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正值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企业收入的确认十分关键。实务中,收入确认的时点或金额不准确,是比较常见的风险点,须要企业有针对性地加以管控。
风险点一:收入确认时点理解有误
对付收入的确认时点,企业所得税法及干系政策有明确规定。以房地产企业为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拓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关照》(国税发〔2009〕31号),采纳分期收款办法发卖开拓产品的,应按发卖条约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但在实务中,对付采取分期付款办法发卖的房地产项目,部分房地产企业对政策理解有偏差,在开票后才确认收入,导致确认收入时点延后,产生涉税风险。

范例案例
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2021年签订了办公楼整售条约,条约约定收款办法为分期收款,收款韶光分别为2021年6月和8月、2022年3月和7月,而实际收款韶光为2021年6月和8月、2022年3月和6月。该项目于2020年12月落成,2021年8月实际交付。A公司在2021年12月开具全部的增值税发票,并在2021年12月确认收入,报告了企业所得税。
A公司年末一次性确认大笔收入的情形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考虑到房地产企业采纳一次性全额收款办法发卖开拓产品的情形较为少见,且收入金额较大,于是,税务机关向A公司进行风险提醒。经纳税辅导,税务职员创造,A公司发卖收入确认时点不符合政谋划定。由于前三期条约约定的收款韶光与实际收款韶光同等,该企业应按条约约定的付款韶光确认收入;末了一期付款方提前付款,应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也便是说,A公司应在2021年6月和8月、2022年3月和6月确认收入。
风险提示
实务中,企业发卖产品的收款办法有多种,如一次性全额收款、分期收款、银行按揭办法发卖、采纳委托办法发卖等等。现行税收政策对不同的收款办法确认收入时点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差异不同的收款办法,对应不同时点确认收入,切不可大略地理解成收到款项或开具发票后再确认收入。
风险点二:发卖商品却不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多少问题的关照》(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发卖商品同时知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发卖条约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干系的紧张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常日与所有权相联系的连续管理权,也没有履行有效掌握;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发卖方的本钱能够可靠地核算。在实务中,部分企业对发卖商品确认收入的条件理解不准确,或为了躲避缴纳税款,在发卖商品知足收入确认条件时没有确认收入,导致少缴税款。
范例案例
B公司为一家贸易公司,紧张发卖电子打算机配套产品。税务职员通过大数据剖析创造,该公司2019年取得大量进项发票,项目为打算机存储设备、无线路由器、移动硬盘等电子产品,其财务报表中库存商品、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科目直到2020年底期末余额仍旧较大,但2019年、2020年发卖收入并没有明显增长。
税务职员剖析创造,电子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企业不太可能长期大量压货,该企业存在少计收入从而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经核查,该公司2019年开始方案融资。为了达到经营收入指标哀求,同时也为了知足古迹,以得到供应商更高返点,该公司从2019年开始,大量购入电子打算机配套产品,因而进项增长较快。这些产品在2020年上半年已陆续完成发卖,并已交付客户,只是部分货款还未收讫。为避免缴纳税款造成资金紧张,该公司一贯没有确认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经纳税辅导,企业已认识到缺点,补缴了税款,并缴纳了相应的滞纳金。
风险提示
本案例中,B公司已与客户签订发卖条约,明确了发卖金额,同时商品已交付,本钱也能够明确核算,显然符合发卖商品确认收入条件,应予以确认收入。企业在发卖商品时,应严格对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收入确认条件,及时确认收入。部分企业大略地把收入确认条件理解成“收讫货款”,实在是一种误读,随意马虎触发涉税风险。
风险点三:视同发卖额核算不准确
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予给客户是常见的市场行为,在税务处理上属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发卖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履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视同发卖额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发卖额:按纳税人最近期间同类货色的均匀发卖价格;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期间同类货色的均匀发卖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实务中,一些企业认为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予客户,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现金流,因此没有按视同发卖确认收入,或者认为赠予的样品没有产生增值,因此按产品本钱确认视同发卖收入,这些都是对视同发卖行为的税务处理理解不准确。
范例案例
C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为扩大市场,C公司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予给了客户,产品本钱为不含税价格80万元,当年该企业同类产品对外发卖的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该公司在司帐核算时,借记“发卖用度”90.4万元,贷记“库存商品”8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万元,在报告增值税时按视同发卖报告发卖额80万元,并缴纳了干系税款(不考虑附加税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履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该公司应首先按其最近期间同类货色的均匀发卖价格,确定视同发卖额。也便是说,C公司视同发卖额,应为相应产品的对外发卖价格100万元,而不是本钱价80万元。
风险提示
视同发卖是企业常常会碰着的一种分外的发卖行为,虽然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但是税务处理上应视同发卖处理,并按规定缴纳干系税款。同时,视同发卖行为发卖额的确定依据,一样平常是产品的发卖价格。企业在发生视同发卖行为时,应把稳确认并准确确认收入,以免产生涉税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原标题:准确确认收入:年度汇算关键一步,2023年03月31日,版次:06,作者:李菁,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本文内容仅供一样平常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司帐、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担保这些资料在日后仍旧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干系的情形及获取适当的专业见地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互换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感激!