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10时,缙云县南河电镀厂水污染轇轕民事***诉讼一案在丽水市中级公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今年我市首例水污染民事***诉讼案。
2018年5月23日21时至越日凌晨3时许,在缙云县东渡镇兰口路3号缙云县南河电镀厂内,卖力处理工业废水的员工王某某按照该厂投资人王某指示,将厂内未经净化处理的含有氰、铜、铬、镍等身分约70吨工业废水,用水泵抽出并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好溪水域,造成大面积水域污染和大量鱼类去世亡,毁坏了国家生态资源和环境,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经水利部门调查,这次污染事件造成好溪缙云兰口至莲都水东大桥段4300余亩水域受到污染,二十余种鱼类共1.4万余公斤及底栖动物6000余公斤去世亡,打捞和回收去世鱼共计13001.9斤。

缙云县公民审查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缙云县南河电镀厂承担受污染水资源丢失费、去世鱼回收应急处置费、渔业事宜污染评估费等各项用度300多万元,判令被告缙云县南河电镀厂、被告王某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罪道歉。
庭审中,经由法院调查、举证质证、证人出庭作证、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后,该案宣告休庭,并将择日宣判。
丽水市中级公民法院法官聂伟杰说,对付河水这种具有流动性和自净能力的环境介质,确立了水污染环境修复任务的处理原则,即污染行为一旦发生,不因水环境的自净改进而影响污染者承担修复责任。以是向河水偷排工业废水不仅要承担刑事任务,同时必须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来源:处州 叶小孚 通讯员 陈俊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