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小高因职务侵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20年10月,小高填写入职申请表,与B公司签订劳动条约并签收了员工手册及确认单,于当月入职B公司从事设计师事情。2021年8月,小高向B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后小高提起劳动仲裁,哀求B公司支付自己事情期间的人为差额及因延时、安歇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形成的加班人为并获支持。B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公民法院,并认为因小高遮盖自己的刑事犯罪记录,双方劳动条约无效,B公司无需支付小高人为差额、加班人为。
经查,小高在填写入职申请表中事情经历一栏时存在造假行为,事情起止韶光完备遮盖了服刑的经历。B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具有贪污、侵略、拖欠公款等行为者不得任命。

已经小高具名的员工手册确认单中载明“本人小高具名确认已收到B公司《员工手册》一份,我将详尽阅读且完备理解手册的各项内容,并乐意承担违反干系内容的统统任务。”
经审理,宝山区公民法院认为,作为完备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高应该知晓签署员工手册确认单的法律后果,而员工手册中载明存在“侵略”行为的将不予任命,也即拟任命员工是否存在干系联的刑事犯罪行为将对招录产生本色影响,小高应该如实奉告B公司其曾因职务侵略受到过刑事惩罚。故双方的劳动条约是B公司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环境下签订,应属无效。
劳动条约虽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小高供应的证据显示其正常出勤的人为未得到足额支付,也确实存在延时、安歇日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且上述加班均通过了B公司的审批,因此B公司应该向小高支付人为差额及相应的加班人为。
【来源:上海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