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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盘点进出口申报需提交的随附单证资料

德才装饰股份通讯 2025-01-1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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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入口货色

一、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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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海关报告入口时,属于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的,条约、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可不向海关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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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

企业向海关报告入口时,属于非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可不向海关提交。

把稳:上述单证,海关审核时如须要再提交。

报告出口货色

企业向海关报告出口时(包括各种报关单),条约、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可不向海关提交。

把稳:上述单证,海关审核时如须要再提交。

分外货色

报告出口防疫物资

随着防疫物资出口量迅速增长,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强监管: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

△《对医疗物资履行出口商品考验》(海关总署公告〔2020〕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

企业报告出口货色属于防疫物资时,按照报告环境不同,还需按哀求供应干系随附单证。

环境一

符合我国质量标准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按照“5号公告”哀求提交“医疗东西产品注册证书”(可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www.nmpa.gov.cn查询)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书面或电子声明均可)。
医疗东西产品注册证书应为正本或正本扫描件。

环境二

对付未得到我国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医疗东西产品注册证书,但得到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按照“12号公告”哀求,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承诺产品符合入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哀求。

环境三

企业出口“53号公告”新增医疗物资,在向海关报告时应注明是否医用,按照《医疗东西分类目录》的管理种别,建议参照“5号公告”的哀求,分别供应医疗东西产品注册/备案证明,以及质量安全声明。
医疗东西产品注册证书/备案证明应为正本或正本扫描件。

环境四

企业出口报告非医用口罩时,应该按照“12号公告”哀求,提交“出口方和入口方共同声明”作为随附单证,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入口方接管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场。

特殊解释

01

上述四种环境所涉声明均由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卖力出具;如由报关单上的“生产发卖单位”委托境内发货人出口的,由生产发卖单位出具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并供应委托书。
海关不接管由报告单位出具的声明。

02

上述防疫物资以援外物资形式出口的,由商务部卖力管理的援外项目履行企业,在报告出口时提交由商务部、紧急声援部际事情机制领导小组或项目管理机构出具的《援外项目任务关照函》。

03

上述防疫物资以捐赠物资形式出口的,企业报告出口时提交干系的捐赠证明。

04

入口后复出口的防疫物资,企业报告时应提交药监部门出具的入口医疗注册证明及企业质量标准承诺声明。

供稿/ 广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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