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条约为什么会出身?
互联网技能的发展带来了多种新兴商业模式,线上挑选商品、吸收互联网平台供应的线上做事,该类行为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逐渐变得常态化,传统的纸质条约已无法适应越来越快的交易节奏,电子条约应运而生。2020年《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条约编对电子条约的新增汇编也从法律层面肯定了电子条约在贸易活动中的主要浸染。
二、民法典对电子条约的规定

电子条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责任关系的协议。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条约,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条约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等办法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电子条约的载体以数据电文为主,鉴于其能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且可以随时调取查阅的特点,以是能在不同平等的民本家儿体之间利用电子通讯手段进行信息交互并形成民事权利责任关系。例如电子邮件与电子数据交流(EDI)等,在国际上较为常见的协定有《联合国国际条约利用电子通信公约》及《联合国国际货色发卖条约公约》(CISG)。
特殊的,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署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条约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利用或者不该用电子署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利用电子署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由于其采取电子署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该条款承认了数据电文在条约订立过程中的合法性,即条约的形式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纸质条约,以数据电文为载体的电子条约也构成了民事条约的一部分。
三、电子条约的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与第四百九十一条,法律分别从条约的实际履行与条约的形式外不雅观两个层面肯定了电子条约的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条约应该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紧张责任,对方接管时,该条约成立”以及“当事人采守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条约哀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条约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做事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做事并提交订单成功时条约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条约的实际履行层面来说,当双方当事人以电子信息交互的办法作出了某种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时,若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其紧张责任且其余一方接管的环境下,法律视为双方条约成立。此时,以电子数据为介质所完成的事实施为构成法律上所认可的条约形式。根据《(2013)朝民初字第2145号讯断书》:消费者夏某于2012年9月参加亚马逊网站名表新品打折匆匆销活动,领取了三张面额为五百元的现金优惠券后购买了三块腕表。后来亚马逊公司因无货,在系统里直接取消了夏某的采购订单。夏某将亚马逊公司诉至法院,哀求亚马逊公司连续履行条约。2013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公民法院剖断,认为亚马逊公司应该履行订单,向夏某交付其订购的三块腕表,在该讯断书中北京市朝阳区公民法院肯定了亚马逊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条约效力,即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做事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做事并提交订单成功,条约成立。
从条约的形式外不雅观层面来说,若双方当事人利用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条约并哀求签订确认书的,在确认书签订时条约成立。此时,确认书的签订在电子条约订立过程中紧张起以下三个形式担保浸染:
担保身份的真实性,包括个人认证和企业认证两种,其紧张目的是为了确认签署主体的真实身份;
担保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签署主体志愿签署,未被胁迫,身份未被盗用;
担保无修改,即电子署名和电子条约原文都没有被修改。
四、民法典干系法律条文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条约,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条约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等办法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守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条约哀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条约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做事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做事并提交订单成功时条约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条约成立的地点。
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条约的,收件人的主业务地为条约成立的地点;没有主业务地的,其住所地为条约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条约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取快递物流办法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韶光为交付韶光。电子条约的标的为供应做事的,天生的电子凭据或者实物凭据中载明的韶光为供应做事韶光;前述凭据没有载明韶光或者载明韶光与实际供应做事韶光不一致的,以实际供应做事的韶光为准。
电子条约的标的物为采取在线传输办法交付的,条约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韶光为交付韶光。
电子条约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供应做事的办法、韶光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