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韦某是南宁市杭之家具经营部业主,其经营地址在间隔广西睡宝公司南宁福安家专卖店不敷200米处,其在此发卖的床垫突出“喷鼻香港睡宝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喷鼻香港睡宝集团”字样,而只以小字标注床垫生产厂家是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睡支宝家具厂。其余,广西睡宝公司调查暗访创造:其店面招牌显著标注“喷鼻香港睡宝集团就寝空间”字样,店门口广告标准摆放着“喷鼻香港睡宝980元”字样,店内还有“www.喷鼻香港睡宝床垫.com”、“喷鼻香港睡宝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字样,也有“让万万千万人都睡好”的广告标语,造成消费者误认为是广西睡宝公司有名睡宝床垫,危害了广西睡宝公司的合法权柄。
被告余某于2009年2月申请注册第4963083号“北美星”牌号,2009年4月28日被告余某在喷鼻香港以一万港币注册成立“喷鼻香港睡宝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只有被告余有添一人,涉嫌是空壳公司),2009年12月14日被告余某将第4963083号“北美星”牌号转让至其“喷鼻香港睡宝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名义下,2010年4月22日其以“喷鼻香港睡宝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将第4963083号“北美星”牌号容许给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睡支宝家具厂利用。借此其在广西睡宝公司许多专卖店附近地方建立发卖点,利用“喷鼻香港睡宝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喷鼻香港睡宝集团”、“喷鼻香港睡宝”等字眼发卖床垫。
广西睡宝公司认为被告方擅自利用其“睡宝”有名店铺简称,也即利用“喷鼻香港睡宝集团有限公司”、“喷鼻香港睡宝”、“喷鼻香港睡宝床垫”等字眼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还利用近似牌号“睡宝之王”,利用近似广告词“让万万千万人都睡好”,利用“隆重推出第二代升级商品——”这一误导词语,其商品会被干系消费者误认为广西睡宝公司商品,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侵害广西睡宝公司牌号权,双方因侵害牌号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任务轇轕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公民法院提起上诉。

代理状师作为广西睡宝公司代理人揭橥如下代理见地:
一、广西睡宝公司享有完全诉权之“睡宝”在先有名字号及注册牌号权,在先字号及注册牌号经由利用和推广具有较高有名度。
二、五被告承担侵权任务的事实证据及情由:
(一)被告韦某侵权行为有:
1.牌号侵权行为:在其位于安吉大道福安家家具城的南宁市杭之家具经营部,以及在华凯家具城4栋41-42号店,店面前广告牌突出标志“喷鼻香港睡宝”字眼,店内突出利用“让万万千万人都睡好”字样,店内横幅突出利用“www.喷鼻香港睡宝床垫.com”域名。2.不正当竞争行为:(1)被告韦某发卖标志着“喷鼻香港睡宝集团”“喷鼻香港睡宝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字样的床垫;(2)在其店面装潢上突出利用“喷鼻香港睡宝集团就寝空间”、“喷鼻香港睡宝集团旗下产品”广告标语 ;(3)派发“喷鼻香港睡宝集团”床垫传单。(4)宁市杭之家具经营部开具***内容包括“喷鼻香港睡宝集团”字样。
(二)被告睡支宝家具厂侵权行为有:
1.突出“睡宝之王”、生产发卖床垫对原告第1163109号、第4351994号牌号构成侵权;2.利用“www.喷鼻香港睡宝床垫.com”域名生产发卖、宣扬床对原告第1163109号、第4351994号牌号构成侵权;3.突出“让天下人都睡好”字样生产发卖、宣扬床商品对原告第10771831号牌号构成牌号侵权(图样比拟同上);4.被告睡支宝家具厂生产发卖突出“喷鼻香港睡宝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喷鼻香港睡宝集团”名义发卖床垫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被告余某某是被告睡支宝家具厂独资企业的唯一投资人,依法承担无限任务。
(四)被告喷鼻香港睡宝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侵权任务依据有:
1.在利用“www.喷鼻香港睡宝床垫.com域名发卖床垫、在条约上标注“www.喷鼻香港睡宝床垫.com字样发卖床垫陵犯第1163109号、第4351994号注册牌号专用权。2.在网上标注“让万万千万人都睡好”字样发卖床垫原告第10771831号牌号构成牌号侵权。3.不正当竞争行为有:(1)在网站上突出利用“喷鼻香港睡宝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隆重推出第二代升级产品”字样发卖床垫;(2)在订货条约中显著注明“喷鼻香港睡宝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订货条约单”字样发卖床;(3)与被告睡支宝家具厂约定:床垫上标注“喷鼻香港睡宝集团发展有限公司”4.被告喷鼻香港睡宝发展公司与被告睡支宝家具厂构成人格混同需承担连带任务;
(五)被告余某承担侵权任务依据:
1.被告余某作为喷鼻香港睡宝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掌握人(唯一的股东及董事),又作为被告睡支宝家具厂的发卖经理及财务职员供应个人账号给睡支宝家具厂收取货款,为侵权供应便利条件,使侵权所获利益更暗藏,构成共同侵权行为;2.喷鼻香港公司仅有余某一个股东、董事,在起诉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供应公司资产与独立于余某个人财产的证明,因此余某应依《公法律》第64条规定对喷鼻香港睡宝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任务。
【讯断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公民法院经由审理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讯断:一、韦某、睡支宝家具厂立即停滞侵害广西睡宝公司第1163109号注册牌号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即韦某立即停滞利用侵害上述牌号权的广告牌、宣扬手册,拆除侵权装潢,停滞发卖侵权床垫;睡支宝家具厂立即停滞生产、发卖侵权床垫;二、韦某赔偿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经济丢失20000元;三、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睡支宝家具厂与余某某共同赔偿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经济丢失200000元;四、喷鼻香港睡宝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经济丢失30000元;五、坚持南宁市中级公民法院(2014)南市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讯断第五项。
【裁判文书】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见地,二审法院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韦某、睡支宝家具厂、余某某、喷鼻香港睡宝发展公司、余某的涉案行为是否陵犯了上诉人广西睡宝公司第1163109号、第10771831号牌号专用权;二、上诉人韦某、睡支宝家具厂的涉案行为是否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而构成侵权;三、一审判决判令韦某、睡支宝家具厂停滞侵权行为,韦某赔偿广西睡宝公司经济丢失3万元,睡支宝家具厂与余某某赔偿经济丢失30万元,喷鼻香港睡宝发展公司与余某赔偿经济丢失5万元是否有法律依据;上诉人广西睡宝公司要求判令睡支宝家具厂、余某、喷鼻香港睡宝发展公司连带赔偿300万元、余某某承担补充赔偿任务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各方当事人对归纳的争议焦点均无异议。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一、关于牌号侵权的问题,广西睡宝公司对其经注册并利用的第1163109号昌”、第10771831号牌号,享有合法权利,个中第1163109号注册牌号,因其在2010年曾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牌号,自2000年至2015年间,多次被广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西著名牌号,在干系市场具有较高有名度,应得到比一样平常牌号标识更强的保护。
在广西睡宝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提起本案诉讼时,要求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牌号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牌号,随意马虎导致稠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利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牌号是复制、革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牌号,误导"大众,致使该驰名牌号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危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利用”及第五十二条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第五十三条牌号侵权行为的法律任务、第五十六条赔偿数额确定来进行牌号方面的保护。2013年改动的《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于2014年5月1日起履行,广西睡宝公司在之后的诉讼过程中均未提出改变哀求适用的法律,广西睡宝公司及破产管理人还向本院明确了,其起诉要求依据的是2013年之前即2001年改动《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法条要求保护其权利。查上述法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没有关系,即广西睡宝公司并未主见驰名牌号保护。本案主见权利的第1163109号注册牌号核定利用商品为第10类医用磁性订垫、失落眠用催眠床垫,但从广西睡宝公司产品的功能、用场、生产办法、发卖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来看,与被控侵权床垫基本相同,可以认定第1163109号注册牌号核定利用商品与被控侵权的床垫产品是类似商品;而第1071831号注册牌号的核定利用商品为第20类,包含办公家具、家具、垫子(床垫)等,与被控侵权的床垫产品是相同商品。
(一)韦某的行为是否侵害第1163109号、第10771831号牌号权
对付第1163109号注册牌号,其包含了汉字“睡宝”和变形的拼音字母“SB”,韦艳飞发卖的被控侵权产品,以及所利用的床垫标贴、宣扬手册、门口广告牌、店内装潢中均有“睡宝”字样,虽然各处“睡宝”字样并不比同排笔墨中其他字体更大,但是该字样反复涌现,强化了直接面对消费者的认知,属于突出利用,如前所述,因第1163109号注册牌号有名度较高,而该牌号中最随意马虎辨识的部分为“睡宝”字样,韦某应该理解该品牌的商誉,因此,韦某在本案中的行为符合《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牌号民事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法释〔2002]32号)第一条第一款“下列行为属于牌号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牌号专用权造成其他危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牌号相同或者附近似的笔墨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利用,随意马虎使干系"大众年夜众产生误认的”规定的违法要件,构成牌号侵权;
对付第10771831号牌号,其由英笔墨母“Hisleep”和汉字“让天下人都睡好”组成,“让天下人都睡好”这个短语只是牌号的个中一部分,1997年以来广西睡宝公司“睡宝”床垫品牌宣扬中利用了“让天下人都(能)睡好”字样,但对付第10771831号牌号来说,其注册公告日期是2013年6月28日,广西睡宝公司哀求给予第10771831号牌号中的汉字部分进行单独保护的依据明显不敷,认定韦某在发卖宣扬中利用“让万万千万人都睡好”侵害了第10771831号牌号的合法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韦某利用“让万万千万人都睡好”短语侵害了第10771831号牌号证据法律依据不敷,应予纠正,韦某该项上诉情由成立,予以支持。
(二)睡支宝家具厂的行为是否侵害第1163109号、第10771831号牌号权
进入本案的被控侵权网站“www.喷鼻香港睡宝床垫.com”,网页内容为床垫宣扬,注明生产商为睡支宝家具厂;与韦艳飞发卖的被控侵权床垫产品一起得到的产品手册、被控侵权床垫包装内附的宣扬单、以及被控侵权床垫标贴上均有“喷鼻香港睡宝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喷鼻香港睡宝集团”等字样,产品手册和床垫标贴上还有“www.喷鼻香港睡宝床垫.com”等字样,解释睡支宝家具厂是本案被控侵权床垫的生产者、发卖者。
如前所述,第1163109号注册牌号具有较高有名度,应得到较强保护,该牌号中最随意马虎辨识的部分是“睡宝”字样,本案被控侵权床垫是睡支宝家具厂生产的,其上多处有“睡宝”字样,借用睡宝,品牌荣誉的主不雅观意图明显,已经构成侵权,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其在生产的床垫上利用“睡宝”字样构成侵权的事实精确,睡支宝家具厂上诉主见不存在侵权行为的抗辩不成立,不予支持。
(三)喷鼻香港睡宝发展公司、余某的行为是否侵害第1163109号、第10771831号牌号
对付第1163109号牌号,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牌号民事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法释〔2002]32号)第一条第(三)项“将与他人注册牌号相同或者附近仪的笔墨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城名进行干系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随意马虎使干系"大众年夜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牌号专用权造成其他危害的行为”规定,本案被控侵权网站“www.喷鼻香港睡宝床垫.com”,由余某物注册开办,网站页面上注明了“版权所有:喷鼻香港睡宝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即表明由喷鼻香港睡宝发展公司对该网站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如前所述之剖析,该网站对第163109号牌号构成侵权,而余某某是该网站的开办人、卖力人,又是个中显示的生产商睡支宝家具厂的法定代表人,其余,本案被控侵权网站为“www.喷鼻香港睡宝床垫.com”,该中文域名中包含“睡宝”字样,显示的内容中多处有“睡宝”字样,进行的广告宣扬也是同类商品“床垫”,在网页右半部分显著位置上有“联系我们”及总代理、生产商的详细地址、多种联系办法,开办该网站是进行床垫类商品的广告宣扬以达到交易目的,同样具有借用广西睡宝公司品牌荣誉以便发卖该家具厂产品的意图,因此,喷鼻香港睡宝发展公司和余某某通过涉案网站对第1163109号牌号共同履行了侵权行为,构成牌号侵权,其在上诉中提出欲证明该网站与其无关的证据,均为打印件,也无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均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中已认定余某某为涉案网站注册开办人,但在论述是否构成牌号侵权的过程中,因笔误将余某某误为余某,进而得出余某与喷鼻香港睡宝发展公司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的结论不当,应予纠正。余某在本案中没有履行直接构成侵害涉案牌号权的行为。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广西睡宝公司在《起诉状》中主见被诉各侵权人在被诉侵权商品宣扬手册,经营场所上利用“喷鼻香港睡宝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喷鼻香港睡宝集团”等字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认定韦某和睡支宝家具厂构成不正当竞争,广西睡宝公司上诉时未主见其他被诉侵权人构成不正当竟争。
广西睡宝公司主见应按《中华公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保护自己的有名店铺“睡宝”,该条规定是,经营者不得擅自利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以危害竞争对手。企业名称,特殊是个中的字号,是差异不同市场商业主体的商业标识,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运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六条规定,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或字号,应具有一定的市场有名度、为干系"大众年夜众所知悉,同时应保护消费者对标识所指示商品来源不产生稠浊。本案上诉人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是“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广西睡宝公司自1999年7月组建以来,即以企业名称中的“睡宝”作为字号利用,经营范围包括弹力网床垫、组合床、床上用品用具、磁性床垫等,个中在床垫类商品上,以“睡宝”字号作为牌号辨识的紧张部分,且“睡宝及图”牌号在2000年至2015年间多次获评广西著名牌号,还在2010年获评驰名牌号,经由多年利用和连续的广告宣扬,睡宝字号在干系"大众中已具有一定的市场有名度,应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一)韦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韦某与广西睡宝公司是床垫类产品的同行经营者,其经营场所与广西睡宝公司同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之内,从2011年起进里手具经营,且有两处经营门店,对付“睡宝”品牌在床垫类产品中有较高商誉的环境是理解的,对付自己经营的商品是从睡支宝家具厂而不是从广西睡宝公司进货也应是清楚的,其在门店内外的广告、所利用的宣扬手册中均包含“睡宝”字样,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五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危害竞争对手:擅自利用有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利用与有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有名商品相稠浊,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有名商品”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睡支宝家具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被控侵权床垫是睡支宝家具厂生产发卖的,其上多处有“睡宝”字样,且有“第二代升级产品隆重上市”的广告语,暗含自己的产品与睡宝品牌关联,但比广西睡宝公司一样平常产品更好之意,睡支宝家具厂为达到与他人经营商品稠浊的目的,构成了引人误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关于任务承担问题
本案中,韦某、余某某、睡支宝家具厂、喷鼻香港睡宝发展公司的行为,有明显借用他人商誉之意,构成侵害广西睡宝公司第1163109号注册牌号权;韦某、睡支宝家具厂在同行竞争中,有不遵守老实信用原则,擅自利用他人在先权利进行引人误解的宣扬行为,构成对“睡宝”字号不正当竞争。在考虑任务承担时,应该看到,虽然广西睡宝公司的“ 睡宝”注册牌号及“睡宝”字号曾经有过商誉较高、市场有名度较大、干系"大众年夜众知悉程度较高的时候,但根据本案证据显示,从2013年往后,其广告投放范围明显缩小,从全国多地缩小到仅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
(一)韦某的任务承担问题
韦某上诉主见其已供应了被诉商品的合法来源,应免除赔偿任务,其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发卖不知道是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解释供应者的,不承担赔偿任务”规定,韦某在发卖不知道是侵权产品的情形下,才可能不承担赔偿任务,在剖析韦某是否构成侵权时,已经明确,其明知所发卖的商品来源并非来源于广西睡宝公司,不符合该项规定,其行为还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韦某实际行为、经营韶光、门店规模、主不雅观恶意,以及广西睡宝公司干系品牌、广告语在争议发生时的有名度、生产发卖的范围、该公司所受丢失及支出的合理用度等成分之后,酌定韦某赔偿广西睡宝公司的经济丢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20000元、停滞侵权行为,韦某的上诉要求认为不构成侵权的情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但其提出赔偿数额打算不当的情由部分成立,应对赔偿数额予以调度。
(二)睡支宝家具厂、余某某的任务承担问题
睡支宝家具厂在生产、发卖涉案侵权产品的过程中,没有遵照老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任务,综合考虑睡支宝家具厂的经营规模,产品利润,侵权行为性子、情节、韶光、后果,以及广西睡宝公司注册牌号和字号的荣誉、在争议发生时的市场有名度、生产发卖的范围、该公司所受的丢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用度等成分,将赔偿数额酌定为20000元,睡支宝家具厂答允担停滞侵权,赔偿广西睡宝公司200000元的民事任务;余某某作为睡支宝家具厂这个独资企业唯一的投资人,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睡支宝家具厂的债务承担连带了债任务,睡支宝家具厂和余某某上诉主见不构成牌号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不承担赔偿经济丢失任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其提出赔偿数额打算不当的情由部分成立,应对赔偿数额予以调度。
(三)喷鼻香港睡宝发展公司、余某某、余某的任务承担问题
根据本案的证据,本案涉案侵权网站“www.喷鼻香港睡宝床垫.com”,由余某某注册开办,网站页面上注明了“版权所有:喷鼻香港睡宝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侵权任务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履行侵权行为,造成他人危害的,应该承担连带任务”,喷鼻香港睡宝发展公司、余某某共同利用该网站履行了侵权行为,应该承担连带赔偿任务。该网站在2014年6月3日之后,侵权行为已停滞,因此不再讯断停滞侵权行为,综合考虑喷鼻香港睡宝发展公司、余某某行为韶光、影响程度、广西睡宝公司的牌号、字号在争议发生时的市场有名度、生产发卖的范围、该公司所受的丢失等成分,酌定喷鼻香港睡宝发展公司、余某某赔偿广西睡宝公司300万元,喷鼻香港睡宝发展公司、余木楠上诉要求不承担赔偿经济丢失任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其提出赔偿数额打算不当的情由部分成立,应对赔偿数额予以调度。
广西睡宝公司上诉称余某是睡支宝家具厂的发卖经理及财务职员,其与睡支宝家具厂财产混同、人格混同,且余某与睡支宝家具厂构成共同侵权,因此主见余某应对睡支宝家具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事情职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任务”之规定,广西睡宝公司所称睡支宝家具厂的货款通过余有添个人账户收取,余某承认该账户收入既用于睡支宝家具厂的质料采购也用自己的日常消费、投资理财等行为,仍旧在企业事情职员经营活动之列,由睡支宝家具厂对余有添的行为承担民事任务,广西睡宝公司哀求余某个人对睡支宝家具厂侵权赔偿任务承担连带任务,并无干系法律作为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西睡宝公司还主见余某作为喷鼻香港睡宝发展公司的唯一股东,滥用公法律人地位及股东有限任务,应该对喷鼻香港睡宝公司侵权产生的债务承担赔偿任务,喷鼻香港睡宝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的属人法确定应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确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责任等事变,适用登记地法律”,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喷鼻香港特殊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喷鼻香港特殊行政区成立时,喷鼻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告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取为喷鼻香港特殊行政区法律,现在后创造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正或停滞生效”及个中《附件三在喷鼻香港特殊行政区履行的全国性法律》之规定,《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法律》目前在我国喷鼻香港特殊行政区不适用,在认定喷鼻香港睡宝发展公司承担侵权赔偿任务后,其股东是否答允担连带任务要按喷鼻香港地区法律确定,按照喷鼻香港终审法院的判例Winland Enterprises Group Inc.vWex Pharmaceuticals Inc.HKCA 155;[2012]2 HKLRD 757;[2012]5HKC494;CACV154/2011,只有在股东对公司具有绝对掌握权、股东存在躲避法律任务的主不雅观故意,以及穷尽救援原则之时,才可以揭开公司的面纱,直接哀求其股东承担法律任务,本案中广西睡宝公司并未提出充分证据已知足直接深究股东任务的条件,纵然该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也不能因此哀求余某对喷鼻香港睡宝发展公司承担连带任务。
广西睡宝公司上诉认为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主见判令睡支宝家具厂、余某、喷鼻香港睡宝发展公司连带赔偿300万元,余某某承担补充赔偿任务的要求,如以上剖析,广西睡宝公司在诉讼中未能供应证据证明五个被诉侵权人因侵权给权利人造成的丢失,也不能证明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利益或牌号容许利用费,以是本院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六十三条的规适用法定赔偿,酌定本案各被诉侵权人应赔偿的经济丢失的数额;广西睡宝公司上诉要求判令睡支宝家具厂、余某、喷鼻香港睡宝发展公司承担300万元的经济丢失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本案一审各被诉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不相同的,韦某是发卖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睡支宝家具厂是作为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和发卖者的行为构成侵权,余某某是由于注册被诉侵权产品的网站的域名并利用该域名进行被诉侵权产品的电子商务活动而构成侵权,喷鼻香港睡宝发展公司作为被诉侵权网站的所有人构成侵权,余某作为喷鼻香港睡宝发展公司的唯一股东,如前所述不承担喷鼻香港睡宝公司的债务连带任务;另余某作为睡支宝家具厂的发卖经理,其发卖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其侵权任务由睡支宝家具厂承担,以是各被诉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不相同的,个中余某某作为佛山睡支宝家具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睡支宝家具厂的债务承担连带任务。广西睡宝公司哀求各被诉侵权人承担连带任务依据不敷,综上,上诉人广西睡宝公司要求判令睡支宝家具厂、余某、喷鼻香港睡宝发展公司连带赔偿300万元,余某某承担补充赔偿任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情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部分事实因笔误导致认定事实缺点,应予纠正,适用法律基本精确,对付韦某、睡支宝家具厂、余某某、余某、喷鼻香港睡宝发展公司上诉认为赔偿数额有误的上诉要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二审判决。
【案例评析】一、本案涉及法律关系繁芜,侵害牌号权、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涉及驰名牌号保护等问题。
本案被告利用了近似的喷鼻香港睡宝集团等企业名称、“喷鼻香港睡宝集团.com”等域名,还突出利用喷鼻香港睡宝的字样,以及类似的广告词,侵权行为存在牌号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侵权的竞合,如何厘清侵权行为到底是牌号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是得胜的关键,同时还须要分清不正当竞争是陵犯广西睡宝公司的店铺还是陵犯其关联公司喷鼻香港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的店铺,本案中广西睡宝公司主见应参考最高院法释〔2007〕2号《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法多少问题的阐明》第六条:具有一定的市场有名度、为干系公众年夜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的规定,主见是陵犯广西睡宝公司的店铺权,同时主见第10类的“医用磁性床垫”跟20类普通床垫构成类似商品,上述不雅观点活动法院的支持,终极掩护了广西睡宝公司的合法权柄。
二、侵权行为幕后策划者以及受益者余有添收取货款超过二千万却躲避法律任务,有失落法律公正公道。
本案中,广西睡宝公司供应的证据,以及余某及佛山睡支宝家具厂补充的证据都能证明佛山睡支宝家具厂利用余有添包括培植银行收取侵权货款超过2千万。余某作为喷鼻香港睡宝发展公司唯一股东及董事,对佛山睡支宝家具厂利用“睡宝”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陵犯广西睡宝公司“睡宝”、“让天下人都睡好”注册牌号行为是明知的,余某作为佛山睡支宝家具厂的财务职员及发卖经理,应该知道企业货款必须通过企业账号进行进出,但依然将账号供应给佛山睡支宝家具厂利用,躲避国家税收,使侵权行为更加暗藏,同时利用喷鼻香港睡宝发展公司股东及董事身份更加误导干系"大众年夜众,更使干系公众认为侵权产品与“睡宝”有名字号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使侵权行为更具危害性,并利用账号中货款作为日常支出,是侵权所得的终极获利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依《侵权任务法》第9条规定应该承担连带任务。同时依照《牌号法》及《牌号法履行条例》余某为佛山睡支宝家具厂牌号侵权行为供应了便利条件也答允担侵权任务。类似不雅观点在江苏省高等公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79号判例、浙江省(2011)浙知终字第64号判例都有描述,但是一审、二审都未认定余某与佛山睡支宝家具厂共同侵权的事实,代理人难以认同。被告余某财产与被告睡支宝家具厂混同,被告睡支宝家具厂只是被告余某添履行侵权行为的工具,被告余某是全体侵权的实际掌握者,答允担连带任务。如果作为幕后实际掌握者对侵权行为不承担连带赔偿任务,那么,这明显是违法法理和常理的,有违打击知识产权实际侵权者的立法原意。
三、本案一审法定赔偿金额总额达到38万元;二审判决改判为25万元,是广西法定赔偿额较高的案件之一。
从本案一审、二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金额总额来看,是目前所知广西知识产权侵权领域法定赔偿额最大的案件之一,具有一定的范例、示范性。
【结语和建议】本案一审二审历时5年,广西睡宝公司乃至已经走进破产重整程序中,涵盖了多少关于牌号侵权、不正当竞争以及两侵权行为的混同等知识产权侵权领域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在《牌号法》以及干系法律未明文规定的环境下,如何认定幕后实际掌握人的连带任务边界这一问题,既关系到私法精神的贯彻,也关系到法律实践的运用。
在我国市场经济风起云涌情境之下,牌号侵权、不正当竞争是目前知识产权领域最常见、最突出的问题之一,牌号侵权对企业公司经营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但在《牌号法》及干系法律的法律实践中,各级法院每每涌现对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和适用,尤其是对幕后实际控人连带任务问题上,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随意马虎涌现不同的裁判结果,在法律实践的进程中,希望能逐步统一认识。
干系法律知识:
什么情形之下条约是属于无效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履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履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逼迫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逼迫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危害他人合法权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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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解释,本文不存在捏造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