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关照》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关照》(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组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有关问题的关照》(国税发[2007]43号)为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戒备不法分子利用废旧物资***进行偷骗税活动,税务总局决定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的***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4. 凡年发卖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样平常纳税人。

1.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样平常纳税人(以下简称回收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关照》(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发卖废旧物资必须利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并在增值税专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字样。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
2.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据;如购买方须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关照》(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
3. 废旧物资专用***按下列哀求开具: (一)税率栏填写零; (二)税额栏填写零; (三)其他项目按增值税专用***的有关开具规定填写。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回收企业纳税报告时,须审核报税系统“废旧物资专用***金额”是否小于或即是《增值税一样平常纳税人纳税报告表附列资料(一)》“免税货色发卖额”栏数据,并按照“一窗式”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进行生产抵扣干系问题1. 具有一样平常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废旧物资专用***,须按照增值税专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非废旧物资专用***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据。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废旧物资专用***注明的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打算。
2.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样平常纳税人若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购入所需材料,可据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普通***(税务机关监制)上注明的金额,按10%打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从其他企业购入生产免税产品的原材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