑞丰银行收到上述42.94亩地皮回购款,计5,506.03万元(128万元/亩)。
针对尚未回购的地皮,2016年9月8日,柯桥区平水镇公民政府与瑞丰银行签订《地皮回购协议》,协议内容约定如下,柯桥区平水镇公民政府赞许回购瑞丰银行名下共计164.21亩的平水镇铸铺岙村落的地皮,并承诺于协议签订后的2年内以不低于2004年注入时的评估价(100,675,468.27元)以现金形式回购上述地皮。
因本行之前一贯未利用该地皮,因此回购地皮不会对本行日常经营产生任何影响。
(2)回购164.21亩地皮的详细韶光安排和价格
2017年4月18日,柯桥区平水镇政府(甲方)、绍兴市柯桥区公民政府(鉴证方)已与本行(乙方)签订《地皮回购协议书》,约定如下:
“一、鉴于上述164.21亩地皮周边地价均匀约为80万/亩至120万/亩,甲方赞许以基于市场公允的评估价格回购上述164.21亩地皮,并履行必要的评估、审批、备案等程序。
二、2017年12月31日前,甲方将回购款的15%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乙方。
三、2018年6月30日前,甲方将全部回购款余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乙方。”
根据上述签订的地皮回购协议,2016年8月政府回购的42.94亩地皮价格以其评估作价,再次回购的164.21亩地皮价格也将再次以评估作价,再次回购作价公允。
2017年5月23日,绍兴市地皮评估中央出具两份《地皮估价报告》(绍市估[2017]价049号、绍市估[2017]价50号)。经评估,位于平水镇的面积共164.21亩的地皮的评估值共16,196.73万元(99万元/亩)。福建复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地皮估价有限任务公司出具了对上述两份地皮估价报告的复核见地报告(闽复兴评咨字[2017]第5006号、闽复兴评咨字[2017]第5007)。
2017年12月25日,瑞丰银行收到上述164.21亩地皮回购款的15%,计2,430万元。
2018年5月18日,瑞丰银行收到上述164.21亩地皮回购款的85%,合计13,766.73万元。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状师认为,注入和回购地皮履行了必要的评估、审批、备案等程序,待回购的地皮届时也将履行相应的评估、审批、备案等手续,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干系法律规定。
(3)地皮闲置和回购不存在被惩罚的风险
本行取得地皮及由当地政府回购地皮均在分外的历史背景下进行,具有一定分外的历史缘故原由。上述对闲置地皮的处置办法具备合理性,且已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及认可,详细如下:
①本次地皮回购事变系根据绍兴市柯桥区公民政府召开第50次常务会议精神而推进。根据该次会议精神,由平水副城建管委(平水镇)对全部207.15亩地皮中的42.94亩地皮按照评估价格先行回购,后由柯桥区平水镇公民政府与本行签订《地皮回购协议书》对剩余164.21亩的地皮进行回购。并且,绍兴市柯桥区国资办已于2016年向绍兴市柯桥区公民政府作出《关于平水镇回购瑞丰银行42.94亩地皮有关情形的报告》。根据该报告,绍兴市柯桥区国资办赞许由平水副城建管委(平水镇)将地皮评估价格报经国土部门审核赞许后进行回购。鉴于此,上述地皮回购及回购金额已经公民政府认可。
②本次地皮回购的作价系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地皮评估报告已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评估机构福建复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地皮估价有限任务公司进行了复核。本行已收到地皮回购款共计21,702.76万元,地皮回购款与经评估的地皮评估值同等,本次回购款定价具备公允依据。
③2016年10月18日,浙江省公民政府办公厅作出《关于浙江绍兴瑞丰屯子商业银行株式会社历史沿革中有关事变确认的复函》(浙政办函[2016]75号),根据该复函,本行历史沿革及改制等事变履行了干系程序并已经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谋划定。
④本行已取得绍兴市自然资源和方案局柯桥分局出具的《关于瑞丰银行回购地皮的专项解释》。根据该专项解释,主管部门认为本行上述地皮的注资及收回处置,是对历史问题的妥善处理,具有一定的历史分外性,属依规收回存量培植用地,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⑤截至目前,本行不存在地皮闲置而被房产地皮管理部门惩罚的环境,公民政府及其他主管机关或部门亦不存在哀求本行返还回购款或哀求补缴地皮闲置资金的环境。
(4)管线资产注入和回购干系情形
①管线资产的详细情形
为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公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屯子信用社改革试点履行方案的关照》精神,绍兴县公民政府于2004年4月向浙江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出具承诺书,承诺在一年内逐步通过政府性资产注入、绍兴县信用联社现有地皮、房产等自有及抵债资产在申领权证时减免规费、税费扶持等方法,予以扶持12,536万元。
2006年3月,根据上述承诺,绍兴县公民政府作出《关于我县政府承诺扶持资金与实际到位的情形解释》。根据该解释,浙江绍兴县屯子互助银行因集体地皮、房屋建造未经监理及验收等缘故原由,部分房产未能补办权证,故未能通过地皮、房产等自有及抵债资产申领权证时减免规费、税费的办法进行扶持,因此,为履行承诺,绍兴县公民将县水务集团的柯海一期15公里排污管线及三只泵站以评估代价12,558万元入账无偿注入浙江绍兴县屯子互助银行。
绍兴县公民政府无偿划拨发行人的管线资产系绍兴柯桥区水务集团(原绍兴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2获批启动建造,2005年建成的新资产,建造本钱约1.04亿元,设计利用年限为20年,紧张用于将柯桥地区工业污水运送至滨海污水处理厂,设计日运送能力为25万吨,系当时绍兴县仅有的两条污水运送管线之一,担负当时绍兴县超过一半的污水运送任务,对当时全体绍兴县工业的正常运行具有主要的意义,划拨前为绍兴县水务集团下属排水公司的主要资产。
②注入发行人的评估作价依据及其合理性
2006年3月,绍兴复兴资产有限公司以2006年3月25日为基准日对管线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绍中评[2006]第70号)。评估事情采取“连续利用公开市场清算了债假设”,遵照“贡献原则、替代原则和预期原则”等经济原则,评估紧张采取重置本钱法,即以在当时条件下重新购置和建造一个全新的管线资产所需的全部本钱,减去已经发生的实体性迂腐贬值、功能性迂腐贬值和经济性迂腐贬值,得到的差额作为管线资产的评估值,或首先估算管线与其全新状态比较有几成新,求出成新率,再用全部本钱与成新率相乘,得到的乘积作为评估值。经评估管线资产评估基准日的代价为12,558万元,评估代价与调度后账面值比较,较评估调度后账面代价增加3,259万元。
2006年3月,当时绍兴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绍兴县财政局出具《绍兴县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审批表》,赞许按上述评估价格划拨管线资产。
③管线资产出租情形
由于发行人短缺经营管线的容许和资质,管线资产对付发行人而言,很难直接通过运营来实现收益。其次,管理资产紧张原材料为钢材,属易堕落品,纵然发行人选择不出租,日常掩护仍须要耗费较大的人力、物力。同时管线资产属于具有特定功能性的资产,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子,社会上能够正常利用管线资产的机构较少,租赁方选择面较为狭窄,当时绍兴县区域仅水务集团能够经营污水处理业务,市场上无可比租赁价格。因此,在当时绍兴县公民政府的折衷下,为担保管线资产有效发挥社会效益,增加资产收益,发行人与绍兴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平等友好协商,签订了租赁条约,明确了该资产由水务集团租赁、掩护。鉴于管线的维修、运行用度较高,经协商,发行人每年收取租赁费126万元,其他修理、掩护及运行用度全额由水务集团承担。发行人及水务集团对该租赁价格均无异议。
④回购管线资产的价格依据及其合理性
2016年4月,绍兴市柯桥区公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根据该次常务会议精神,由柯桥水务集团按照评估价格回购瑞丰银行排污管线;2016年9月,绍兴柯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瑞丰银行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约定如下,绍兴柯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赞许回购瑞丰银行名下柯海一期的15公里排污管线及3只泵站,按3,531万元的价格进行回购。
根据绍兴柯桥排水公司(水务集团子公司)委托,绍兴复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6年3月18日为基准日,对管线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绍复兴评[2016]284号)。评估机构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规定,对管线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进行了剖析,终极确定采取重置本钱法对管线资产进行代价评估。由于钢材价格颠簸、资产折旧消耗等成分影响,管线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代价为3,531万元,较调度后账面原值减少2,841万元。
上述评估报告已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核,并由其出具《关于“浙江绍兴瑞丰屯子商业银行株式会社拟进行资产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复核见地报告》(万邦评核[2016]5号)。复核认为绍兴复兴资产评估公司对管线资产的评估,评估基准日的合理有效,评估范围与委托评估范围同等,评估代价类型的选取合理,评估依据基本充分、合理,评估及评估过程符合评估规范的哀求,评估方法的选择基本恰当,评估结果表露得当。
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管线资产回购已出具《资产收购审批表》赞许按照上述评估价格进行回购,并办理了相应的评估备案手续。
⑤管线资产的注入不存在估值虚增或危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2006年3月,绍兴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绍兴县财政局签署《绍兴县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审批表》,管线资产经相应的国有资产评估、审批后无偿划拨给本行。
由于该管线资产系一项分外的不具备独立获利能力的资产,以是只适用于采取重置本钱法进行评估。从评估结果来看,2006年及2016年前后两次对管线资产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缘故原由紧张为钢材等紧张资产重置材料的价格颠簸和不同韶光点管线的消耗程度所致。管线注入本行的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虚增管线资产代价危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管线资产无偿注入本行,是绍兴县公民政府为了履行于2004年4月向浙江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承诺所履行的一项方法,并非用于绍兴县公民政府对本行的出资。因此,付与本行的排污管线属于农合行成立并运行后的政策扶持资产,不属于股东出资不敷的行为,注入时不存在危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2016年4月,绍兴市柯桥区公民政府召开第50次常务会议精神,会议确定由柯桥水务集团按照评估价格回购瑞丰银行管线资产,由平水镇回购本行地皮资产。
上述两项资产终极合计回购金额25,233.76万元,大幅高于本行两项资产在2015年末的合计账面代价,也高于两项资产在当时注入时的合计代价。
综上所述,本行管线资产已由政府回购,本行历史遗留资产问题已妥善处理完毕,管线资产的代价已通过政府回购行为得以实现,政府回购行为未对本行造成丢失,管线资产回购不存在危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绍兴县农合行设立过程中公民银行票据置换情形
为进一步深化屯子信用社改革,改进屯子金融做事,促进农业发展、农人增收、屯子全面培植小康社会,***于2003年6月下发《***关于印发深化屯子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关照》(国发[2003]15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启动屯子金融体系的新一轮改革。试点方案中明确指出,国家将对试点地区的信用社(含屯子商业银行)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根据试点方案的哀求,公民银行下发《中国公民银行关于印发〈屯子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心银行票据操作办法〉和〈屯子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借款管理办法〉》(银发[2003]181号)(以下简称“操作办法”),向屯子信用社定向发行债券,用以置换其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
根据操作办法精神,本行于2004年9月2日同中国公民银行绍兴市支行签订《屯子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心银行票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进行了不良贷款和历年亏损挂账置换。协议约定:本行按协议委托事变全权处置不良贷款,并对委托期内不良贷款的资产保全卖力;在专项票据存续期间,公民银行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行的有关专项中心银行票据考察事情和委托处置的不良贷款的情形进行辅导、监督、检讨和考察;公民银行定期检测考察本行完善法人管理构造、转换经营机制、增资扩股、提高成本充足率、降落不良贷款比例的情形;本行对处置的不良贷款另立账册、按实物建清单;委托期内人民银行不向本行支付委托用度;本行设立单独账户,记录处置该不良贷款的各项收入和用度,委托期满,该账户资金余额归本行所有;委托期满后,仍未处置的不良贷款归本行所有;专项票据到期时,如本行成本充足率到达8%,且按“一逾两呆”口径核算,不良贷款比例较2002年12月31日降幅不低于50%,公民银行给予兑付;如未能达到上述指标,则推迟两年兑付,推迟兑付期间不计利息;如果推迟兑付期满后仍未能达到上述指标,公民银行按票据发行额以本行原不良贷款和历年亏损挂账置换回专项票据。
根据协议,本行申请了专项中心银行票据25,211万元,个中置换不良贷款21,530万元。
截至2006年9月末,本行已对76户置换不良贷款进行了全部处置,个中:以现金办法全额收回置换不良贷款28户,金额631万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48户,金额20,899万元。通过诉讼处置的48户置换不良贷款中:
(1)以现金办法部分收回贷款共681万元;
(2)剩余统共48户、金额20,219万元的置换不良贷款,因借款人、担保人业务执照已被工商部门吊(注)销,且经确认已无财产,无法连续清收,实际形态已全部为呆账(已向公民银行绍兴市中央支行提交书面文件并供应了干系证明材料)。
经由以上处置,本行累计现金收回置换不良贷款1,312万元,占置换不良贷款总额的6.09%,比2004年专项央行票据发行时订定的清收操持410万元多清收902万元,完成操持的320%,清收户数占总户数52.63%。
专项票据存续期内,本行严格按照公民银行关于专项票据兑付考察的标准与哀求,积极推进系统编制改革,完善法人管理、强化内控培植、转换经营机制,有力地推动了各项业务的稳健发展,促进本行经营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2006年,根据《屯子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心银行票据兑付考察操作程序》(银发[2005]247号)以及《中国公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屯子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心银行票据兑付考察指引的关照》(银发[2006]130号)文件精神,本行已经达到了专项票据兑付的条件,随即向中国公民银行申请了专项票据的兑付并于同年12月得以准期兑付。
本行对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和抵债资产的处置、清收事情,依法尽职,不存在政府置换资产非正常回转征象。本行自2004年9月认购专项票据后,对委托处置的不良贷款和抵债资产积极采纳有效方法,加大清收力度,制订考察方法落实清收方案,通过追讨、委托资产拍卖、参与企业转制落实债权、法律诉讼保全等多种形式,确保置换资产的安全,切实履行央行委托管理职责。
2004年6月25日,绍兴县信用联社本级、下属14家办事处及绍兴县轻纺城屯子信用互助社分别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赞许合并组建绍兴县农合行,所有债权债务由组建后的绍兴县农合行继续。同日,绍兴县信用联社本级、下属14家办事处及绍兴县轻纺城屯子信用互助社签订了《合并协议书》,赞许以新设合并办法成立绍兴县农合行,确认清产核资基准日的总资产、总负债及所有者权柄,确定合并各方的社员原在合并各方的出资股金以1:1的比例转为绍兴县农合行股份,合并前未清退的社员股金4,154.10元实施集体户管理,只享有分红权,没有投票表决权。
4、筹建
2004年6月27日,绍兴县屯子互助银行筹建事情小组上报《关于筹建浙江绍兴县屯子互助银行的请示》(绍农合银筹[2004]1号),申请在原绍兴县信用互助社联合社的根本上筹建浙江绍兴县屯子互助银行。
2004年9月3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筹建浙江绍兴县屯子互助银行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66号),赞许筹建浙江绍兴县屯子互助银行。
按照“公开、公正、公道”的原则,由2,578名发起人认购本行250,004,154.10元召募股本,农合行所采取的股份互助制,是互助制与股份制有机结合的产权制度,详细如下
单位:股、元、%
注:①资格股为传统的农信社互助股份,以“一人一票”为原则,瑞丰银行自然人股东资格股出发点金额为公民币10,000元,法人股东资格股出发点为公民币100,000元。
②投资股引进了股份制不雅观念,投资股金额即是自然人或法人其认缴注书籍钱减去相对应的资格股出发点金额。自然人股东每增加2,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法人股东每增加20,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
2004年11月5日,绍兴天源司帐师事务所有限任务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绍天源会内验字[2004]第90号),截至2004年11月4日,绍兴县屯子互助银行(筹)的注书籍钱为250,004,154.10元。
2004年11月24日,本行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绍兴县屯子互助银行筹建事情报告》、《绍兴县屯子互助银行章程(草案)》、《绍兴县屯子互助银行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等有关议案。选举产生了本行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5、开业
2004年12月1日,绍兴县屯子互助银行筹建事情小组上报《关于浙江绍兴县屯子互助银行开业的请示》(绍农合银筹[2004]7号),申请开业。
2004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绍兴县屯子互助银行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04]231号),赞许浙江绍兴县屯子互助银行开业,并核准《浙江绍兴县屯子互助银行章程》。本行为股份互助制的屯子互助银行,实施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系统编制;本行开业的同时,浙江省绍兴县屯子信用互助联社及所辖屯子信用互助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本行的债权债务;
成立时本行经核准的业务范围为:接管公众年夜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供应保管箱做事;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汇、售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本行的改制
1、组建及验收
为建立当代金融企业制度,进一步提升做事“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的能力,更好的支持新屯子培植,2010年7月24日,本行召开二届四次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将本行改制为屯子商业银行株式会社,为此成立了筹建事情领导小组并决定以2010年6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清产核资。
2010年8月27日,浙江同方司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行改制为屯子商业银行涉及的截至2010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柄、表外资产、或有事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清产核资报告》(浙同方会审[2010]553号)。同时,浙江中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截至2010年6月30日本行的企业代价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浙江绍兴县屯子互助银行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书》(浙中远评[2010]011号)
经审定,截至2010年6月30日,绍兴县屯子互助银行的资产总额清产核资前账面代价为44,332,077,186.05元,清产核资后清查值为44,356,708,030.95元,清产核资增加24,630,844.90元;负债总额清产核资前账面代价为41,248,954,120.72元,清产核资后清查值为41,246,776,352.91元,清产核资减少2,177,767.81元;所有者权柄清产核资前3,083,123,065.33元,清产核资后清查值3,109,931,678.04元,清产核资增加26,808,612.71元。
筹建事情领导小组研究后决定对清产核资后的净资产作如下分配:
(1)对以2010年6月30日为清查基准日的净资产评估增值不作调度。
(2)对以2010年6月30日为清查基准日的净资产清查结果作如下处置:
①实收成本600,004,154.10元,个中未清退老股金4,154.10元履行干系法律程序后转为改制后商业银行的其他搪塞款,剔除未清退老股金的实收成本600,000,000元转为改制后的商业银行的实收成本;
②成本公积348,161,142.73元转为改制后商业银行的成本公积;
③盈余公积738,294,287.89元,个中国家扶持基金82,168,351.36元转为改制后商业银行的一样平常准备,剔除国家扶持基金部分的盈余公积656,125,936.53元转为改制后商业银行的盈余公积;
④一样平常准备1,060,118,655.03元,连同盈余公积中的国家扶持基金82,168,351.36元,合计1,142,287,006.39元转为改制后商业银行的一样平常准备金;
⑤未分配利润363,353,438.29元转为改制后商业银行的未分配利润。
2010年10月20日,浙江银监局组织了对绍兴县屯子互助银行清产核资及瑞丰银行组建事情的验收。
本行在互助银行期间的全部股东共计2,571户作为浙江绍兴瑞丰屯子商业银行株式会社发起人,按其持有绍兴县屯子互助银行股份(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的相同数量及比例持有浙江绍兴瑞丰屯子商业银行株式会社的全部股份。个中法人股东96户,持有41,108.25万股,约占股本总额的68.51%;职工股东1,016户,持有8,893.5万股,约占股本总额的14.82%;社会自然人股东1459户,持有9,998.25万股,约占总股本的16.67%。2011年1月6日,绍兴鉴湖联合司帐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绍鉴湖会验字[2011]7号),验证浙江绍兴瑞丰屯子商业银行(筹)的注书籍钱为6亿元。
2、筹建
2010年11月16日,筹建事情领导小组向浙江银监局上报《关于筹建浙江瑞丰屯子商业银行株式会社的请示》(瑞丰银行筹[2010]3号)申请筹建瑞丰银行。根据浙江银监局的审核见地,2010年12月21日,筹建事情领导小组上报《关于浙江绍兴瑞丰屯子商业银行株式会社筹建材料审核见地的整改报告》(瑞丰银行筹[2010]4号),对浙江银监局提出的见地进行了整改。2010年12月24日,经浙江银监局下发《浙江银监局关于筹建浙江绍兴瑞丰屯子商业银行株式会社的批复》(浙银监复[2010]843号),赞许筹建浙江绍兴瑞丰屯子商业银行株式会社。
2011年1月8日,浙江绍兴瑞丰屯子商业银行株式会社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召开,审议通过了《瑞丰银行筹建事情报告》、《瑞丰银行章程》、《瑞丰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议案,选举产生了本行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成员。
3、开业
2011年1月,筹建事情领导小组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上报《关于浙江绍兴瑞丰屯子商业银行株式会社开业的请示》(瑞丰银行筹[2011]1号),申请开业。
2011年1月10日,浙江银监局下发《浙江银监局关于浙江绍兴瑞丰屯子商业银行株式会社开业的批复》(浙银监复[2011]16号),赞许浙江绍兴瑞丰屯子商业银行株式会社开业,核准《浙江绍兴瑞丰屯子商业银行株式会社章程》。本行依法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浙江监管局颁发的《中华公民共和国金融容许证》(编号B1143H233060001),并取得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业务执照》,注书籍钱为6亿元。
(三)本行设立后历次增资
1、2006年定向增资扩股
2006年6月29日,本行一届三次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绍兴县屯子互助银行增资扩股方案》,决定本着扩股志愿的原则在原股东范围内召募不超过3.5亿股新股本。浙江同方司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管本行委托对本行截止200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柄进行了清产核资并出具了《浙江绍兴县屯子互助银行清产核资报告书》(浙同方会审[2006]第284号)。本行剔除县政府注入的地皮后每股净资产1.44元,由于当时银走运营前景不明且认购方均为原有股东,终极协商确认的募股价格为1.15元/股,个中85%的股本向法人股东召募。2006年9月25日,绍兴天源司帐师事务所有限任务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绍天源会验字[2006]第229号),验证了截至2006年9月22日止,本行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书籍钱350,000,000元,新股本均以货币出资,变更后股本为600,004,154.10元。
2006年12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关于赞许浙江绍兴县屯子互助银行变更注书籍钱和修正章程的批复》(浙银监复[2006]114号),赞许变更注书籍钱,由250,004,154.1元变更为600,004,154.10元。
2006年9月29日,本行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新的企业法人业务执照。
2、2011年注书籍钱增至90,000万元
2011年4月12日,本行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关于转增成本的方案》和《关于修正章程的方案》,决定以任意盈余公积转增成本,转增比例为每10股转增5股,转增金额30,000万元,增资后注书籍钱变更为90,000万元。
2011年4月30日,绍兴鉴湖联合司帐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绍鉴湖会验字[2011]208号),对上述增资进行了验证。
2011年5月23日,绍兴银监分局下发《关于赞许瑞丰银行变更注书籍钱和修正章程的批复》(绍银监复[2011]79号),赞许本行注书籍钱变更并修正公司章程。
2011年6月15日,本行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新的企业法人业务执照。
3、2012年注书籍钱增至99,000万元
2012年4月27日,本行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瑞丰银行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注书籍钱的方案》,决定以未分配利润送红股,送股比例为每10股送0.5股,送股金额为4,500万元,同时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转增比例为每10股转增0.5股,转增金额为4,500万元。增资后公司注书籍钱变更为99,000万元。
2012年5月7日,浙江复兴司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浙复兴会验[2012]101号),对上述增资进行了验证。
2012年6月21日,绍兴银监分局下发《关于赞许浙江绍兴瑞丰屯子商业银行株式会社变更注书籍钱和修正章程的批复》(绍银监复[2012]143号),赞许本行注书籍钱变更并修正公司章程。
2012年8月20日,本行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新的企业法人业务执照。
4、2013年注书籍钱增至108,900万元
2013年4月11日,本行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瑞丰银行2012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注书籍钱的方案》,决定以未分配利润送红股,送股比例为每10股送0.5股,送股金额为4,950万元,同时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转增比例为每10股转增0.5股,转增金额为4,950万元。增资后公司注书籍钱为108,900万元。
2013年5月7日,浙江复兴司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浙复兴会验[2013]28号),对上述增资进行了验证。
2013年6月9日,绍兴银监分局下发了《关于赞许浙江绍兴瑞丰屯子商业银行株式会社变更注书籍钱和修正章程的批复》(绍银监复[2013]65号),赞许本行注书籍钱变更并修正公司章程。
2013年7月8日,本行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新的企业法人业务执照。
5、2014年注书籍钱增至119,790.0449万元
2014年4月11日,本行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注书籍钱的方案》,决定以未分配利润送红股,送股比例为每10股送0.5股,同时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转增比例为每10股转增0.5股,因系统对不敷1股进行四舍五入,实际增资金额共计10,890.0449万元,增资后注书籍钱变更为119,790.0449万元。
2014年5月7日,浙江复兴司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浙复兴会验[2014]28号),对上述增资进行了验证。
2014年7月30日,绍兴银监分局下发了《关于赞许浙江绍兴瑞丰屯子商业银行株式会社变更注书籍钱和修正章程的批复》(绍银监复[2014]126号),赞许本行注书籍钱变更并修正公司章程。
2014年9月19日,本行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的企业法人业务执照。
6、2015年注书籍钱增至129,373.2441万元
2015年4月22日,本行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转增注书籍钱方案》,决定以任意盈余公积金转增成本,转增比例为每10股转增0.8股,转增金额95,831,992元,转增后注书籍钱变更为129,373.2441万元。
2015年5月22日,绍兴银监分局下发了《关于赞许浙江绍兴瑞丰屯子商业银行株式会社变更注书籍钱的批复》(绍银监复[2015]92号),赞许本行注书籍钱变更并修正公司章程。
2015年6月11日,浙江复兴司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浙复兴会验[2015]6号),对上述增资进行了验证。
2015年6月25日,本行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的企业法人业务执照。
7、2016年注书籍钱增至135,841.9427万元
2016年4月27日,本行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注书籍钱的议案》,决定以未分配利润送红股,送股比例为每10股送0.5股,送股金额为6,468.6986万元,增资后注书籍钱变更为135,841.9427万元。
2016年5月10日,浙江复兴司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浙复兴会验[2016]13号),对上述增资进行了验证。
2016年5月24日,绍兴银监分局作出《关于赞许浙江绍兴瑞丰屯子商业银行株式会社变更注书籍钱的批复》(绍银监复[2016]37号),赞许本行注书籍钱变更并修正公司章程。
2016年6月27日,本行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的企业法人业务执照。
三、本行业务的变革情形
(一)本行紧张业务的变革情形
本行的核心业务包括公司业务、个人业务及资金业务。
在公司和个人业务方面,本行坚持稳健发展的信贷政策,着力于信贷资产构造、客户构造的优化;公司业务坚持以中小企业为核心目标客户;在巩固和发展公司业务的同时,本行以个体工商户和私业务主为目标客户,大力发展个人业务;积极发展中间业务,促进业务收入多元化格局的形成,提高综合收益。
本行资金业务的目标是通过不断优化和创新负债真个期限和融资渠道,逐步改进非信贷可运作资产构造,提高资金的收益水平和运作效率。
(二)本行目前紧张从事的业务
本行目前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接管"大众年夜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海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从事***业务;供应保管箱做事;从事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外汇拆借、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结汇、售汇等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行业务的详细情形请拜会本招股意向书“第六节 本行的业务”之“三、业务与经营”之“(二)业务经营情形”。
四、股权托管情形
(下转C5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