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明知国家对电子烟产品进行规范管理,2022年10月1日起,不符合电子烟逼迫标准的电子烟产品不得在境内市场发卖,仍旧发卖从张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未通过技能审评,不符合逼迫性国家标准的电子烟产品,至案发时,发卖金额共计17万余元,个中获利1.3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已退缴违法所得17万元至本院,预缴罚金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伪劣电子烟,仍予以发卖,发卖金额达17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发卖伪劣产品罪,应予依法惩办。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解人关于王某系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缴罚金的辩解见地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紧张犯罪事实,系自首,乐意接管惩罚,对其可以从轻、减轻惩罚;退缴违法所得,预缴部分罚金,酌情从轻惩罚。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干系规定,讯断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发卖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发布缓刑一年四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九万元;被告人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电子烟虽不同于普通香烟,但同样属于受限定商品,生产者、发卖者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切勿利欲熏心售卖伪劣产品;消费者也要对电子烟有明确的认识——电子烟同样有害康健,切莫吸食上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