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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商品或做事类其余区分

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通讯 2025-01-0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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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 公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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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商品或做事类其余区分 互联网+背景下商品或做事类其余区分 互联通信

[裁判要旨]

互联网+背景下商品或做事类其余区分 互联网+背景下商品或做事类其余区分 互联通信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在互联网+技能和经济背景下,企业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线下进行交易,而开始利用互联网进行线上宣扬与交易。
判断被控侵权标识所标注的商品或做事的种别,不应以被控企业利用APP软件或微信"大众年夜众号等互联网技能进行交易,就机器地认定被控侵权标识所标注的商品或做事属于打算机程序等种别,而应根据被控企业所供应的详细经营业务的性子,来判断被控侵权标识所标注的商品或做事的种别。

案号

一审:(2018)粤0305民初17951号

二审:(2019)粤03民终31635号

[案情]

原告:广东省广州钧易信息技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易公司)。

被告: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荷包公司)。

原告钧易公司于2009年6月21日在广东省广州市成立,其性子为自然人投资公司,注书籍钱10万元,详细经营范围为发卖带有支付功能的磁条卡。

2013年12月20日,原告钧易公司向国家牌号局申请注册核定利用在第9类打算机程序(可***软件)等商品上的“荷包”笔墨牌号。
2015年4月14日,该注册牌号申请得到核准,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2017年9月20日,原告钧易公司注册了微信"大众年夜众号荷包平台。
2018年5月27日,原告钧易公司在该微信"大众平台中发布了名为《如何快速开启荷包®合资人》的文章,文章中先容了如何注册账户、购买立刷910S产品包以及成为合资人的步骤。
根据原告的微信公众年夜众号荷包平台发布的文章显示,其运营的荷包平台是发卖支付磁条卡产品并分成的经营模式。
同时,原告钧易公司在其www.critrans.com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标有“荷包,一个让荷包®鼓起来的合资创业平台”的广告语。

被告荷包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成立,注书籍钱10000万元,经营范围紧张为客户供应金融理财做事。

2015年12月7日,被告荷包公司向国家牌号局申请注册核定利用在第9类可***的打算机运用软件等商品上的“荷包贷”笔墨牌号。
2017年5月14日,该注册牌号申请得到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5月14日至2027年5月13日。
2016年1月19日,被告荷包公司就其荷包理财android软件2.8.1和荷包理财ios软件2.8.1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被告荷包公司www.hebaodai.com网站的左上角利用了荷包金融标识,该网站首页有荷包理财、荷包贷款、关于荷包等栏目选项,首页底部还供应分别标有***荷包和关于荷包微信字样的荷包APP***的两个二维码。
除此之外,该网站还发布了有关荷包公司供应金融做事方面的文章。
被告荷包公司通过苹果手机的APP STORE以及www.hebaodai.com网站分别向网络用户供应ios版和安卓版荷包APP软件的***、安装及运行。
被告荷包公司向用户供应的上述荷包APP是一款金融做事类手机运用软件,用户可以通过该APP存入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并可以提现,以此来获取收益。

2017年9月26日,原告钧易公司向微信"大众年夜众号的运营商腾讯公司投诉,称其享有核定利用在第9类商品上的荷包注册牌号专用权,原告钧易公司操持注册名称为荷包的微信"大众年夜众号,但该荷包名称已经被荷包公司占用。
后原告钧易公司向腾讯公司多次投诉,但腾讯公司均回答“侵权投诉审核不通过”,情由均为“由于牌号不能跨类保护,投诉账号做事范围不在贵方牌号的核定利用种别之内,无法认定侵权事实,暂不处理”。

2017年11月2日,原告钧易公司向苹果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就荷包公司利用钧易公司的“荷包”注册牌号作为APP名称进行投诉,并哀求苹果公司对荷包公司的荷包APP予以下架处理。
2017年12月21日,原告钧易公司向苹果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申请其开拓的荷包APP上架。
2018年2月23日,原告钧易公司向被告荷包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同时将该邮件抄送苹果公司,邮件内容为奉告荷包公司钧易公司开拓的荷包APP由于名称被占用而无法提交审核及上架,并建议荷包公司尽快下架用荷包作为APP的名称。

根据上述事实,原告钧易公司指控被告荷包公司在其网站上利用荷包金融、荷包理财、荷包贷款等标识,以及通过苹果APP STORE和安卓系统供应荷包APP软件***、安装、利用的行为,侵害了其“荷包”注册牌号专用权。
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滞侵权,赔偿原告经济丢失50万元,并在其网站上刊登声明以肃清影响。

[审判]

深圳市南山区公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荷包公司在其APP上利用的荷包名称与原告钧易公司的“荷包”笔墨注册牌号相同,且该APP利用的商品种别与原告钧易公司“荷包”笔墨注册牌号核定利用的商品种别中的打算机程序相同。
但由于原告钧易公司的“荷包”注册牌号的显著性不强,荷包并非钧易公司臆造词汇,其本身指我国传统衣饰中人们随身佩戴的一种装零散物品的小包,当代汉语中多用荷包指代钱包。
虽然“荷包”二字不属于打算机程序的通用名称,但荷包是金融领域内的常用词汇,被告荷包公司的APP是金融理财类的打算机程序,荷包公司将荷包作为其名称利用的是钱包的含义,是对荷包固有含义的利用。
从被告钧易公司提交的证据看,其仅在网页、微信"大众年夜众号中利用了荷包标识,尚未在打算机程序上利用荷包标识,即该注册牌号尚未积累原告钧易公司的商誉,被告荷包公司利用荷包标识并不具有攀附原告钧易公司商誉的主不雅观故意。
被告荷包公司的字号为荷包,同时,被告荷包公司从2015年3月开始利用荷包作为APP的名称,而原告钧易公司虽在2013年12月20日申请注册荷包笔墨牌号,但获准注册的韶光为2015年4月14日。
被告荷包公司的荷包APP是金融理财类的打算机程序,其利用该标识具有正当性。
基于以上情由,原告钧易公司的诉讼主见不成立,南山法院讯断驳回原告钧易公司的诉讼要求。

一审判决后,钧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钧易公司核定利用在第9类商品上的“荷包”注册牌号因连续3年不该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牌号局撤销。
钧易公司不服,提出复审。

深圳市中级公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钧易公司享有“荷包”注册牌号核定利用的商品种别与荷包公司利用荷包APP标识的商品或做事种别是否相同或附近似。
本案钧易公司“荷包”注册牌号核定利用的商品种别为打算机程序(可***软件)等,而荷包公司网站上利用荷包金融、荷包理财、荷包贷款标识所标注的做事种别属于金融做事,二者属于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的商品或做事种别。
荷包公司向用户供应的荷包APP是一款金融做事类手机运用软件,用户可以通过该APP存入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并可以提现,以此来获取收益,其做事仍旧是为客户供应金融理财做事,因此,荷包公司供应的荷包APP做事的种别与钧易公司“荷包”注册牌号核定利用的打算机程序(可***软件)等种别,二者属于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的商品或做事种别。
鉴于此,荷包公司没有侵害钧易公司的涉案注册牌号专用权,钧易公司的上诉要求不成立,讯断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评析]

本案属于互联网+技能和经济背景下涉及牌号侵权轇轕的范例案例。
互联网+是指互联网与传统企业的经营办法进行领悟,从而扩大传统企业的经营范围,使之在互联网环境下更具适应性和创新活力。
在互联网+背景下,如何认定被控侵权标识所标注的商品或做事的种别,与原告涉案哀求保护的注册牌号核定利用的商品或做事的种别是否相同或相类似,是处理该类轇轕的关键。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原告钧易公司哀求保护的核定利用在第9类商品上的“荷包”注册牌号因连续3年不该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牌号局撤销。
钧易公司不服,已提出复审。
因此,原告涉案“荷包”注册牌号被撤销的决定尚未生效,受案法院可以连续审理本案。

一、互联网+背景下商品做事种别是否相同或相类似的认定

本案一审和二审判决虽然均认定被告没有陵犯原告的“荷包”注册牌号专用权,但二者在认定被告的荷包被控侵权标识所标注的商品或做事的种别,与原告“荷包”注册牌号所核定利用的商品种别是否相同或相类似上存在不同不雅观点,一审判决认为二者属于相同种别,而二审判决则认为二者属于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的种别,可见,对该问题的研究值得关注。

我国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了牌号利用侵权和牌号发卖侵权两种类型化牌号侵权行为,本案涉及牌号利用侵权问题。
所谓牌号利用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注册牌号权人容许,在同一种商品上或类似商品上利用与其注册牌号相同的牌号或附近似的牌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二者供应的商品(或做事)的来源或二者之间的经营关系产生稠浊的行为。
如此一来,被控侵权标识所标注的商品或做事与注册牌号核定利用的商品或做事二者在性子上是否相同或近似,是判断被控行为是否构成牌号侵权的一个条件条件。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牌号民事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11条关于何谓类似商品、类似做事有明确规定。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场、生产部门、发卖渠道、消费工具等方面相同,或者干系"大众年夜众一样平常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随意马虎造成稠浊的商品。
类似做事是指在做事的目的、内容、办法、工具等方面相同,或者干系"大众一样平常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随意马虎造成稠浊的做事。
商品与做事类似是指商品或做事之间存在特定联系,随意马虎使干系"大众年夜众稠浊。
最高法院该法律阐明的规定对如何认定本案所涉及的商品或做事种别是否相同或相类似,供应了规则依据。

在互联网+的背景下,企业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线下进行宣扬和交易,而是开始利用互联网技能扩大到线上进行宣扬与交易,即借助信息传播速率极快的移动互联网和即时通信系统等当代打算机运用技能,对企业的传统经营模式进行变革,从而形成崭新的适应互联网+的创新经营模式,进而将企业的经营业务延伸到互联网领域。
虽然企业采取当代化的互联网+技能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范围,但企业所供应的商品或做事的种别,作为内在质的特色,仍必要根据企业详细经营业务的性子来确定。
换句话说,识别、区分企业经营的商品或做事的种别,不应仅因其在经营上利用了互联网技能和即时通信技能,就机器地将其经营的商品或做事的种别归类为互联网或即时通信做事领域,而应根据该企业详细经营的商品或做事的本色性特色,来对其商品或做事的种别进行剖析判断。

就本案来说,被告荷包公司详细经营金融做事业务,但其为了适应互联网+的技能和经济环境,须要借助APP软件或微信"大众号等互联网技能,向网络用户供应其金融做事业务的宣扬和迅捷交易做事。
为此,被告荷包公司须要搭建自己的APP运用软件和微信"大众年夜众号供网络用户***、安装、利用交易软件和交易平台。
虽然被告荷包公司为用户供应金融做事利用了这些互联网传播或运用技能,但其在实质上仍旧为用户供应的是金融做事。

本案原告钧易公司哀求保护的“荷包”注册牌号核定利用的商品种别为第9类打算机程序(可***软件)等商品,而被告荷包公司在其网站上利用荷包金融、荷包理财、荷包贷款标识所标注的做事种别,以及通过荷包APP向网络用户供应的业务在实质上仍为金融理财做事,用户可以通过该APP存入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并可以提现,以此来获取收益。
因此,原告“荷包”注册牌号所核定利用的商品种别,与被告通过荷包被控侵权标识所标注的商品或做事的种别,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类似。
鉴于此,原告指控被告侵害了其“荷包”注册牌号专用权,该诉讼主见不成立。

二、从牌号法禁止稠浊的标准剖析本案

牌号是区分商品或做事来源的标记,我国牌号法采取注册取得牌号权的原则,牌号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其在实质上便是牌号权人对付牌号上所承载的商誉所享有的排他性专有权。
鉴于此,牌号法以禁止稠浊作为剖断牌号侵权的标准,包括直接稠浊、间接稠浊。

就本案来看,原告的“荷包”注册牌号因连续3年不该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牌号局撤销,这解释原告的“荷包”注册牌号一贯未实际利用或利用范围非常小,尚未形成商誉,被告利用荷包标识以推广其金融做事业务,并不具有攀附原告“荷包”注册牌号商誉的故意。
由于原告“荷包”注册牌号核定利用的商品种别包括打算机程序(可***软件)等,而被告利用荷包标识所标注的做事种别为金融理财做事,消费者不会对原告供应的“荷包”注册牌号核定利用的商品的来源,与被告利用的荷包标识所标注的金融理财做事的来源产生稠浊或者对二者之间的经营关系产生稠浊,因此,被告的行为没有陵犯原告的涉案注册牌号专用权。

(案例刊登于《公民法律》2020年第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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