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关照
国办发〔2019〕5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心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已经国务院赞许,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中心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自2020年1月1日起履行,2016年12月21日印发的《中心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同时破除。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拓布)
中心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分外哀求,须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色、工程和做事类专用项目。各中心预算单位可按实际事情须要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履行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色和做事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公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公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色或做事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办法。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培植有关的货色、做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